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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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河东区防汛专项应急预案等3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2MB1715518C/2022-0001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河东政办规〔2022〕1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应急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施 行 日 期 :
2022-10-20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河东区

防汛专项应急预案等3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经河东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天津市河东区防汛专项应急预案》《天津市河东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天津市河东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河东区防汛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新时期防灾减灾重要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规范防汛应急指挥体系,做好洪涝灾害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为全面推进“四个之区”建设提供有力的防汛安全保障。

1.2编制目的

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高效处置的防汛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指导应对可能发生的洪涝灾害,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全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实现“金创河东·津韵家园”功能定位保驾护航。

1.3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坚持依法管理、社会参与。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用于指导本区组织应对洪涝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本区的洪涝灾害包括洪水、城区积水等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本预案适用于河东区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6 预案体系

河东区防汛专项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防洪抢险保障方案、城区排水方案、防汛物资保障方案、防汛通讯保障方案、防汛交通保障方案、防汛电力保障方案、其他部门保障方案(牵头编制单位见附件2)、区防指各成员单位防汛保障方案和各街道防汛应急预案。

1.7现状及风险分析

河东区位于天津市东部地区,系天津中心城区之一,是中心城区连接滨海新区的起始点,毗邻空港、海港,天津站交通枢纽坐落区内。隔海河与和平区、河西区相邻,向东与东丽区为伴,西、北与河北区相交。

河东区共有4条河道过境。有1条一级河道为海河(护堤长度为8.4公里),3条二级河道,分别为月牙河(护堤长度为15.3公里)、北塘排污河(护堤长度为1.3公里)、护仓河(护堤长度为5.43公里)。

由于天津市地处“九河下梢”,且地势低洼,极易受海潮顶托,造成河系泄洪、排沥不畅。河东区地势正处于市内低洼处,因此更易造成雨后积水,主要集中于河东区南部地区。且又因一些历史原因部分排水设施设计标准较低、排水系统功能发挥受限以及部分排水设施超期服役等原因,也都致使河东区雨后积水情况较为突出。

目前河东区区内设施量:共管辖84条道路,雨、污管道长度43万米,检查井22327个、收水井11225个,泵站合计34座。以上设施中一些老旧社区往往存在小区内路面低于马路主干道路的情况容易造成积水。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天津市河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武装部部长、分管住建工作的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住建委主任担任。区防指日常工作由常务副区长负责。

区委宣传部、区武装部、公安河东分局分管负责同志,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城管委、区国资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教育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人防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产促局、天津站区办、区融媒体中心、交警河东支队、区消防救援支队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成员。

2.1.2 区防指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市防指的决定;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辖区内防汛救灾工作;发布防汛动员令,动员辖区内各种力量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启动、终止辖区内防汛应急响应;下达重要防汛指示、命令;组织做好防汛宣传工作等。

2.1.3 按照防汛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全区防汛工作组织体系由区、街道两级组成,各街道办事处成立防汛抗旱分指挥部。

2.1.4防汛各职能部门,在区防指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全力做好本单位、本系统防汛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落实责任分工,与各街道、各单位密切配合,制定落实本级防汛应急预案,确保防汛工作的落实;全面抓好重点区域、积水点位的排涝抢险工作,确保完成防汛抢险任务。

2.2 办事机构

2.2.1 区防指下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作为区防指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日常工作由区住建委协助配合。区防办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委、区武装部分管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市防指和市区分部防汛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及时传达防汛工作各项指示要求,负责组织协调区防汛各项工作。

(2)组织编制全区防汛专项工作方案和防汛专项预案,健全完善防汛组织。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督促检查和指导各街道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防汛工作组织实施。

(3)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防汛抢险应急演练。督促检查防汛上岗和值班制度落实。

(4)负责组织协调防汛各项工作,建立防汛预警体系,及时了解天气气象预报,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和灾情,建立汛情通报机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各成员单位通报汛情,推进防汛工作落实。

(5)贯彻执行市区分部防汛调度指令,掌握全区防汛工作运行动态。组织雨情、汛情形势研判,及时请示报告汛情应急处置意见,果断采取措施应对汛情。向市防指报告重大问题,向市区分部反馈情况。

(6)组织开展防汛常识宣传教育,做好防汛各种资料归档整理,总结推广防汛工作和应急抢险经验,按时上报防汛工作总结。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有关规定和区防指的统一部署,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根据任务分工,组织本部门并协调督促本行业其他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汛工作。

2.3.1 区住建委职责

(1)负责组织并协调各排水专业部门做好排水防涝工作。建立防汛应急组织,制定低洼片区防淹泡等积水排沥应急预案。明确岗位职责,做好各项防汛设施设备检修保障。

(2)汛期到来之前,区住建委负责区管排水管道、检查井、收水井等排水设施检查维修及疏通养护工作,做到管通井净,协调市排水部门做好市管排水管道疏通掏挖工作,确保各类排水设施启闭灵活、运转正常。

(3)严格防汛值班值守,坚持“雨情就是命令”。遇有雨情做到早上岗、早开车,确保退水快、无淹泡。及时协调解决污水外溢问题,协调市排水部门加强海河临时泵站的排沥,确保主汛期排沥能力。

(4)根据防汛应急响应要求,及时了解气象预报,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和灾情,及时向区防办通报汛情。

(5)遇有大雨及大暴雨汛情,迅速研判形势,果断采取措施,科学统筹组织,集中人力和设备,立即对居民区、低洼片等淹泡重点区域进行排沥,做到定点、定人、定岗、定责,积水不退,人员不撤,确保人民生产生活正常保障。

(6)负责组织并指导各房管站做好防汛工作。建立防汛应急组织,制定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严损房屋安全检查,负责全区直管公产房屋的排险维修工作,抓好拆迁片区汛期安全保障工作,确保拆迁片区内排水管网正常使用。

(7)主动对接各街道办事处,帮助解决严损房屋安全问题。对各类其他产权的房屋及危房进行监管,指导做好防汛相关工作。遇有大雨等紧急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做到房不塌、墙不倒、不伤人。配合市区专业排水部门,有效做好临时排水措施。

(8)负责汛期内在施工程应急管理工作,遇有大雨等紧急情况,及时采取应急预案,有效做好临时排水措施。已竣工的住宅工程,排水设施配套到位。

(9)加强与各排水专业部门、各雨污水泵站的协调联系,及时降低主干管水位,做好积水点位排沥;监督各分指挥部做好防汛重点部位的巡视检查,指导老旧居民区、企事业等社会产权单位排水应急抢险工作。

(10)协调自来水集团做好供水设施安全检查、维护和保障工作,确保防汛抢险救灾期间供水设施的正常使用,为防汛抢修救灾工作提供应急保障。

2.3.2区应急管理局职责

承担区防办日常工作,组织、监督、全区防汛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根据区防指指令统一协调指挥区级防汛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的调拨;指导修订河东区防汛专项预案,做好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指导协调洪涝灾害防治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险情及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协调洪涝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开展洪涝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负责组织指导加油站、危化企业做好防汛工作。

2.3.3 各街道办事处(分指挥部)职责

(1)根据防汛任务部署,负责组织协调本街域内各个单位防汛工作;制定本级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汛知识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2)负责组织通报防汛预警,健全防汛应急抢险队伍;组织协调各类企业、商业等社会团体建立防汛应急小组,明确防汛区域、重点和任务。

