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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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2MB1715518C/2021-0001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河东政办发〔2020〕7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河东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0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东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视察天津作出的重要指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强化救援力量的统筹使用和调配,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制定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3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力减损失。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建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建立“分工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

(4)快速反应,资源共享。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军地之间的协同联动,推进应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能力。

1.5 适用范围

适用于河东区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以及由地震灾害引起的次生灾害事件的应急行动。

当预案执行中与实际地震应急处置情况不一致时,根据实际作出相应调整。

1.6 预案体系 

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由河东区地震应急预案、部门地震应急预案、街道、社区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专项保障预案组成。

2 组织体系

区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委办局、街道抗震救灾指挥组构成。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分管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武装部副部长、区政府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武装部、区委宣传部、区纪检委、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区发改委、区住建委、区城管委、区卫健委、区人防办、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河东分局、公安河东分局、交管河东支队、区消防救援队、区融媒体中心、联通河东分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河东营销分公司、市能源集团华润燃气分公司及各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调整组成单位和人员,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定本区地震灾害预防与应急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本区地震灾害抢救抢险行动,指导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指导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体系建设;完成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任务。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12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各组组成单位及主要职责如下:

2.2.1 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武装部、区发改委、区住建委、区城管委、区人防办、区教育局、公安河东分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的进度情况;部署安排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救援行动;协调国际、国内和有关单位在河东区的救援行动;协调志愿者的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承办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

 2.2.2 抢救抢险组

 由区武装部牵头,驻区部队、驻区武警部队、区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协调外援部队在河东区的救援行动;负责地震引发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组织驻区部队、武警部队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2.3群众生活组

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商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红十字会、区纪检委、区外事办、区卫健委、区人防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审计局、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河东营销分公司、受灾区域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保障救灾所需的燃料、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组织做好因灾倒房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现场供应;接受、发放国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和资金;负责抗震救灾款物的监管与审计。

2.2.4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住建委、区城管委、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震情速报、通报和震情趋势判定,密切监视震情发展,一旦发生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和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在市地震局支持下,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2.2.5 医疗卫生防疫组

由区卫健委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委、区民政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监督、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2.2.6 交通运输组

由交管河东支队等单位牵头,市交通集团河东营业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紧急调拨运输工具,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伤员转运和灾民疏散。

2.2.7 新闻舆情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区政府办、区台办、区应急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2.2.8 基础设施抢修组

由区住建委牵头,区城管委、区供热办、城东供电局、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河东营销分公司、市能源集团华润燃气分公司、天津联通河东分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生命线工程的抢修;清除路障、疏通主要交通干道;组织指导灾区应急供水;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

2.2.9 社会治安组

由公安河东分局牵头,驻区武警部队、区司法局、交管河东支队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组织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2.2.10 通信保障组

由天津联通河东分公司牵头,天津联通河东分公司、天津移动河东分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抢修抢通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公众通信网的通信;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之间及对重灾区救灾现场的通信联络。

2.2.11 涉外工作组

由区政府外事办牵头,公安河东分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教育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与市有关部门的联系;安排外宾、港澳地区和境外来河东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

2.2.12 恢复重建组

由区发改委牵头,区住建委、区商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河东分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后房屋安全鉴定;负责组织震后快速恢复生产;拟制灾后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2.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组)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负责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落实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检查本区地震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区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各街道和有关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编修工作;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救灾情况;收集和上报本地区灾情、社情、民情;部署本地区抗震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抢险救灾行动;组织灾民安置和各类救灾物资的调配供应;组织指导街道、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抗震救灾工作;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其他任务。

2.4各委、办、局、直属单位抗震救灾指挥组及职责

各委、办、局、直属单位成立本部门、本单位抗震救灾指挥组。主要职责:接受和传递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项指令;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救灾情况;收集和上报本系统的灾情、社情、民情;部署本部门、本单位抗震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抢险救灾行动;组织灾民安置和各类救灾物资的调配供应;组织指导本部门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抗震救灾工作;执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其他任务。

2.5 街道抗震救灾指挥组及职责

各街道成立抗震救灾工作组。主要职责:接受和传递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深入社区了解灾情、社情、民情并及时上报;组织社区居民开展自救互救和群众疏散;配合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救灾行动;安置灾民,发放救灾救济物品;执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其他任务。

