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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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态罚字[2021]014号
索   引  号 :
11120102000144776W/2021-0001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东生态罚字[2021]014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执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态罚字[2021]014

当事人名称:天津美联众合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MA06RH0659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706号、1708号

负责人:孙小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2020年9月3日,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0年9月1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0年9月3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天津美联众合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天津美联众合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8、建设项目技术服务合同;

9、2019年度天津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

10、2020年度天津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

11、河东分院污水处理设备使用台账;

12、投资情况说明及支撑材料(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资产负债表、人工成本);

13、现场检查照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129日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态告字[2021]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态告字[2021]001号)2021129日送达回证(津东生态送字[2021]065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填写《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河东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河东支库。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等级调整

依据《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市环保局关于调整环保失信企业市场信用风险等级的通知》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将由市场监管部门对你单位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下调。待你单位依法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工作,向我局递交申请并审核无误后。我局将报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发函至市场监管委,调整企业信用风险等级。

同时,按照《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要求,你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做好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联系人:曹阳王迪             联系电话:24160436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21号

邮政编码:300170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20210123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制作:王迪    审核: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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