(3)负责组织开展本街域防汛安全大检查。组织指导各类企业、商业、个体经营户及社会团体开展防汛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低洼片区、严损房屋、拆迁片、平房区、地下商场、车库等部位,建立台账,与区住建委等相关产权单位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按照“一处一预案”的要求,分别制定相应应急抢险方案,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4)加强组织协调,全面做好防汛各类物资的请领保障。主动对接政府各职能部门,明确区域取土地点和应急临时取土地点、群众转移安置地点、危房维修地点等,做好汛期群众食品饮水、医疗卫生等生产生活保障。

(5)根据雨情汛情,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组织辖区居民开展自保自救工作;把备好的沙袋分发到各居委会手中,并组织好自救工作,确保楼内不进水。

(6)遇有大雨及大暴雨汛情预警,立即组织对危陋旧房、低洼片区等重点区域淹泡情况进行检查,迅速研判形势,果断采取措施,提前对接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群众安置转移等准备工作;依托社会化保障,签订群众疏散转移大型车辆保障协议,视情况及时组织群众安全安置转移,并报告区防办和区住建委,集中组织力量排沥排涝,维护社会稳定。

(7)根据应急抢险需要和区防办下达的征用车辆指令,主动做好车辆、司机调用工作。汛前做好车辆保养和油料保障,向区防办报备车辆牌照号和分管领导、司机联系方式,做到一声令下、立即出动,迅速配合排水部门完成本辖区防汛抢险任务。

(8)严格汛期值班管理,明确岗位职责。预警期间每天16时前向区防办报告情况;按时上报阶段性防汛情况、灾后问题处置情况和防汛工作总结;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9)负责组织辖区河堤巡查工作。

2.3.4 区武装部职责

根据区防指任务部署,制定本单位防汛抢险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驻区部队、预备役人员和民兵参加防汛抢险救灾;重点负责组织一、二级河道漫溢点位封堵,排除重大险情,协助各街道做好受灾地区群众安置转移;协调、组织驻区部队参加其他重大抢险救灾行动。

2.3.5 区委宣传部职责

正确把握防汛宣传工作舆论导向,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对全区洪涝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正面宣传报道。

2.3.6 区委网信办职责

组织有关单位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做好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和预警,及时调控管控有害信息。

2.3.7 区融媒体中心职责

负责组织防汛宣传舆论引导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区委、区政府加强防汛工作、确保百姓生活安居祥和的重大举措和重大汛情抢险的好经验、好作风,宣传全区居民保水、节水、防汛排沥和自保自救的好做法、好典型;区防办、各街道办事处和成员单位及时向区融媒体中心提供宣传报道的素材,调动全区人民防汛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

2.3.8 区发展改革委职责

负责组织全区防汛应急物资采购、储备、调运等保障工作,制定防汛物资应急保障预案,确保物资储备充分、调运及时到位。

2.3.9 区城管委职责

负责树木、园林等相关设施的加固和养护巡查;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及时清理排除雨中树木倾斜、倒伏等威胁房屋、行人安全、堵塞交通等险情;组织具有排水能力的车辆做好支援工作;组织指导各街道做好居民区里巷道路违章设施拆除工作,及时清理占压排水管网相关违章设施,确保排水管网维修和里巷道路安全通道畅通;做好汛期抢险运输车辆的配备和垃圾、淤泥清运、公厕消毒保洁工作,排查报告地道、涵洞、下沉路的积水情况,及时清扫道路积水,根据防汛突发情况和河道防漫溢、居民区防淹泡工作要求,配合各街道提供取土应急保障;做好雨后道路养护维修工作,组织因洪涝灾害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燃气企业做好供气保障工作,加强管线巡查,及时做好抢修、抢险等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2.3.10 区卫健委职责

负责组织汛期疾病防控和医疗救护保障工作,开展疾病防控知识教育培训;制定积水淹泡灾区疾病防控方案,建立疫情防控应急组织;及时了解掌握并向区防指报告淹泡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协调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卫生人员做好淹泡灾区、转移安置点医药保障、医疗救治和防疫消杀工作;配合各街道办事处做好防汛工作,发生传染病疫情后及时进行应急处置;指导各区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各项防汛工作。

2.3.11 区人防办职责

负责检查和督促各责任主体单位做好人防工程、工事防汛抢险、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制定区人防办防汛应急保障预案;开展人防工程工事、危险地段安全隐患检查,做好人防工程防积水、防淹泡工作;必要时根据区防指指令提供通讯保障。

2.3.12 区教育局职责

负责组织并指导各类学校做好防汛工作,开展校舍建筑及燃气、用电等设施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开展防汛知识宣传教育,提高防汛工作和师生自救互救能力。根据防汛应急响应要求,制定群众安置转移学校保障方案和本系统防汛应急预案,建立防汛应急组织,开展防汛应急演练。主动对接各街道防汛分指挥部,确定群众转移安置学校点位,确保各项基本生活设施完好;根据汛情预警、雨情和上级指示精神,视情作出停课、调课或复课决定,主动对接公安、交警等部门,做好学生疏散返家等工作,做好留校学生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

2.3.13 区民政局职责

负责组织养老机构安全检查和排险救助工作,建立应急救助保障措施;组织协调做好严重积水淹泡灾区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确保救助物资及时到位。

2.3.14 区财政局职责

负责组织做好防汛资金拨付工作,确保经费保障及时足额到位。

2.3.15 区生态环境局职责

负责做好汛期环境保护工作以及环境监测、预警及处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污染源单位汛期各项措施严格落实到位,对发现的水污染事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3.16 区商务局职责

负责组织汛期各类生活商品储备和市场供应,与各大型超市、生活品供应商等签订重大汛情保障协议,制定汛期生活商品应急保障预案;指导并配合各街道做好各大型超市、市场防汛保障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组织指导地下商业经营管理单位做好防汛自保工作。

2.3.17 区文化和旅游局职责

组织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的疏散、转移、避险、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做好防汛自保工作。

2.3.18天津站区办职责

根据《河东区处置天津站大客流滞留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单位做好天津站地区因灾滞留人员应急处置工作。

2.3.19 区消防救援支队职责

组织配合做好洪涝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必要时,承担紧急情况下下凹式立交桥、低洼路段、低洼易积水居民区的先期排水和应急救援任务;配合相关街道办事处抢救遇险人员,转移和疏散被困群众。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0 公安河东分局和交警河东支队职责

负责组织汛期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疏导工作,制定汛期社会治安和交通疏导应急保障措施,严厉打击一切违法犯罪活动;重大汛情要加大道路交通管理,降雨量达到中雨以上级别,主要交通要道及地道设专人疏导交通,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商场、医院、车站等人员密集地区交通疏导和管理,禁止沿街机动车停放占压排水设施;严格执行辖区内各地道积水10公分预警、20公分封闭措施,合理设置交通禁行指示标识并设专人值守,禁止车辆和行人通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通畅,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3.21区国资委职责

负责组织区属国有企业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做好防汛自保工作。

2.3.22区产促局职责

协调城东供电做好汛期应急处置期间供电保障;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对因灾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进行抢修,保障公众通信网络正常运行。

全区所属部队、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各企事业单位等,要坚决服从区委、区政府防汛决策部署和分指挥部(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全力做好本系统内部防汛自保自救工作,积极参加社区低洼片防淹泡和一、二级河道防漫溢抢险工作,共同协作配合,全面完成防汛任务。

