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区信用承诺审批提醒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我区“放管服”改革和“一制三化”改革,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广信用承诺审批方式,提醒行政相对人履行承诺,及时补齐申请材料,避免逾期产生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承诺审批提醒,是指行政相对人采用信用承诺审批方式办理审批业务后,由行政机关在承诺期限内提醒行政相对人补齐申请材料,避免行政相对人因逾期未补齐申请材料产生法律风险。
第三条 信用承诺审批提醒的适用对象是向河东区行政机关申请通过信用承诺方式办理审批业务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河东区行政审批局负责信用承诺提醒制度试行工作的组织、推动,各相关部门和街道负责信用承诺提醒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适用信用承诺审批的事项和申请材料以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为准。
第六条 信用承诺审批提醒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筛选。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查询信用承诺办件行政相对人的履诺情况,筛选出超过30个工作日未补齐全部申请材料的行政相对人,填写《信用承诺审批提醒服务单》,转交审批工作人员办理。
(二)提醒。审批工作人员接到《信用承诺审批提醒服务单》后,负责与行政相对人联系,了解相关申请材料的准备情况,提醒行政相对人按时补齐全部申请材料。
(三)告知。如在第一次提醒后超过20个工作日或距离承诺期满不足5个工作日,行政相对人仍未补齐全部申请材料,由审批工作人员告知行政相对人未按约定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可能造成的后果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撤销。行政相对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全部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遇有特殊情形提出书面延期承诺申请并经具有决定权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可再延期20个工作日提交,到期仍未提交的,视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审批工作人员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及时提醒,做好提醒记录。
第八条 信用承诺审批提醒是行政机关优化政务服务的方式,行政相对人在签署承诺书后不得以未收到行政机关的提醒为由拒绝补齐申请材料,不作为行政相对人免责事由。
第九条 本办法由河东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用承诺审批提醒服务单
科室名称: 日期:
办件编号 | 事项名称 | ||
办结时间 | 承诺到期日 | ||
申请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
承诺材料 | |||
提醒情况 (记录提醒时间、提醒方式、提醒人等信息)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