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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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河东区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2MB1715518C/2020-0120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河东政办函〔2020〕3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试行)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进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快构建法治政府,现将《河东区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河东政办发〔2018〕3号)同时废止。



                      2020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东区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各项要求,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法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配套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二)考核主要以日常抽查、年终检查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范围适用于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 

    (四)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考核内容,实行动态管理。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主动公开情况;回应解读情况;依申请公开情况;投诉举报情况;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标准:机构健全、责任明确、人员落实;机制完善、制度健全;公开方式多样、便民效果明显;及时向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回应解读及时准确;依申请答复规范;投诉举报依法处理。 

    二、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旨在通过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体系,不断提升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 

    (二)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及时;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认知度;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是否便捷畅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办理工作是否规范;政府网站便利性情况;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三)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被评议单位对社会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吸收采纳。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履职过程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对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二)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追究诉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应当督促整改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应当督促整改或者给予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六)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3.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一)申请的登记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该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受理。 

    2.对接收到的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登记。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的审核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的办理 

    1.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作出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四)申请的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4.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6.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7.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9.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12.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申请的归档 

    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及时、认真整理申请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做好归档工作。 

    以上配套制度适用于全区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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