2.4 工作组

根据职责分工,区防指成立以下工作组,分别开展有关工作:

2.4.1综合调度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住建委和各排水所组成。依托市水务局、市气象局通报的雨水情预警信息,做好雨情预警发布工作,提请召开防汛调度会商会议;按照市指挥部调度组拟定、发布的防汛调度指令,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执行防汛调度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4.2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住建委、区武装部、区消防救援支队、区生态环境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了解掌握全区一、二级行洪河道的工情与险情以及洪水对本区影响;提出防汛抢险队伍、物资需求;联系市级河道调度部门;组织区级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实施防汛抢险,衔接驻区部队参与防汛抢险救灾行动;根据各街道需求和具体情况,及时派出专家组现场指导;督查各街道做好防汛抢险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4.3 转移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教育局、区住建委、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公安河东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督促指导各街道组织受洪涝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保障;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卫生医疗和防疫防治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4.4 物资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住建委、区发展改革委组成。负责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组织防汛物资调运工作;负责周边地区防汛物资的接收、调配和调运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4.5 安全保卫组。由公安河东分局牵头,会同交警河东支队、区武装部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负责做好地道涵洞下沉路预警封控工作;打击破坏防汛工作的犯罪活动;保证防汛抢险、救灾交通畅通;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市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

2.4.6 生活保障组。由区商务局牵头,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组成。做好区级防汛抢险专业队伍、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等生活保障工作;做好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区级生活保障物资的调拨、供应;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4.7 财务保障组。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委组成。负责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等资金筹措和拨付;负责申请防汛、救灾款项工作;负责防汛抢险、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4.8 信息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委、区融媒体中心组成。负责防汛信息报送工作;组织做好防汛宣传报道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简报编写等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4.9 通讯保障组。由区产促局牵头,负责组织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防汛指挥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抢修因灾受损的通信基础设施;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较大、一般洪涝灾害,由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区防指总指挥或其授权的区防指有关领导任现场总指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洪涝灾害时,区现场指挥部并入市现场指挥部并服从工作指令,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是:对洪涝灾害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有关信息;适时调动防汛抢险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市防指及市政府协调处置。

2.6 应急专家组

全区防汛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成立防汛专家组,主要负责参加洪涝灾害抢险和救援等方案的制定研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事故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区防办根据工作需要,向相关单位发商调专家函,相关单位根据商调函协调专家执行防汛抢险指导任务。每年5月底前,各相关单位向区防办备案专家组名单。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风险防控

区防办每年汛前组织各有关单位采用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以防汛工作中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责任部门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整顿或关闭。同时加强防汛工作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和应急避险意识。

3.2 监测

为有效防控洪涝灾害的发生,做好对突发事件风险因素评估,依托市水文、气象、规划、工程管理及上游地区发布的监测信息,建立完善日常防汛监控机制。

3.2.1洪涝灾害信息监测: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委和各街道办事处密切关注流域及雨水情信息,做好转发相关预警信息的具体工作。

3.2.2防洪工程信息监测:区住建委、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堤防等防洪工程和安全保护范围的区域进行定时巡查检查。接受市防指市区分部的指导,做好中心城区一、二级河道巡堤查险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河道巡堤查险工作;当河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以上应加密巡查频次、增加巡查人员。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本区洪涝灾害预警包括暴雨预警、洪水预警。

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二、三、四共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3.2 预警发布

区防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完善预警信息转发工作机制,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雨情预警信息、市水务局发布水情预警信息,依法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转发至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层级转发,各单位根据预警信息等级做好应急预防和抢险救援工作。发布预警信息后要及时通报市防办。

3.4 预警应对措施

区防指接到有关单位预警后,根据预警种类和预警级别,组织各有关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关注雨水情发展,会商研判洪涝灾害形势。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业、本区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视情况提前做好救援力量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等工作。

3.5 预警调整与解除

根据预警发布部门发布的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指令,区防指及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转发至各成员单位,并按规定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响应。

3.6 预警保障措施

预警信息可通过公告、传真、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等方式发布,具体方式由预警发布部门研究确定,必要时可由区防指协调发布。

4 应急处置

4.1 响应分级

防汛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划分为四级应急响应、三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和一级应急响应(具体响应分级见附件1)。

4.2 响应启动

区防指根据市防指市区分部发布的指令,负责启动和结束本区防汛四至一级应急响应,并报市防指和相应市防指各分部备案。

区级防汛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办副主任批准,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办主任批准,二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指副总指挥批准,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指总指挥批准。

各街道防汛分指挥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及时落实各项防御措施,确保防汛安全。

4.3 人员上岗

区防指及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汛期实行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值班相结合的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讯畅通;响应启动后,根据响应级别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以下上岗规定及时在本部门上岗,并做好适时集中办公和参加会商准备。

(1)四级应急响应

区防办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或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区防办主任、副主任,区防指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上岗到位。

(2)三级应急响应

区防指负责日常工作的副总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或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在四级应急响应上岗人员基础上,区防指负责日常工作的副总指挥和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上岗到位。

(3)二级应急响应

区防指副总指挥驻区防办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在三级应急响应上岗人员基础上,区防指总指挥、区防指副总指挥,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织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上岗到位。

(4)一级应急响应

区防指总指挥驻区防办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河东区机关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上岗到位。

4.4 信息报告

发生洪涝灾害时,区防指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防办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区委、区政府、区防办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市防办报告灾害基本情况。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现场指挥部及联系人、请求支援情况等。暂时无法判明事件严重程度时,应根据灾害达到的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5 先期处置

洪涝灾害事件发生后,区防指要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根据危害程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开展抢险救灾,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努力将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并向市防办报告。当市防指领导赶赴现场时,区防指向市防指领导移交指挥处置权。

4.6 响应处置

4.6.1 四级应急响应

区防办: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发布雨水情预警信息,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各街道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全区防汛工作情况,上报各级领导,并通报有关单位;适时提出建议并组织防汛会商会议;起草下发防汛会商会议决定,并抓好落实;做好洪涝灾情统计上报;通知抢险救援组集结区级防汛应急救援队伍,落实抢险设备,做好防汛准备工作。

综合调度组:依托市水情组的雨水情信息通报,及时掌握本区及与本区相关的流域雨水情,提请召开防汛调度会商会议;按照市指挥部调度组拟定、发布的防汛调度指令,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执行防汛调度工作。

抢险救援组:掌握全区一、二级行洪河道的工情,加强巡逻查险,汇总全区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组织区级防汛应急救援队伍待命。

物资保障组:整理防汛物资及设备,做好调拨准备。

安全保卫组:做好强降雨期间的交通疏导、管控工作,按照积水“10公分预警、30公分断交”的原则,做好地道、涵洞、下沉路段等易积水点位的道路双向封闭和交通管控工作,适时采取道路硬隔离措施,确保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做好防汛抢险现场安全警戒、人员车辆疏导。

信息宣传组:采集防汛有关事件信息,组织编发新闻通稿,向新闻媒体通报雨水情和工作情况。

区住建委:组织专业排水队伍实施“一低两腾空”,加强对低洼地区的排水调度工作;加强重点地区、地道、积水片的巡视,与市级排水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适时启动雨水泵站排除积水;监督各街道做好防汛重点部位的巡视检查。负责本系统的排水相关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组织做好全区在建排水和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做好辖区内在建工程的管理工作,做好适时停工准备;组织严损房屋的排查工作。

