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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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河东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2MB1715518C/2023-0001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河东政办发〔2023〕3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应急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河东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河东区

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经河东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东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河东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东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本区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体制和应对机制,最大程度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天然气利用政策》、《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燃气突发事件,是指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燃气泄漏、燃气着火爆炸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由本区负责预防和处置的一般和较大燃气突发事件,或参与处置的重大及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

本区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程序启动。

1.4 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1.5 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燃气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本区日供气缺口达10%以上,并将持续7天以上;年供气规模在4000万立方米以上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全面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

1.5.2重大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本区日供气缺口达5%以上,并将持续5天以上;在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1.5.3较大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本区日供气缺口达2%以上,并将持续3天以上;在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连续停止供气12小时以上。

1.5.4一般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本区日供气缺口达1%以上,并将持续1天以上。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本区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与《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预案衔接。

本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街道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燃气经营企业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区级专项指挥机构组成和职责

设立天津市河东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有关副主任、区城市管理委主任担任。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组织辖区内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和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协助市指挥部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动员、人员的疏散和安置工作;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区域内生活保障、社会稳定及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监督燃气经营企业进行辖区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安全宣传和应急演练。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天津市河东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委主任兼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落实区指挥部的工作部署,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指示;负责燃气事故抢险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和报告;组织收集、分析有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燃气突发事件重要信息,配合有关部门或上级单位发布关于燃气突发事件抢险及其处置情况信息;组织修订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保障方案;负责协调和统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物资、设备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区燃气应急专家组的管理工作;组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全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燃气设施抢修及燃气供应的恢复;负责区管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负责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在燃气供应中断时,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保证燃气供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气的平衡调度工作;负责依法组织或参与燃气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协调市交通运输部门,保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优先运送。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及时调控管控有害和负面信息;负责会同公安河东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区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协调处置突发事件所引起的涉及港、澳、台人员等相关事宜;负责协助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燃气突发事件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在燃气供应中断时与上游气源单位进行协调对接,确保及早供应。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对接市气象部门转发燃气泄漏气体移动路径的预报信息。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组织开展燃气事故毁坏建筑工程设施的抢修,协助开展灾区道路抢修、废墟清理等工作;负责协调供水单位和排水运营单位抢修、恢复因突发事件受到影响的供水、排水设施,保障供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区产业发展促进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单位做好公众通信网通信恢复及相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协调供电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现场受损用电设施抢修及应急供电保障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有关配合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有关配合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院校做好应急供气平衡方案的实施,并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负责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

公安河东分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警戒范围设置与人员疏散;负责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参与事故调查,负责涉案人员的监控工作,做好遇难者身份鉴定工作。

交警河东支队: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开通应急气源运输车辆、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区财政局:负责本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燃气泄漏、着火爆炸类突发事件中涉及的特种设备的抢险救援工作,依法配合开展特种设备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对事故灾难中符合相应条件的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协助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遇难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医疗卫生力量和资源,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心理干预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相关旅游场所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配合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燃气泄漏突发事件的现场环境污染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并上报区指挥部。

区人社局:协调区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区医保局:负责指导、协调社保经办机构对突发事件导致参保人员伤亡时医疗费用的核发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处置的法律事务支持。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按照相关部门拟定的统一宣传口径发布燃气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信息,及时做好正面宣传,主动引导舆论,为公众解疑释惑,维护社会稳定。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中的火灾控制与扑救工作;对事故被困人员进行救助;配合事故调查;加强对燃气场站及燃气使用单位用户消防设施设备监督检查。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街域内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避免次生灾害事故发生;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人员疏散安置、现场救助,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受灾者及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处置等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指导、协助企业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团区委、区妇联:组织动员群众踊跃提供援助;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心理评估、心理急救、心理危机干预等心理救援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专业志愿者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负责突发事件区域电力公司维护的外部供电电力设施巡查、抢险及电力供应。

