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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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2MB1715518C/2023-0000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河东政办发〔2022〕9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应急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城市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东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东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新时期防灾减灾重要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及其损害,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1.2 编制目的

为做好河东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我区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制定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我区行政区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包括需要由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一般运营突发事件,协助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火灾等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区其他相关专项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坚持党对应急工作的全面领导,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运营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为总原则。

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河东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6 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运营突发事件,是指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上,因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或设施故障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断、人员伤亡、乘客被困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根据影响范围、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严重程度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运营中断等情况,将运营突发事件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事件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工作组织指挥机构

2.1.1 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设立河东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河东区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轨道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城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有关副主任担任。

2.1.2 区轨道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配合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开展较大及以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落实应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组织开展本区一般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

2.1.3 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轨道应急指挥部下设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区城市管理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委主要领导与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领导担任,配备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开展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支撑文件,协调、指导区轨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相关工作。

2.1.4 区轨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轨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区外办)、区武装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公安河东分局、交警河东支队、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各街道办事处和各轨道运营单位等组成。

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补充和调整。

区轨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

2.2 现场指挥机构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战区制、主官上”的原则,就近组建现场指挥部。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转移疏散、治安维护等工作。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

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总指挥;事件超出本区处置能力,需市级指挥机构协调处置的,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请求援助。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现场总指挥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2.3 运营单位职责

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日常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营突发事件初期,负责及时、准确上报事件信息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现场人员疏散与施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抢修;及时发布运营调整信息,立即组织站点、车内人员疏散,防止事态扩大。做好受损受灾情况统计分析,并参与相关事件善后和原因分析、调查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应急宣教、应急演练、应急预案管理等相关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2.4 专家组

区轨道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有关专家组建运营突发事件应对专家咨询机构,为风险防控、灾情研判、应急救援、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运营单位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健全应急处置和事故信息报告流程,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并对监测信息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状况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当河东区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河东区轨道应急指挥部。

河东区轨道应急指挥部根据运营单位监测情况的重要程度会同成员单位和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火灾、公共安全事件等信息的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有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警

3.2.1 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运营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运营突发事件。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运营突发事件。

(2)预警发布

运营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相关岗位专业人员发出预警;因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影响河东区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要及时上报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并报告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区轨道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及相关成员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渠道向公众转发预警信息。

3.2.2 预警行动

(1)研判可能发生运营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①运营单位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要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对相关设施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项防范工作。

②对于突发大客流预警,要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客流疏导,视情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申请地面公共交通接驳疏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组织运力疏导客流。

③对于自然灾害预警,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地面线路、设备间、车站出入口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巡视,加强对重点设施设备的巡检紧固和对重点区段设施设备的值守监测,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停用和相关线路列车限速、停运准备。

(2)预警信息发布后,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预警行动,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蓝色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立即作出响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班,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事故或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科学研判发展趋势;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等;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赶赴现场,视情况采取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其他相应措施。

②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带班负责同志应及时掌握情况,做好随时赶赴现场的准备。区人民政府配合市轨道交通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

③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运营单位组织现场勘查及监测等工作。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备齐人员物资,接到命令后立即集结出发;组织各成员单位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件现场,在市轨道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预警响应可随时转入应急响应,按照应急响应程序处置。

3.2.3 预警解除

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密切关注运营突发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

3.3 信息报告

发生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运营单位要及时向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事发地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10人的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事发地街道和相关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区委、区政府按照规定时限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信息。书面报告还应在以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建筑物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应急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及时续报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运营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对于区委、区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部门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以及跨区的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并接受市级层面统一指挥;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对于事件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时,启动四级应急响应,运营单位第一时间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并配合区轨道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由市级层面(市轨道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区轨道应急指挥部积极参与并先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如果事件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四级响应

接到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报告后,由区人民政府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①开展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现场监控等应急处置工作。

②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指挥部有关负责同志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③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区轨道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④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监视突发事件发展变化,随时做好扩大应急响应准备。

⑤法律、法规规定、市轨道应急指挥部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三级及以上响应

接到较大及以上运营突发事件报告后,由区轨道应急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先期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待市级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区轨道应急指挥部移交现场应急指挥权。在四级响应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①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和区轨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

