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态罚字[2021]035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百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075941673D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红星路18号(天明创意产业园A区5-4027)
法定代表人:荣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4月25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河东区万东路地铁4号线南段工程土建施工第9合同段内正在作业的合力牌(HELL)柴油叉车(机械型号:H200030)进行采样监测。河东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4月25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河东区万东路地铁4号线南段工程土建施工第9合同段内正在作业的合力牌(HELL)柴油叉车(机械型号:H200030)进行采样监测。经监测,显示其光吸收系数为2.66m-1,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监测报告、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6月28日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态听告字[2021]00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态听告字[2021]007号)及2021年6月28日送达回证(津东生态送字[2021]134号)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填写《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河东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河东支库。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等级调整
依据《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关于完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权益的通知》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将由市场监管部门对你单位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下调。待你单位依法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工作满三个月后,应当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按照“信用中国”网站相关要求,提交材料,“信用中国”网站通过后将停止公示相应处罚信息。
同时,按照《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要求,你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做好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联系人:曹阳 王迪 联系电话:24160436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21号
邮政编码:300170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