区城管委:组织做好辖区内公园防汛自保准备工作,加强巡查巡护;组织及时清理排除雨中树木倾斜、倒伏等威胁房屋、行人安全、堵塞交通等险情;做好汛期抢险运输车辆的配备、垃圾清运和公厕消毒保洁工作,确保雨后及时清扫道路积水;做好区容区貌和环境卫生清整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指导相关部门适时关闭景区,做好游客的疏散、转移、避险、应急救援等工作。

区商务局:组织指导地下商业经营管理单位做好防汛自保工作。

区产促局:协调城东供电做好防汛排水及抢险救灾电力保障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对街域内低洼片区、严损房屋、拆迁片、平房区、地下商场、车库等部位和河堤的巡查工作;根据雨情汛情,组织企业和社区居委会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防汛沙袋提前预置到位,确保楼内不进水。

其他上岗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准备与保障工作。

4.6.2 三级应急响应

各工作组和相关区防指成员单位在做好四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区防办: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及时掌握雨水情、险情、灾情及各部门工作动态,研究部署本区防汛应对准备工作,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指和市防指市区分部,并通报有关单位;通知物资保障组做好防汛物资调拨准备,根据险情灾情及时调运;通知抢险救援组开展排水及防汛抢险救灾任务;协调区武装部、驻区部队、区消防救援支队做好集结准备,随时执行防汛抢险救灾任务。

综合调度组:监督相关单位落实防汛调度指令。

抢险救援组:按需组织防汛应急救援队伍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根据险情、灾情提出物资需求建议;区武装部协调驻区部队、民兵和预备役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准备工作;落实区防指相关指令。

转移安置组:紧急转移危险区人员至安全地带,立即对受灾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准备安置群众所需救灾物资及设备,解决安置群众基本生活问题。

物资保障组:通知防汛物资储备单位相关人员上岗到位,做好调运防汛物资准备,视情况由储备单位及时组织调运。

通讯保障组:协调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安全保卫组:保证防汛抢险救灾道路畅通,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及时到位;做好抢险救灾现场安全警戒、人员车辆疏导;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

生活保障组:做好防汛应急队伍、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保障准备;视雨水情况,随时协调调拨生活保障物资。

财务保障组:负责抢险、救灾等资金筹措和拨付;申请市级防汛救灾资金;会同区防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信息宣传组:向媒体通报雨水情,组织媒体对本区降雨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区教育局:根据区域降雨情况,对学校实施弹性教学;按照区防指要求组织有安置任务的学校做好转移安置人员接收准备工作。

区住建委:组织专业排水队伍对淹泡较严重的地区采取临时排水措施;组织做好在建工程适时停工和人员避险工作;摸清建筑施工人员数量,以便随时增援有关抢险工作;扩大严损房屋的排查范围,及时做好抢修工作;加强对低洼淹泡地区的房屋巡视,对严损房屋进行及时修缮,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区城管委:协调吸水车、吸粪车等具有排水能力的车辆,做好适时支援工作。组织各城市公园做好防汛自保工作,适时停止公园内游船、游艺等设施运营,关闭封闭性公园,及时劝离、疏散、安置游客;组织燃气企业做好供气保障工作,加强管线巡查,及时做好抢修、抢险等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协调市级部门做好损毁市政道路桥梁应急抢修,保障安全通行。

区民政局:检查所有养老机构应急抢险措施、人员疏散预案、防汛物资储备等情况,如需转移人员要及时和街道办事处进行对接,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区商务局:指导并配合各街道做好各大型超市、市场防汛保障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组织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适时增加各类生活必需品储备;指导组织地下商业经营管理单位防汛自保,适时组织商户停业,撤离疏散人员。

区卫健委:组织协调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卫生人员做好淹泡灾区、转移安置地点医药保障、医疗救治和防疫消杀工作。

区产促局:协调城东供电保障排水泵站的供电;供电线路一旦发生故障,要立即抢修,保证泵站的正常运行。

区消防救援支队:协调具有排水能力的消防车辆,做好适时支援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河道、低洼点位巡查,及时上报区防办,提出物资、抢险队伍需求。

区武装部、驻区部队、区消防救援支队做好集结准备,视情况随时执行防汛抢险救灾任务。

其他上岗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准备与保障工作。

4.6.3 二级应急响应

各工作组和相关区防指成员单位立即进入高度戒备状态,在三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区防指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防指。

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有关区领导同志,区防指负责同志立即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一线、现场指挥;有关区领导同志、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联系)区域督导防汛指挥工作;其他区级领导赶赴包保街道指挥防汛工作;各相关部门组织协调政府机关、地铁、仓库、学校、商业中心等企事业单位、部门做好防汛自保抢险工作。

区防办: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协调区武装部、驻区部队、区消防救援支队执行防汛抢险救灾任务;提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街道督查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提请市防指给予物资、队伍、专家支援。

综合调度组:传达市防指防汛工作指令,并组织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

抢险救援组:落实市防指防汛工作指令,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河道堤岸加强巡视检查,对险工险段做好抢险准备,一旦出现漫堤、溃堤险情,要立即组织实施抢险;协调市排水部门,并联合交警河东支队及淹泡区街道办事处,采取增加排水泵等强化措施加强排水能力并封闭相关道路。

物资保障组:根据区防指指令做好储备粮调运工作,组织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全力保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市防指及其他省市物资支援和征集社会物资的接收,并通知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调运工作。

转移安置组:做好淹泡地区群众的安置转移工作,发动群众加强自保能力;必要时,报请市防指给予群众转移安置和灾民生活救助的工作指导和协助。

安全保卫组: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社会治安、交通疏导和群众转移后受灾地区的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防汛抢险救灾道路交通畅通。

生活保障组:做好区级防汛抢险专业队伍、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转移安置人员等生活保障工作;安排做好居民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必要时,报请市防指给予做好本区防汛应急救援队伍和转移安置群众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和协助。

信息宣传组:协助市信息宣传组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雨水情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组织新闻媒体赴现场采访。

通讯保障组:根据市防办下达的防汛抢险救灾地点通信保障要求,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教育局:根据汛情预警、雨情和上级指示精神,作出停课、调课决定,并做好在校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组织有安置任务的学校做好转移安置接收配合工作。

区城管委:组织全区城市公园视情况停止一切户外作业活动,转移公园内游客和工作人员至安全区域;视洪涝灾情,组织各燃气相关单位做好停止作业、人员撤离等工作。

区住建委:要加大对严损房屋的巡视检查,及时采取抢险维修工作。

天津站区办:根据《河东区处置天津站大客流滞留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单位做好天津站地区因灾滞留人员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商务局:组织地下商业经营管理单位商户停业,撤离疏散人员。

交警河东支队:密切关注道路降雨情况,根据行车安全视情采取道路封闭措施,必要时启动跨区联动机制,实行远端分流。

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河道、低洼点位巡查;全面做好防汛各类物资的请领保障;依托街域内超市、个体户物资调运方式为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确保居民有饭吃、有水喝。

区武装部、驻区部队、区消防救援支队、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市、区防指相关要求,参加防汛抢险救灾行动。

其他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其他单位:组织人员上岗到位,做好随时支援准备。

4.6.4 一级应急响应

在二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防指。

区防办: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按照市级指令发布本区抗洪、救灾动员令,动员全区各界力量参与防汛抢险救灾;提请市防指给予物资、队伍、专家支援;提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抢险救灾工作。