市排水管理处排水四所和八所:负责及时抢修被损坏的排水设施,保障燃气事故现场及周边排水设施运行正常。

中国移动河东分公司、中国联通河东分公司和中国电信河东分公司:做好区现场指挥部及受事故影响区域的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负责做好突发事件抢险区域内的用水保障工作。

天津能源集团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天津市输配分公司河东管线所:负责组织辖区内中低压燃气设施抢修及燃气供应的恢复。

天津能源集团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天津市高压管网分公司南部运行中心:负责组织辖区内次高压燃气设施抢修及燃气供应的恢复。

天津能源集团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第一销售分公司河东营业所:负责组织辖区内单位用户和城镇居民用户燃气设施抢修及燃气供应的恢复。

区指挥部可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4 现场指挥部

2.4.1 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燃气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若突发事件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本区不能消除或不能有效控制燃气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区人民政府应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请求支援,待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后,区现场指挥部纳入市现场指挥部,在市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发生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法律法规及文件对现场总指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现场总指挥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突发事件发生后尚未指定现场总指挥的,由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事发地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成立临时现场指挥部,临时履行现场总指挥职责,并按规定做好指挥权限移交工作。

2.4.2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及区指挥部应急处置决策,全力维护公众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动态听取应急专家组的意见,优化现场处置方案;统一组织各成员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 工作组

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秩序维护、后勤保障、信息舆情、善后工作组和专家组等应急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区应急局、区住房建设委、区财政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成,按照区指挥部命令具体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并根据区指挥部要求,起草向区委、区政府报送的文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会同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住房建设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产业发展促进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燃气经营企业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程抢险、工程加固、现场清理及燃气供应等工作;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评估燃气突发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物资,申请上级支援;拟定抢险救灾资金补助方案;掌握燃气突发事件情况,控制危险源,防止事件蔓延扩大,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区红十字会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制定医疗救治方案和燃气突发事件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心理援助、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

(4)秩序维护组:由公安河东分局牵头,会同交警河东支队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封锁、警戒、控制、保护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疏散燃气突发事件事发区域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保卫重要目标和物资,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燃气经营企业、市排水管理处排水四所和八所、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中国移动河东分公司、中国联通河东分公司和中国电信河东分公司组成,负责建立健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明确备用物资来源和渠道,努力实现救灾物资的动态储备;根据区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的要求,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调度和供应,为应急响应提供场地、设备、车辆及人员调配、参与应急处置人员生活物品供给等后勤保障服务;明确应急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应急状态时经费保障措施,对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专项资金;做好气象预报信息转发以及突发事件现场供电、通信、供排水保障工作;做好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人员安置工作。

(6)信息舆情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公安河东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应急局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收集、处理相关舆情,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区指挥部要求,做好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等权威信息。

(7)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区城市管理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和区妇联组成,负责开展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补偿和保险理赔;做好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善后处理工作;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以及生态环境破坏的恢复;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因处置燃气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8)专家组: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成立由燃气管理、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工程、应急处置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专家组组长由参加专家推选产生,负责分析、研判突发事件,提供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对策,为燃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负责对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方案进行评估;参加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及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配合市级专家组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相关工作。

2.6 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经营企业指在本市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燃气企业负责建立燃气突发事件预防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信息;负责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本企业燃气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并针对燃气供应中断、燃气泄漏等突发事件风险源做好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以及与区燃气专项预案衔接和备案工作;负责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抢修装备物资及抢修设备;负责做好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总结;负责全区所属燃气管线、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与维护,组织实施供应区域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专业处置工作;负责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宣传教育;负责供气恢复工作;做好应急供气准备,保障生活生产用气;完成区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2.7 重要燃气用户

重要燃气用户指大型供热站、不可中断供气的燃气用户。负责制定本单位停气、减量及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本单位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负责本单位燃气事故的预防、处置及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服从统一调度指挥,确保燃气安全。

