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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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态罚字[2021]017号
索   引  号 :
11120102000144776W/2021-0001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东生态罚字[2021]017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执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态罚字[2021]017

当事人名称:北京宏远顺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4G336C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鑫隅三街11号院15号楼1层101-461

法定代表人:宋运和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

20201115日河东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2011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未执行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强制性措施。

以上事实,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25日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生态告字[2021]0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生态告字[2021]003号)及202125日送达回证(津东生态送字[2021]077号)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负有相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填写《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河东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河东支库。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等级调整

依据《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市环保局关于调整环保失信企业市场信用风险等级的通知》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将由市场监管部门对你单位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下调。待你单位依法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工作,向我局递交申请并审核无误后。我局将报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发函至市场监管委,调整企业信用风险等级。

同时,按照《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要求,你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做好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联系人:曹阳王迪             联系电话:24160436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21号

邮政编码:300170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20210222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制作:王迪    审核: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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