3 监测报告与防震准备

3.1 地震监测预报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地震宏观异常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上报。

3.2 防震工作部署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地震局工作要求,及时研究部署全区防震减灾工作。

3.3 地震应急防范措施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地震局提出震情预测意见决策,组织加强应急防范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检查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平息地震传言的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3.4 敏感时期应急准备

在重大会议、重要活动等特殊敏感时期,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强化应急值守、震情值班、地震异常宏观零报告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有关情况适时上报区委、区政府。

4应急响应

4.1 工作机制

4.1.1 灾害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经济损失,我区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当我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周边发生地震对我区造成地震烈度Ⅸ度以上影响,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上30人以下(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当我区发生6.0-6.9级地震;周边发生地震对我区造成地震烈度VII-Ⅸ度影响,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当我区发生4.5-5.9级地震;周边发生地震对我区造成地震烈度Ⅴ-VII度影响,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发生有感或强有感,对全区产生一定社会影响,但无人员伤亡的地震灾害。

当我区发生2.5-4.4级地震;周边发生地震对我区造成地震烈度Ⅳ-Ⅴ影响,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 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本区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实行三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级别以上地震灾害,启动区抗震救灾Ⅰ级应急响应,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调动全区力量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发生较大级别地震灾害时,启动区抗震救灾Ⅱ级应急响应,区政府分管区长组织指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为主体开展工作;发生一般级别地震灾害,启动区抗震救灾Ⅲ级应急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受灾街道抗震救灾工作组为主体开展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指导,并向市地震局请求技术支持。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当地震灾害造成的破坏十分严重,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时请求市委市政府支援并接受统一领导。

4.1.3 自行启动

地震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受灾街道抗震救灾工作组应根据震情信息立即进行灾情初步判断,并根据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结果立即启动本级、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边行动边报告。

受灾街道抗震救灾工作组应主动做好前来灾区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社会团体、群众自发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根据其专业特长和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合理分派地震应急工作任务。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园等社会动员行动,充分借用社会力量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1.4 信息共享

地震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震情,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告。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地震发生后应积极主动收集灾情、社情,并上报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4.1.5 震情灾情报告

受灾街道抗震救灾工作组应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区抗震救灾办公室;应急、民政、公安、建设、国土资源、教育、卫生、环保、通信、交通、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区抗震救灾办公室。区抗震救灾办公室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第一时间将灾情信息报送区委、区人民政府,通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区政府办,抄送区抗震救灾办公室。区政府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向市相关部门报告。

4.1.6 震情灾情公告

区委、区政府依照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l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按有关程序和规定,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视情组织后续公告。

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经报请区委研究同意,区政府宣布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4.2 应急启动

4.2.1 地震发生后,区抗震救灾办公室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传达市地震局关于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街道抗震救灾工作组。

4.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街道抗震救灾工作组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4.2.3 发生重大级别以上地震灾害时,经请示区委同意,由区政府宣布启动I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级别地震灾害时,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启动II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级别地震灾害时,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或各街道抗震救灾工作组宣布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4.3  I级响应

4.3.1 指挥调度

I级应急响应主要工作:

(1)启动I级应急响应后,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地震现场,召开指挥部第一次会议。

(2)成立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确定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组织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区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 I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4)要求各街道迅速核实受灾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5)命令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驻区部队及其他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等紧急处置工作。

(6)要求指挥部各工作组及时开展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防范、治安维护、基础设施维护、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

(7)要求新闻宣传部门组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迅速、准确、持续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

(8)要求各街道积极组织急需的物资和装备,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9)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视情请求市委、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援助;视情向毗邻区政府请求支援。

(10)紧急状态下,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实施和结束特别处置措施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态结束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毁给予补偿。

4.3.2 处置措施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搜救人员。抢险救援组组织驻区部队、地震、消防、工程抢险等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群众生活组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医疗救援。医疗卫生防疫组组织应急医疗队伍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加大对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3)卫生防疫。医疗卫生防疫组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

(4)群众安置。群众生活组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筹调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会同交通运输组转运伤员和灾民,运送投放应急物资;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5)基础设施抢修。基础设施抢修组、通信保障组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应急工作需要。