3 预防和预警

3.1 风险防控

(1)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道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本区燃气供应、储存、输配、使用等各环节的风险管理,督促有关单位、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做好本单位、本企业隐患点、危险源的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定期开展风险动态排查、更新。开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建立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开展设备维护、安全检查、隐患整治,制定和优化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控措施。

(2)燃气经营企业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为契机,开展动态地下管网普查,摸清燃气管道基本信息和安全状况,建立燃气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采用技术手段实时监测管网压力、流量以及相邻地下空间泄漏情况,提升早期预防能力;加强敏感时期、敏感地点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检查;开展危险源辨识,建立危险源档案,定期开展风险动态排查和燃气管网、设施的泄漏检查工作;定期对单位用户和城镇居民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加强极端天气条件下重要燃气设施的安全监控;建立排查巡查管道重点监护制度,与有关建设、施工、监理的责任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

3.2 监测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保持联络畅通,及时掌握本区燃气行业的安全运行相关情况和燃气供求状况。同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内部监测制度,保证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转,保障采集、上传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1)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燃气安全信息;

(2)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通报的燃气安全信息;

(3)燃气经营企业报告的燃气安全信息;

(4)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的燃气安全相关舆情信息;

(5)其他渠道获取的燃气安全信息。

3.3 预警级别

根据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燃气泄漏和燃气着火爆炸等突发事件,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4 预警发布、解除与调整

3.4.1 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和解除。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向相关用户传达预警发布和解除信息。

(2)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转发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发布和解除信息。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向相关用户传达预警发布和解除信息。

(3)预警信息的内容一般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起始时间、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建议措施等内容。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可以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或互联网、政务媒体、手机短信、智能终端、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宣传车和其他方式进行。

3.4.2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作出调整。

3.5 预警响应措施

3.5.1 区指挥部向相关部门发送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应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

3.5.2 燃气经营企业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实施预警响应,迅速调集应急气源、队伍、设备、物资、车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响应进展情况。

3.5.3 黄色、蓝色预警措施

(1)区城市管理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加强对燃气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并进行分析、研判、评估;

(2)区指挥部应做好启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用户宣传引导工作。

3.5.4 红色、橙色预警措施

在黄色、蓝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等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2)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燃气突发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3)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燃气突发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向社会公众发布燃气突发事件防范紧急措施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5)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送程序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或用户要及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件,也可通过110、119等专用信息渠道快速报送事故初始信息。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应在接报后15分钟内电话、30分钟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区人民政府在接报后,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对于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市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区委、区政府或部门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其他信息报告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执行。

4.1.2 信息内容

(1)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报告人姓名、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泄漏程度、设施名称、气源介质;

(2)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损失程度,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建筑物损毁情况;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警戒、疏散、工艺处置等先期处置措施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宜;

(5)由此事件引发次生灾害或社会影响的初步分析;

(6)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1.3 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

4.1.4 信息通报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城市管理委应当及时通报区级有关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因素可能引发燃气突发事件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城市管理委通报。

4.2 先期处置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立即通报燃气经营企业,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并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并抢救遇险人员,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关闸断气、查找漏点、快速封堵等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标明危险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并向区城市管理委或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报告事故情况。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护伤员,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等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信息,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方案,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底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

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市级层面决定启动的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

二级响应:发生较大燃气突发事件;市级层面视情启动的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

三级响应: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

5.2 响应启动

一般及较大级别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由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实施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视情向市指挥部提请支持援助;重大及特别重大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要求执行。

5.3 响应调整

对涉外、敏感区域、敏感时间,或事故本身敏感的燃气突发事件,或出现紧急情况、严重态势超出本级指挥部控制能力时,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5.4 处置措施

5.4.1重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气源供应不足或中断类事件

因上游供气单位设备故障或资源短缺造成的燃气中断,区指挥部立即报请市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开展应急供气的协调工作,确保尽早供应。

区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工业用户限供、停供的协调及宣传引导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燃气供应中断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储备气源,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保证居民、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重点用户的用气需求。