综合调度组:根据市防指统一部署要求,组织各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落实防汛调度指令。

抢险救援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防指、国家防总、海河防总支援防汛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参加本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物资保障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市防指、国家防总、海河防总及其他省市物资支援和征集社会物资的接收,并通知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调运工作。

安全保卫组:协调做好国家、省(市)、区间增援抢险救灾行动所需交通工具、物资的运输。

信息宣传组:协助市信息宣传组滚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洪涝灾害处置进展情况。

通讯保障组:必要时协调区人防办提供通信支援。

其他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全区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区防指部署安排,积极与包保街道联系开展支援工作,服从街道具体工作安排,全力做好重特大洪涝灾害应对防范工作。

全区各防汛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抢险状态,各类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4.7 工作信息报送

当四级应急响应持续时间超过一天以上时,区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工作组按照如下要求上报工作信息并作汇总后,向市防办报送工作信息。

4.7.1交警河东支队负责报送道路封闭、交通疏导情况;区住建委、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报送防汛抢险工作动态及严损房屋排查抢修和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工作;其他区防指成员上岗单位负责报送本系统工作开展情况。

4.7.2各单位按照区防办要求,随时做好加报准备。

4.7.3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至少2次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区防办,区防指每日至少1次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防办。

4.8 响应升级

当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超出原来应急响应等级时,区防办立即提出提升应急响应等级建议,并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当区防指力量不能满足防汛抢险救灾需要时,及时报请区委、区政府并上报市防指进行增援。

4.9 新闻与舆情应对

按照防汛工作进展,适时集中组织媒体报道防汛准备、即时雨水情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工作流程:区防办和各工作组等单位提供新闻素材或信息宣传组组织编写新闻稿件,经信息宣传组负责同志审核后签发;需现场采访报道的,由区有关防汛部门负责安排,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媒体。区相关部门通过微信公众平台第一时间发布防汛抢险工作动态、便民提醒等信息。

4.10 应急响应结束

4.10.1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由市防指市区分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10.2防汛应急响应结束后,现场各类抢险救援力量有序撤离,同时视情况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4.10.3应急响应结束后,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信息。

5 善后处置

5.1 修复重建

应急响应结束后,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及时会同有关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对损毁的防汛设施进行修复。

5.2 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对洪涝灾害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提交市委、市政府。一般洪涝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洪涝灾害的调查评估依照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区防办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对本区本年度洪涝灾害进行全面评估,向区政府报告,抄送市防办。

5.3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抢险救灾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的要求,区财政局及时拨款,保证物资及时补充到位。

5.4 水毁设施修复

区住建委、区城管委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被破坏的市政、电力、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进行修复,完善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水、电、气等安全供应。

5.5 保险与补偿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服务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在防汛抢险救灾工作中临时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 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全区防汛抢险队伍接受区防指统一指挥,承担全区范围内防汛抢险任务。包括:排水防涝抢险队和房屋防汛抢险队,由区住建委编成。各街道防汛抢险队,由各街道编成。区武装部防汛抢险队,由区武装部编成。

6.1.2 预备役人员和民兵应急救援力量由区武装部根据区政府赋予的任务分街道组建,统一使用。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全区消防救援力量。

6.1.3 区防指应切实加强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和社会防汛抢险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与驻区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的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6.2 物资保障

6.2.1 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各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满足处置防汛工作的需要,开展粮食、生活必需品、运输车辆等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城管委、区卫健委、区武装部、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住建委等部门重点做好粮食、生活必需品、药品、医疗器械以及专项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满足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并根据区防指的动用指令组织做好物资调运工作。

6.2.2 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上级有关部门、其他区域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确因遭受严重洪涝灾害,需要调用市级防汛物资的,由区防指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

6.2.3 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家庭储备应急自救、互救所需物资。

6.3 资金保障

处置洪涝灾害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1〕7号)文件要求,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4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洪涝灾害地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5 治安保障

公安河东分局负责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打击破坏防汛工作的犯罪活动;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区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

6.6 通讯保障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确保汛期24小时通讯畅通。通讯公司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安全检查、维护与防汛工作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7.1 区防办报请区政府协调市交通管理部门,保障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优先安排和运送。

6.7.2 交警河东支队组织做好汛期交通组织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6.8 电力保障

区产促局协调城东供电负责保障防汛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9 设施保障

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对防汛设施安全防范,对重点设施、关键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进行防汛设施设备巡查养护,保证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区政府要充分利用河东有线电视台、网络(河东区政府门户网站、河东区政府官方微博)、社区宣传栏等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防汛知识,普及自救互救技能,深入普及应急法律、法规知识。

7.2 区防办应在汛期前完成防汛抢险专业队伍人员调整,落实防汛责任人和防汛专业队伍,督促区防指相关单位开展防汛抢险技术培训、演练以及抢险机械设备维护等工作。

7.3 区防指应建立防汛抢险救援队伍训练常态化机制,制定防汛抢险救援队伍的训练计划,明确训练目标、内容和要求,适时组织开展培训和实战演练。并组织各类社会应急力量根据区情实际和特点,开展查险、抢险和受困人员转移安置培训,提升防汛应急处置能力。

7.4 防汛抢险专业队伍根据专业特点安排具体的训练科目。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1.1 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8.1.2 区防办组织对各部门防汛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8.1.3 对在防汛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及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惩处。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解释。

8.2.2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起草编修,报请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防办。部门应急预案及保障方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经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订单位确定。

8.2.3 区防办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

8.2.4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要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区风险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防汛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洪涝灾害的,本年度至少进行2次应急演练。

8.2.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天津市河东区2021年防汛专项应急预案》(河东政办发〔20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防汛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2.河东区防汛保障方案及牵头编制单位

      3.名词术语解释


天津市河东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新时期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理念,加强本区气象防灾减灾等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有效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事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金创河东·津韵家园”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气象条例》《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坚持各级党委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政府主导机制。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各部门的联动,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形成全社会的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合力。

(2)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底线思维,全面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3)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区委领导下,区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贯彻上级有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部署,落实行政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制和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4)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坚持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加强与毗邻地区和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整体合力,保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1.5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灾害。

可能影响河东区的主要气象灾害包括台风、暴雨、雷电、高温、大雾、霾、寒潮(低温)、陆地大风、沙尘暴、雷雨大风、冰雹、干旱和道路结冰等。

1.5.1 台风

河东区很少受到台风影响,台风带来的强风和暴雨,影响本区公共交通和建筑工地安全,造成树木和广告牌倒塌伤人和城市内涝等灾害。

1.5.2 暴雨

暴雨主要出现在6-9月,暴雨对河东区造成的主要灾害为城市内涝。

1.5.3 雷电

河东区雷暴日以6-9月份为最多,雷电造成的灾害主要是侵入地面的建(构)筑物、设备造成损坏,击中人、畜等造成伤害。雷灾易发生在电力、电信、建筑等行业和居民住宅等场所。

1.5.4 高温

河东区高温天气较多出现在5-10月,主要集中在7-9月。

高温危害人体健康,包括容易引起人体不适、病患甚至中暑;高温给能源、交通、环境等领域带来衍生灾害,如电网超负荷事故,车辆爆胎、车辆自燃等事故;此外,长时间的酷暑天气还会导致供水和供电紧张。

