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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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转发河东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2MB1715518C/2022-0001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河东政办函〔2022〕6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转发河东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卫健委拟定的《河东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东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幼有所育”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1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津政办函〔2021〕54号)及《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津婴幼联席办发〔2022〕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原则,建立健全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的体制机制,鼓励支持家庭和社会以多种形式为3岁以下婴幼儿及其家长提供婴幼儿保育和科学育儿指导的服务,形成管理规范、质量保障的照护服务体系,满足广大家庭婴幼儿基本照护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促进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和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适龄幼儿家庭多样化需求的照护服务。2022年,全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工作机制初步建立;到2025年底,完成每千人口4.5个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的工作任务,建成1家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服务机构,整体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

1.支持家庭婴幼儿照护。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和哺乳假政策。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及妇幼保健服务,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整合部门、街道、社会资源,构建覆盖全区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

2.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加强照护资源的统筹力度,积极推广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积极探索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资源供给。

3.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新建居住区结合幼儿园配置情况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结合实际需求,在社区建设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总体规划。在推进老旧小区提升改造工程中,综合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改善公共活动区域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4.鼓励支持单位开展照护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园区和商务楼宇等为职工子女提供照护服务。同一园区或商务楼宇内的多家企事业单位,可联合提供照护服务,满足内部职工适龄子女的照护需求,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5.优先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建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积极落实普惠托育专项行动,为项目单位提供政策支持,在建设过程中发掘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普惠性照护服务机构。

6.引导支持照护服务市场发展。支持多方力量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针对不同家庭的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形式。各相关部门落实国家对托育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强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

在辖区内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应经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托育机构的,应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应向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及时到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登录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托育机构场地证明、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卫生评价报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托育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部门应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推送至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部门。

(三)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体系

建立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网络,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综合监管机制,促进照护服务市场有序发展。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要把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摆在重要位置,建立河东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商解决照护服务发展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强对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引导照护服务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联动

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及监督,积极完善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措施,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发挥引领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岗。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卫健委下发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等相关文件进行规范管理,保证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承担监管责任,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河东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河东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1

河东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大力推动河东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促进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区政府决定建立河东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事项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及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部署要求,统筹协调推进河东区婴幼儿照护发展工作,推动各成员单位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二、组成人员

召 集 人:分管副区长

副召集人:区卫健委主要领导

成    员: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住建委、区卫健委、区政务服务办、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税务局、公安河东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河东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13个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区计划生育协会秘书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卫健委分管领导兼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实行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主要听取各成员单位相关履职情况报告,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讨论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

四、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推动解决本行业、本领域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相关问题,工作中加强沟通、信息共享、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文件由区卫健委代章。


附件2

河东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区委编办:负责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审批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组织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

区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加强对幼儿园托班工作的日常监管。

公安河东分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按要求设置安防视频监控;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保人员进行管理。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治理,依法打击侵害婴幼儿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活动。

区民政局: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推动有条件及有需求的社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区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并对相关部门开展照护管理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区人社局:负责利用现有政策引导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等政策,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河东分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保障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积极做好规划审批及供地工作。

区住建委: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建筑设施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落实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工程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

区卫健委:负责托育机构的备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机构监督管理,开展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履行卫生健康方面的监管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并及时完成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承担职责范围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负责广告、商标、食品安全、用药安全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日常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有关投诉举报查处。

区政务服务办:负责事业单位性质及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法人登记,并及时完成机构登记信息推送。

区应急局:负责托育机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区税务局:负责托育机构相关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监管范围内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推动指导公安派出所对其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区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区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区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13个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日常综合监管,协同相关部门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规违法行为。协调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及时掌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量、服务质量、定价收费及服务人群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