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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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河东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
11120102000145066B/2020-0000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 文 字 号 :
东文发〔2017〕13号
主    题 :
文化旅游\文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河东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及绩效考核要求,并结合我区“双万双扶”工作实际,大力改善文化企业的发展环境,促进河东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安排,用于支持对河东区经济发展、财政税收具有一定贡献,并在我市文化产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的文化产业企业、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财政局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河东区文化产业良性运转。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天津市文化产业政策及河东区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申报主体及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文化类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非法人单位等不得申报。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文化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河东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文化企业;二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会计核算规范、产权关系明晰、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项目补助。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给予补助,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体现我市、我区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予以重点支持。具体资助金额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由专家论证确定。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八条  申报项目补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天津市河东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天津市河东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预算明细表》和《企业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含审计意见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等复印件,按照顺序排放,均加盖单位公章。

3、除上述材料外,申报单位还需需提供详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除财政投入以外其他资金投入情况的说明、来源证明,明确到位时间和进度安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需说明项目已有的执行进度和资金投入情况,企业对于我区税收的贡献值以及对文化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项目自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可以为下列其中一种或多种:Ⅰ.企业为建设本项目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包括新增设备购买(租赁)发票、项目合同及收据等;Ⅱ.银行出具的企业账户余额凭证;Ⅲ.企业为建设本项目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署的借款合同、承诺书。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于每年8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符合专项资金适用范围的经费需求报送区文化和旅游局。

第十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组,原则上由5名专家组成,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负责审核企业申请资格、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重点评审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我区文化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市场前景、风险性等,在此基础上提出评审意见及支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根据专家组建议,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专项资金规模,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四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专项资金规模,按照项目轻重缓急,于每年10月底前核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补助的单位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批复,结合专家组建议,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项目预算,并将修改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第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根据项目预算提出资金申请,经区文化旅游局审核后送交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相关单位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补助的单位于项目完成年度的次年2月15日前将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区文化和旅游局和区财政局。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年度总体实施情况、预算来源及到位情况、预算支出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变更、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项目验收材料报送区文化和旅游局,由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项目通过验收后,申请项目补助的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1、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2、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3、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4、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5、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2年6月30日废止。


                                              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  河东区财政局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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