1.5.5 大雾

河东区的大雾天气集中出现在12月至次年2月,河东区历史出现连续大雾的次数不多,连续的天数也不长,但近年来大雾出现的频次明显增多。

大雾对供电系统和市民的身体健康等有危害。

1.5.6 霾

雾霾天气季节差异明显,冬季(12月-次年2月)雾霾日数最多;其次为秋季(9-11月)。

雾霾直接导致大气能见度下降,影响交通安全;造成供电系统污闪事故增多;还会造成呼吸系统患病率高、佝偻病高发、传染性病菌活性增强;若进一步严重可能产生光化学烟雾。

1.5.7 寒潮(低温)

影响河东区的寒潮一般集中在12月至次年2月,平均终日在2月初,寒潮活动时间约1周。

寒潮通常伴随降温、大风、低温阴雨及“倒春寒”等天气灾害。寒冷低温危害人体健康,给道路交通等领域带来衍生灾害。

1.5.8 陆地大风、雷雨大风

河东区短时雷雨大风天气主要集中在7-8月,短时大风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往往伴随暴雨、雷电,甚至冰雹等灾害,造成房屋、临时建筑、树木和广告牌倒塌伤人等。

1.5.9 冰雹

冰雹往往与雷雨大风同时发生,对房屋和车辆等有一定破坏,但出现的次数不多,对河东区社会经济发展影响较小。

1.5.10 干旱

干旱是常见的灾害性天气之一,虽然河东区雨量充沛、雨季时间长,但受季风气候影响,各个季节均有可能出现干旱。

干旱期间,雾霾天气增加,空气质量下降,市民呼吸道疾病相应增加。

1.5.11 沙尘暴

沙尘暴天气多发于春季。沙尘暴天气时,可造成交通供电受阻或中断、火灾、人员伤亡,污染城市环境,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城市患呼吸道疾病的人数明显增加。

1.5.12 道路结冰

道路结冰是常见的灾害性天气之一,多发于冬季。道路结冰和道路积雪的情况会对道路安全和行车安全造成隐患。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设立河东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市指挥部和区政府的指挥部署,指挥本地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信息;督促、检查、指导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河东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气指办),作为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气指办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区气指办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组织编修本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预案支撑文件;负责联络市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为本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对策建议;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情况和灾情数据的收集、上报工作;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任务分工,组织本部门并协调督促本行业其他部门(单位),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区指挥部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城管委、区卫健委、区住建委、区应急管理局、区产促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武装部、公安河东分局、交警河东支队、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

(1)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和新闻媒体对全区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正面宣传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气象灾害事件新闻发布,及时通报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区发展改革委:落实粮食政策,落实粮食储备任务,做好地方储备粮的监管工作;制定并实施粮食应急供应预案,做好粮食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3)区城管委:负责保障城区供热、供气、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指导受损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修以及维护管理和灾后修复工作;负责组织、推进全区开展区域性降雪的除雪应对工作,落实除雪物资、设备、车辆和除雪队伍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大型户外广告牌等高空构筑物防风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负责组织开展行道树的防风修枝,及时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组织因气象灾害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4)区卫健委:组织开展对因灾致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和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区住建委:在危险建筑工地和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置警戒标志,组织排险;督促在建工地各方责任主体单位排查整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指导所辖建筑行业安全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对在建工程采取安全措施,撤离、转移施工人员;会同属地街道、房屋产权单位、房屋经营管理单位以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部门对危楼危房进行隐患排查;监督指导属地街道、房屋产权单位和房屋经营管理单位严格履行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及时进行排险解危,落实防范措施;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单位,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对受损排水设施开展抢修工作。

(6)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气指办日常工作;负责灾情统计;根据区领导的动用指令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物资调运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做好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指导受灾人员生活救助保障。

(7)区产促局:协调国网城东供电分公司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期间供电保障;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对因灾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进行抢修,保障公众通信网络正常运行;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对灾后公众通信网络的恢复和重建工作。

(8)区商务局:负责保证灾区蔬菜、肉、蛋、奶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加强市场监测,做好市场调控;负责组织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9)区民政局: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根据动用指令组织调出;指导街道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10)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进行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负责将防灾减灾知识列入中小学教育体系,指导和监督学校对学生进行有关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组织做好气象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根据避险需要制定应急预案,按有关要求做好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停、复课的组织工作并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

(11)区武装部:组织指挥驻区部队及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12)公安河东分局:负责维持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秩序,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预防和打击各种破坏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警力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群众安全、快速转移。

(13)交警河东支队:负责城区交通疏导,对事故易发、多发路段严密监控,保证交通畅通;做好运送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车辆秩序维护等工作。

(14)区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做好绩效评价;协同有关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15)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环境质量的监测,及时发布监测信息,指导灾区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灾害对环境的影响;发现污染后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提出消除污染的措施建议。

(16)区文化和旅游局:做好旅游景点游客和工作人员的疏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因灾滞留在景区内的人员实施救援工作。

(17)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18)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综合应急队伍做好因灾失火的灭火救援和相关抢险救灾工作。

(19)各街道办事处:组织气象信息员及时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报送和宣传,发生气象灾害时组织居民有效应对;建立健全本级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辖区内社区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负责辖区内气象灾害的应对准备、应急处置、灾后恢复工作,协调抢险救灾和救灾捐赠工作;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协助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等。

2.4 专家组

区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或依托市级专家组成本区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为本区中长期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究、气象灾害应对措施等提供意见和建议。应急专家根据需要,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5 基层应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工作,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方案、落实气象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根据应急响应的要求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积极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工作。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人,协助属地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

区政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和大型活动场所等增设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3.1.2信息共享

有关职能部门应与市气象部门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发布的对接、转发工作,并建立应急联动联防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灾害普查

区政府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配合市气象部门开展本区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

3.2预警信号

3.2.1 预警信号分级

按照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1)一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大雾、霾、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2)二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3)三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雷电、雷雨大风、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4)四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雷雨大风、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3.2.2 预警信号发布

(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2)发布和传播途径

推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应用,鼓励使用微信群、河东社区通等多种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增强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及预警信息传播能力。区产促局协调中国移动河东分公司和中国联通河东分公司及中国电信河东分公司通过手机短信等相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充分利用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电视、互联网、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种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无偿发布预警信息并大力宣传气象防灾减灾应急避险常识。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及时、准确、无偿播放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单位)要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电子显示屏、走街串巷、敲门入户等方式逐户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级各部门收到预警信息后通过有效渠道及时分发给管辖范围内相关单位和重点管理对象。

3.2.3预警信号调整与解除

预警调整与解除的信息经市气象部门发布后,区气指办及时做好信息的逐级转发工作。

4预警准备、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1预警准备

区政府根据气象预报,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受到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协调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在区政府的组织下,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辖区防灾减灾救灾的组织管理、气象信息传播、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传播普及等工作。

居委会设置专兼职气象信息员,协助属地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4.2 信息报告

发生气象灾害灾情、险情后,事发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接报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

4.3 先期处置

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气象灾害发生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应急响应,积极组织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展防灾、抗灾、救灾行动,确保社会稳定和电力、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市政等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区政府通报。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在区政府组织下,迅速启动预案应急响应,同时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采取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事发地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立即开展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落实政府关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要求。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或者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1.1 Ⅰ级响应