②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区领导同志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③召开总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市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成员单位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事发地管控、人员疏散、交通管制、运力衔接、新闻发布、事件分析评估等事项,由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事发现场周边居民进行疏散安置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④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领导赶赴现场,依据相关职责开展本行业应对工作。

⑤市级有关部门工作组到场后,总指挥及时汇报工作,接受统一指挥,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⑥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河东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图见附件2。

4.2 响应措施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疏散乘客、伤员救治等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在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中做好帮助老年人应对工作。采取必要智能化管理和服务措施,提供运营突发事件风险提醒、紧急避难场所提示、“一键呼叫”应急救援、受灾人群转移安置、救灾物资分配发放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

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人员搜救

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在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重点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对获救人员的转运、安置,对受伤人员的救治,以及对遇难人员的转运工作,在人员搜救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人员造成次生伤害。运营突发事件对轨道周边建(构)筑物安全造成威胁和影响时,应当及时转移受影响建(构)筑物内的人员到安全区域并妥善安置。现场搜救以及参与人员救治、转运的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同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2.2 现场疏散

运营单位按照本单位预先制定的紧急疏散方案和设置的指引标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乘客撤离事发地点,并疏散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站点乘客至安全地带。

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及时协调区内运输企业及车辆,迅速疏散现场客流。公安河东分局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运营单位及时控制在线列车运营,防止发生次生事件,及时通过网络、告示牌、站内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向公众发布车站封闭、线路调整、停班等信息。

当运营突发事件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4.2.3 乘客转运

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将现场乘客转运情况及时上报市交通运输委,积极协调辖区内运输单位,按照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运营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行方向,协助调配地面交通车辆运输,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

4.2.4 交通疏导

交警河东支队及时对事件影响路段和区域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为赴现场参与抢险救援的车辆、设备到达事件现场提供通行便利。

4.2.5 医学救援

区卫生健康委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营救出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初步判定伤情、统计伤员人数,并及时转运到医院,增派医疗专家,调动急需药物,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抚慰。

4.2.6 抢修抢险

根据事件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生态环境局等成员单位对事件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线路、设备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质量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指挥部进行会商,确定解决方案后,尽快恢复正常运营秩序。

4.2.7 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河东分局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2.8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区宣传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工作。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区委宣传部负责。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区委网信办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及时调控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公安河东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4.2.9 扩大响应

当运营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区处置能力,需要市级或其他区提供支持和援助时,根据区委决定,由区人民政府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方面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本区各方面应急力量接受市级层面统一指挥,并按照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2.10 应急结束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件危害被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由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撤离。同时,视情况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件危害被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2.11 恢复运营

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评估,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轨道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属地街道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轨道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尽快恢复社会秩序,配合做好灾情统计和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工作。

5.2 调查评估

区人民政府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事件调查组,负责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较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级层面负责,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本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法律、法规对运营突发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运营单位要完善列车内、地下线路等重点区域的通信设施,完善通信手段;交通、生态环境、应急、消防、气象等配备有应急通信系统的部门要加强日常协作,整合资源。相关成员单位要协调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现场移动通信网应急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各成员单位要设立应急值守专用电话,建立有效救援通讯网络,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部门、人员、通讯联系方式,上报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证抢险救援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向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备。

6.2 队伍保障

区轨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消防救援、防汛、防震救灾、医疗等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专业救援队伍,加强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3 装备物资保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运营单位要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支持社会化储备,做好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抢险救援设施设备和物资、器材,确保齐全有效。

6.4 交通运输保障

健全本区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等运输,保障人员疏散。公安河东分局要及时对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5 资金保障

处置运营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保障。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运营单位应将抢险救援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实施。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6.1 宣传

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多种新闻媒体宣传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乘客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

运营单位应组织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同时利用轨道线网内各种媒体宣传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基本知识,增强乘客的安全防范意识。

6.6.2 培训

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以运营突发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为重要内容,开展应对运营突发事件培训工作。

6.6.3 演练

轨道运营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演练由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部署,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区联合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开展实地演练与模拟演练相结合的多形式应急演练活动。本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运营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

相关成员单位结合各自制定的应急保障方案,组织本单位开展应对运营突发事件的各项演练。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和生产,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城市轨道交通: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7.2 运营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③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③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③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方案,抄送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本预案的审批、发布和备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预案实施后,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委承担。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区轨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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