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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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20001450078/2020-0005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办发〔2020〕27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培训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要指示精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等相关规定,切实满足疫情影响期间我市职工在线下职业技能培训暂停情况下的实际培训需求,提升职工技能水平,促进企业技术工人队伍稳定,全力支持我市企业渡过难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在应对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多种方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职工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一)培训对象和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所属一线参保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开展《国家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中技能类职业(工种)或本市职业培训包职业(工种)的线上培训,纳入培训补贴范围。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应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自主确定。课程内容可包含工匠精神或安全等通用职业素养知识。通用职业素养培训时长不超过总课时的20%

培训方式主要利用线上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或企业自有线上培训平台,可采用在线直播、视频录播、线上互动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也可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培训课程服务商开展线上培训。企业应按照拟开展的线上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编制培训计划,确保职工线上培训有学习记录,学习过程可查询。

(三)申报程序

1.培训申请。企业在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前,应向坐落地区人社部门提交线上培训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培训计划。主要包括:职业名称、参训人员、联系方式、培训时间、线上平台名称、平台网址、课程名称、课程时长等信息(对于要求使用账户登录的平台还需提供可用账户)。

2)承诺书。主要包括:对培训人员身份、培训计划及内容真实性承诺。

2.计划审核。区人社部门应及时对企业申报培训计划的合理性及平台资源真实性及可操作性等进行审核,无异议的,同意其开展培训。

3.培训实施。企业按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开展线上培训,培训过程中应留存相关线上培训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片、视频或第三方平台出具的相关材料等)备查。区人社部门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对职工线上学习情况进行抽查。

4.补贴申请。培训完成后,相关企业向区人社部门提交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基本账户和参训职工姓名、身份证号、企业岗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2)职工学习记录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区人社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拨付线上培训补贴。

二、支持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开展以工代训

(一)培训对象和内容。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生产并对技能岗位新入职或转岗一线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次性以工代训培训补贴。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由企业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

(二)申报程序

1.补贴申请。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于疫情结束后,向坐落地区人社部门提交以工代训培训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表(含承诺及职工信息)。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基本银行账号。

3)职工身份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共同签字认可的工资发放清单(包含姓名、性别、联系电话、工资金额)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的相关凭证。

2.审核发放。区人社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拨付以工代训培训补贴。

三、支持政策

(一)线上培训补贴:按照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名职工只可享受一次。

(二)以工代训补贴:对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每名职工每月给予1000元以工代训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人社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宣传,利用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平台,推送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相关信息,提升社会影响力和政策知晓度。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做好过程监管。

(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各种优势资源积极组织职工开展线上培训,建立培训台账。对弄虚作假骗取职业培训补贴的企业,一经查实,追回补贴资金,并纳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发网络培训课程,提供线上培训服务。

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废止日期根据本市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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