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无障碍 简体 | 繁体 长者模式 长者模式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河东区文件  >  区生态环境局
名    称 :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态罚字[2021]034号
索   引  号 :
11120102000144776W/2021-0002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执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态罚字[2021]034

当事人名称:常州蓝舍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1XCR498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方磊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

河东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4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4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4月15日,我局委托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对河东区中储唐口开发项目内单位的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测。经检测,单位的型号为ZX6的挖掘机烟度测量值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

以上事实,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628日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态听告字[2021]0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态听告字[2021]006号)及2021628日送达回证(津东生态送字[2021]142号)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填写《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河东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河东支库。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等级调整

依据《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关于完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权益的通知》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将由市场监管部门对你单位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下调。待你单位依法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工作满三个月后应当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按照“信用中国”网站相关要求,提交材料,“信用中国”网站通过后将停止公示相应处罚信息。

同时,按照《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要求,你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做好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联系人:曹阳王迪             联系电话:24160436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21号

邮政编码:300170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202177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