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态罚字[2021]016号
当事当事人名称:天津美联众合动物医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MA06RLLHX6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泰兴南路59号
负责人:孙小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
河东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于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0年12月29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1月5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1月6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1年1月8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负责人身份证明;
7、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1年1月6日调取天津美联众合动物医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X光设备收入清单(时间段:2019年11月25日至2021年1月5日);
9、天津美联众合动物医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提供的保证书;
10、天津美联众合动物医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11、河东区生态环境局8890信访转办单(编号:12-133)。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2月3日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态罚告字[2021]0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态罚告字[2021]004号)及2021年2月3日送达回证(津东生态送字[2021]069号)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万玖仟壹佰伍拾捌元叁角肆分;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填写《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河东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河东支库。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没收违法所得贰万玖仟壹佰伍拾捌元叁角肆分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等级调整
依据《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市环保局关于调整环保失信企业市场信用风险等级的通知》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将由市场监管部门对你单位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下调。待你单位依法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工作,向我局递交申请并审核无误后。我局将报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发函至市场监管委,调整企业信用风险等级。
同时,按照《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要求,你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做好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联系人:曹阳 王迪 联系电话:24160436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21号
邮政编码:300170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01月23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制作:王迪 审核: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