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大雾、霾、道路结冰一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超出本区处置能力,需市政府组织力量处置;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经济重大损失或重大危害;本市已经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本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1.2 Ⅱ级响应

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二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超出本区处置能力,需市政府组织力量处置;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经济重大损失或重大危害;本市已经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本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1.3 Ⅲ级响应

发布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高温、霜冻、霾各级预警信号,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三级和四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沙尘暴、大雾、道路结冰三级预警信号;本市已经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本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5.2 处置措施

5.2.1 Ⅰ级响应

(1)区政府在市指挥部指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2)区政府及时启动本区预案应急响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3)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保障预案应急响应,根据各自应对气象灾害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4)应急响应结束后,分灾种响应部门和区政府向市气指办报送应急工作情况。

5.2.2 Ⅱ级响应

(1)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区政府组织本地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2)区政府及时启动本区预案应急响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3)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值守,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保障预案应急响应,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随时做好增援准备。

(4)应急响应结束后,分灾种响应部门和区政府向市气指办报送应急工作情况。

5.2.3 Ⅲ级响应

(1)区政府及时启动本区预案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2)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值守,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保障预案应急响应,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3)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在区政府组织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居民委员会协助属地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3 分灾种响应措施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要加强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积极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气象灾害分灾种响应详见附件2。

5.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照其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

(1)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进行协同处置;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2)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

(3)按照预定方案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

(4)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5)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6)根据区指挥部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如市指挥部赶赴现场指挥,则区现场指挥部并入到市现场指挥部,听从市现场指挥部指挥。

5.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区指挥部应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政府、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指挥部及时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视情况,向毗邻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请求支援和救助。

5.6 新闻报道与公布

气象灾害的新闻报道与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权威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较大、一般气象灾害,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区指挥部负责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对新闻报道与公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7 响应调整

5.7.1响应升级

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升高,或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增加、影响范围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响应等级时,研判决定响应升级,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5.7.2 响应降级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市气象灾害响应降级指令,按照调整后应急响应级别采取应急措施。

5.8 应急结束

区政府收到市气象灾害应急结束指令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

6 后期处置

6.1 灾情报告、评估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

6.2 救济救灾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和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灾民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3 医疗卫生

区卫健委组织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治疗和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4 设施恢复

区政府组织区产促局、区住建委、区城管委、区卫健委、区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及电力、通信等单位尽快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5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市气象局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6.6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7 应急保障

7.1 机制保障

7.1.1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议制度

区指挥部参加市指挥部组织召开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议,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传达市指挥部的工作部署,总结、安排、部署本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

7.1.2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制度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形势,适时召开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

7.2 队伍保障

结合本区实际,区气指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防御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及时更新和补充技术装备,通过培训和演练等多种方式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防范和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

学校、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区应急管理局要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培训,确保应急联系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收集、传递灾情信息。

各街道明确至少1名工作人员为灾害信息员,各社区根据实际情况至少设置1名专(兼)职灾害信息员。灾害信息员负责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工作,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7.3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要合理安排气象灾害防御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必需的支出,并明确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一旦发生气象灾害,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确保气象灾害应对工作顺利进行。

7.4 物资保障

区政府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加强并督促有关企业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备,开展物资装备的调查摸底,增加必要的物资装备,建立物资装备数据库和更新管理制度。

7.5 通信保障

区产促局协调区内通讯公司保障气象灾害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

7.6 法制保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预警、防御、应急工作。

8 宣传教育、培训

8.1 宣传教育

8.1.1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和责任意识。

8.1.2 区有关部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慈善协会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区域的人员进行气象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8.2 培训

在市气象局指导下,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培训年度计划,组织对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责任人、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进行定期培训。

9 预案管理

9.1预案编制

区气指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区气指办备案。

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基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9.2 应急演练

9.2.1 加强气象灾害应急专项演练,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定期组织预案演练,专项演练原则上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或结合相关综合应急演练同时开展进行。

9.2.2 演练结束后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本级应急预案或本部门保障预案。

9.3 预案修订

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结合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承担。

10 附则

10.1 责任与奖惩

10.1.1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照要求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等行为,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10.1.2 区气指办在市气指办的工作指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10.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天津市河东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河东政办发〔2016〕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级标准

      2.气象灾害分灾种响应


天津市河东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和救援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和救援的综合协调指挥,明确各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及时、有序、高效进行,预防和控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理念,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强化底线思维,做到职责明确、协同联动、快速响应、科学应对,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危险化学品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科学、安全、高效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工作主要由事发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区级部门应积极配合属地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发生事故的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4)依法依规,科学施救。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案演练,做好应急救援队伍、专家、装备资金和宣传培训等准备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切实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前提下,科学合理应对。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装卸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事故灾害。

本预案与《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对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保障预案具有指导作用。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

1.5.1一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2二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3三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4四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机构

2.1 指挥机构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指导下,设立河东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部署要求;

(2)研究推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等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3)组织本区发生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街道开展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初期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开展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先期应急处置与应对工作;

(4)决定和批准危险化学品事故灾害抢险救援工作重大事项;

(5)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河东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

(1)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

(2)拟制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相关文件,推动相关工作落实;

(3)负责开展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4)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检查指导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5)必要时,协调驻区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7)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河东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公安河东分局、交警河东支队、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委、区城管委、区卫健委、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委统战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产促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各街道办事处组成。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启动本部门的应急机制,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2)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及时调控舆情热度,管控有害信息,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会同公安河东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承担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调动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4)公安河东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维护,确保抢险救援道路畅通;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危化品事故责任人开展立案侦查。

(5)交警河东支队: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封控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做好抢险救援车辆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快速通行服务保障工作,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

(6)区民政局:负责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会同事发街道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7)区发展改革委:落实粮食政策,落实粮食储备任务,做好地方储备粮的监管工作;制定并实施粮食应急供应预案,做好粮食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区财政局:负责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9)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事故应急处置测绘保障工作。

(10)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评估;对引发的环境污染开展现场监测;提出污染处置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事故污染物进行处置;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

(11)区住建委:负责协助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建构筑物的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本行业专业救援队伍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工作。

(12)区城管委: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损供热、供气、城市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协调抢修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中职责相关的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13)区卫健委: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等工作,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亡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负责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技术指导。

(14)区国资委: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配合工作。

(15)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危险化学品事故中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16)区委统战部:负责协助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17)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涉及旅游景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18)区产促局: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依托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处置工作;协调事故现场地域应急供电,保障事故现场电力供应。

(19)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扑救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火灾;组织抢险救援和人员搜救。

成员单位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2.4 街道级应急指挥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办事处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街道所辖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初期应对处置工作,并配合区指挥部做好相关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区域内人民群众的疏散、安置、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清理收集及善后处置工作。

2.5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态势需要,组建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现场总指挥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处置、保障等工作。根据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事发街道和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参与,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各专业工作组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抢险工作;组织做好事故评估工作,及时向现场指挥部上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2)专业处置组。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委、区住房和建设委、交警河东支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委、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事发街道办事处,以及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事故单位参与,负责事故施救、险情控制、人员营救等救援处置工作。

(3)秩序维护组。由公安河东分局牵头,交警河东支队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参与,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实施现场保护,维护治安和警戒,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援道路畅通;负责组织有毒物质扩散区域人员的疏散工作;负责死亡、失联人员身份核查工作,对遇难者身份进行鉴定。