(6)震情监测与灾情评估。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组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全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开展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7)社会治安维护。社会治安组依法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社会动员。抢险救援组明确专门的单位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群众生活组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综合协调组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9)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新闻舆情组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按照新闻发布有关应急预案做好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工作;区委网信办、公安河东分局按照网络舆情突发事件有关应急预案做好舆论调控管控工作。

(10)涉外事务管理。涉外工作组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汇报相关情况;会同抢险救援组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救援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会同群众生活组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会同新闻舆情组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11)次生灾害防御。抢救抢险组、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组、基础设施抢修组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建筑物倒塌和涵洞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人员转移;加强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4 Ⅱ级响应

4.4.1 指挥调度

Ⅱ级应急响应主要工作: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有关成员接到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后,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

(2)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市政府。

(3)命令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抗震救灾工作组及时上报灾情,尽快落实人员伤亡及其救治情况,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灾民安置、稳定社会、恢复生产等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4.4.2 处置措施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工作组根据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采取I级响应处置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4.5 Ⅲ级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主要工作:

(1)区指挥部及时接收市地震局提供的地震参数测定、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并及时将结果报告区委、区政府,由区政府通报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市地震局通过天津地震信息网,发布地震三要素报道震情、地震应急工作情况,安排专人回答居民问询。

(2)区委网信办、公安河东分局加强对涉震网络舆情的监控、引导,及时发现并消除负面信息。

(3)各街道抗震救灾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快速收集和评估地震影响,上报区抗震救灾办公室。对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重要目标进行紧急排查,划定警戒区域,采取管制、限制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对社情、舆情实行动态监测、核实,配合区抗震救灾办公室开展现场调查和新闻宣传工作。

4.6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应急响应即告终止。由区政府宣布 I级应急响应结束。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区政府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5.3 恢复重建实施

区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区有关部门、区武装部、驻区武警部队和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日常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人才保障。

6.2 指挥平台保障

区政府应大力推进抗震救灾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

6.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发改委、区卫健委、区商务局、区民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供应。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处置地震灾害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6.4 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要根据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标准,组织编制我区避难场所专项规划,设计空间规划内容纳入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6.5 基础设施保障

天津联通河东分公司、天津移动河东分公司等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区融媒体中心应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城东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和受损电力设施的抢修,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用电需求,尽快恢复灾区的电力供应。

公安河东分局、交通河东支队等部门协调建立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6.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应急、教育、新闻、红十字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并制定演练计划,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委员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7.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处置

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有关街道办事处要迅速调查分析传言起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就地予以平息,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各街道平息地震传言。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组织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会同区公安局等部门,迅速处置有害信息,消除不良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8 附则

8.1 应急救援保障计划制定

各工作组和有关单位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任务,组织制定相应的保障计划。保障计划与制定牵头单位如下:

(1)河东区抗震救灾综合协调保障计划(区应急局)。

(2)河东区抗震救灾抢救抢险行动保障计划(区武装部)。

(3)河东区抗震救灾群众生活保障计划(区民政局)。

(4)河东区抗震救灾医疗卫生防疫保障计划(区卫健委)。

(5)河东区抗震救灾消防防化行动保障计划(区消防救援支队)。

(6)河东区抗震救灾市政设施抢修保障计划(区城管委)。

(7)河东区抗震救灾公用设施抢修保障计划(区住建委)。

(8)河东区抗震救灾交通运输疏导保障计划(交管河东支队)。

(9)河东区抗震救灾通信保障计划(联通河东区分公司)。

(10)河东区抗震救灾电力抢修保障计划(城东供电分公司)。

(11)河东区抗震救灾水源安全保障计划(威立雅水业河东营销分公司)。

(12)河东区抗震救灾社会治安保障计划(公安河东分局)。

(13)河东区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宣传保障计划(区委宣传部)。

(14)河东区抗震救灾涉外事务协调工作保障计划(区政府办、区合作交流办)。

(15)河东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保障计划(区发改委)。

8.2 责任与奖惩

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监督检查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4 预案管理

8.4.1 本预案由区抗震救灾办公室负责解释。

8.4.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及保障计划,并报区抗震救灾办公室备案。

8.4.3 区抗震救灾办公室结合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4.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东区地震应急预案》(2017年7月颁布)同时废止。

附件:1.河东区抗震救灾应急救援队伍编成

      2.名词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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