(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委牵头,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5)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参与,负责事故现场周边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6)综合保障组。由事发街道牵头,区产促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委等部门参与,负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工具、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资源保障。

(7)新闻舆情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事发街道办事处、事故单位参与,负责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通告;负责媒体接待,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及舆情监控。

2.6 专家组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应急专家组,为灾情研判、应急救援、事故调查、恢复重建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可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3.1.1风险辨识

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定期开展本行业危险化学品风险评估,建立风险清单和风险数据库,根据评估结果和建议,落实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责任和措施。

危险化学品单位通过风险辨识掌握本单位风险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降低事故风险。

3.1.2隐患排查治理

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各街道监督、推动危险化学品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生产、经营、应急能力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进行挂牌督办或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危险化学品单位加大隐患和应急准备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限期整改。

3.2 监测

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建立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单位普查、登记、评估等管理制度和监测制度,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建设,配备专业监测人员,对重大风险源和隐患点位进行监测,分析重点监控信息。

危险化学品单位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种类、理化性质、危害程度和急救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监测系统并提供监测数据;建立完善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和保障物资等;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按要求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3.3 预警

3.3.1预警发布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建议或强制性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预警信息原则上按照预警级别,由区政府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点单位及可能受影响区域民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发布方式。

蓝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负责发布,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政府;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须由市指挥部发布,由区指挥部转发。

3.3.2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发布蓝色预警后,相关成员单位、预警区域街道、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以及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强度;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风险管控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随时做好救援准备。

(2)黄色预警响应:在上述措施基础上,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力量对事态进行研判,提出应对措施并部署应对工作,并报区委、区政府。组织专家赴现场对事态发展进行研判,提出现场处置决策建议;区消防救援支队专业救援力量做好赶赴现场准备,并派出先遣小组赴现场开展相关处置。待市指挥部到达后,听从市指挥部指令,配合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3)橙色、红色预警响应: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区政府立即报市指挥部并组织对事态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响应实施方案、制定具体措施,调度区消防救援支队专业救援力量及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赶赴现场,做好事故现场初期应急处置。待市指挥部到达后,听从市指挥部指令,配合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适时发布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3.3.3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时,发布单位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根据事态进展,研判危险化学品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发布预警信息的区指挥部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蓝色预警信息由发布预警信息的区政府宣布解除;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须由市指挥部宣布解除,区政府转发。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报告程序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现场有关人员须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报后,立即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由接报单位立即将情况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20分钟内立即上报区政府。区政府在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进行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市应急管理局及市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对于区委、区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4.1.2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损失初步估计、危害程度初步判断、现场初步救援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续报。事故续报应在以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事发单位概况、人员伤亡情况、涉及化学品名称、数量及危险特性、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环境影响、建筑物及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应急救援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和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2.2区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立即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征用调用应急资源;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初判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和二级,两级响应。区政府负责初判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协助市政府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跨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5.1.1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区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区指挥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待市级总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做好相关综合服务保障并按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5.1.2 二级响应

区政府启动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二级响应。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区指挥部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原则上由区指挥部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并由总指挥指定副总指挥2至3名和指挥部下设工作组的负责人员;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本区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指导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失联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当事故造成的危害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区救援能力时,立即提请市委、市政府调动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增援,本区各方面应急力量接受市级层面统一指挥,并按照部署做好相关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

5.2 处置措施

(1)事发属地街道与区指挥部办公室就地成立现场应急指

挥机构,同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及事故类别,科学合理制订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变化、救援需要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市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后,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现场指挥部。市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部主动对接、汇报工作,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2)到达现场的应急队伍、装备、专家和物资等,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登记并留存联系方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协调指挥下进行救援处置,相关领导或人员发生变更,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3)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采取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

(4)开展事故发生地及可能影响区域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开展饮用水污染情况及水质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实况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

(5)开通应急通道,优先安排、调度、放行抢险救援力量、受危害人员及救援物资等。

(6)开展危化品事故伤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及时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7)定时总结调度,书面汇总上报现场处置情况。

5.3 安全防护

5.3.1现场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事故类别及应急人员职责,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人员一般应配备基本个人防护装备;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人员应配备隔离型密闭防毒面罩、适用的化学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止人体接触、沾染有毒有害介质的防护装备。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若遇直接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救援队伍负责人和现场指挥部,救援队伍负责人、现场指挥部应当迅速作出撤离决定。

5.3.2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给予协调和指导。

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评估事故影响范围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确定群众的疏散撤离方式、程序、范围、路线,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确定应急情况下对群众进行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的方式和程序;确定紧急避难场所,便于被疏散群众的安置;做好群众疏散、避难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5.4 响应升级

当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区处置能力,需要市或其他区提供支持和援助时,根据区委决定,由区政府将情况上报市政府,请求协调有关方面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5.5 救援暂停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果断组织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降低或者化解应急救援次生事故风险。

5.6 信息发布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实施;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配合市级部门参与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5.7 应急结束

5.7.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故危害或威胁被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7.2按照“谁决定响应,谁决定结束”原则,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7.3区政府及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通报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事发街道。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根据市指挥部的部署,区政府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善后处置,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单位配合。

(1)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2)事发街道和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并做好家属的安抚、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3)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4)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6.2 调查处理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形成调查报告。

区政府组织开展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区政府建立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力量,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为骨干力量,以驻区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为突击力量,以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力量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保障体系。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安排下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驻区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依法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2 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在现有资源基础上,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应急物资保障和调运体系,完善紧急生产、政府采购、征用调用和补偿机制。

区政府根据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种类、风险和救援的需要和特点,自建或依托企业建立储备库,收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危险化学品单位结合自身性质和特点,储备和配备能满足可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的装备和物资,并确保装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产促局牵头,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并完善应急通信系统,依托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处置工作。

7.4 道路交通保障

交警河东支队牵头,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按照要求制作应急通行证,并加强应急通行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7.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对伤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并转送至医院进一步治疗;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7.6 治安保障

公安河东分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协同当地街道及时转移疏散群众。

7.7 经费保障

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企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应急培训、演练以及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需要。

7.8 应急供电保障

区产促局牵头,协调电网企业对各自产权电网进行抢修,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供电装备燃料调配。组织城东供电公司等电网企业建立健全供电应急保障队伍,完善供电保障设备设施,有效保障现场指挥部、事故救援、抢修现场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电。

7.9 测绘保障

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测绘保障队伍工作预案等机制,提高应急测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应急测绘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完善数据采集和快速制图设备,实现突发事件现场地理信息的快速获取、分析和传输,提高应急测绘保障能力。

8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8.1 宣传教育

各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各危险化学品单位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本单位生产、储运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

8.2 培训

(1)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法人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督检查,提升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能力。

(2)应急救援队伍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理论、体能和技能培训,熟练操作使用专业装备器材,定期开展实战训练和拉动演练。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3)危险化学品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8.3 应急演练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每2年至少组织1次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针对重大危险源的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上年度发生一般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事故的应急演练。

9 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救援实际,提请区委、区政府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2 预案管理

9.2.1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2.2各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预案中各部门职责分工,制定街道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保障预案(方案),抄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街道、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报区级主管部门备案。

9.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2.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9.3 名词术语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本预案所指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放射性物品。

危险化学品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装卸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企事业单位。


附件:1.河东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2.河东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结构图

      3.河东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指挥部架构图

      4.河东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分级标准

      5.河东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