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在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的同时,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2)燃气泄漏及着火爆炸类事件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有关区领导立即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由区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在市指挥部派出的应急救援力量到达本区前,区现场指挥部组织各工作组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现场秩序维护和生活救助等必要的先期处置工作,做好应急物资和资金保障,对突发事件影响、人员伤亡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指挥部及区有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待市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组织各成员单位做好相关综合服务保障并按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2 较大及以下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气源供应不足或中断类事件

因燃气经营企业设备故障造成的燃气供应不足或供应中断,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城市管理委等部门立即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确保尽早供应;必要时区指挥部报请市指挥部协调市级燃气应急储备,作为本区燃气供应补充。

各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工业用户限供、停供的协调工作,取得用户的理解和配合。

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燃气供应中断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储备气源,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保证事发区域内居民、医院、学校和养老机构等重点用户的用气需求。

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2)燃气泄漏及着火爆炸类事件

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指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调度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队伍和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赶赴现场,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①抢险救援组

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对事件现场泄漏形成的气体进行稀释驱散,进行火灾控制与扑救等救援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协调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爆炸着火抢险抢修工作,组织抢险抢修后的燃气供应恢复工作;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

区应急局组织协调燃气着火爆炸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对发生燃气着火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组织开展燃气着火爆炸毁坏建筑工程设施的抢修,协助开展灾区道路抢修、废墟清理等工作。

②医疗救护组

区卫生健康委在市卫生健康委工作指导下,组织医疗救护队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对受伤人员分类检伤,并开展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同时做好与市级医疗救援力量的支援对接工作准备。

③秩序维护组

围绕事故发生点,由内及外拉设封锁线,设置警戒区;在封锁线上设置警戒标志,设置警戒人员;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警戒区域,开辟抢险车辆通道;在警戒区外围交通要道和交叉路口设立标志,组织交通车辆分流,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参加抢险救援车辆、设备、人员顺利进入现场;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安排人员疏散及物资转移,维护社会稳定。

④后勤保障组

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燃气着火爆炸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安置工作,开辟抢险车辆通道,维护社会稳定。

区城市管理委协调市交通运输委,保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优先运送。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专业队伍进入燃气爆炸着火事件的现场开展环境污染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

⑤信息舆情组

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公安河东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应急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做好新闻舆情引导和网络监管,依法打击散布有关燃气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⑥专家组

制定科学应急处置对策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开展现场处置及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

区有关职能部门及单位应服从现场指挥调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5.5 新闻与舆情应对

5.5.1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道实行集中、统一、规范化管理;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要符合规定的要求。

5.5.2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区委宣传部负责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区委、区政府配合市级应急指挥机构信息舆情组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5.6 应急结束

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经有关机构和专家评估,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风险基本消除后,终止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宣布一级应急响应结束后,区级应急处置力量转入常态工作。

区人民政府宣布二、三级应急响应结束后,通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转入常态工作。

现场处置结束后,根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令,各参与单位有序撤离现场。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现场清理工作,及时修复燃气泄漏、着火爆炸突发事件中受损的燃气设施,调度气源及时恢复燃气正常供应,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恢复情况。

6.1.2 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电力、供水、供暖、排水、通信、道路等设施的检查和受损设施修复工作。

6.1.3 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燃气设施的修复恢复工作。

6.2 调查评估

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配合国务院、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后,调查评估报告在事件结束后30日内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燃气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的上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6.3 应急救助

6.3.1 区民政局负责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对生活存在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受事故影响人员进行社会救助,确保其基本生活,尽快消除事件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6.3.2 事故调查结束后,相关燃气经营企业、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赔偿工作。

6.3.3 区司法局应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燃气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3.4 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协助区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4 恢复重建

按照事件调查评估报告的相关工作建议和措施,区人民政府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在确保不发生次生灾害的情况下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实施恢复重建工作,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及时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6.5 保险

6.5.1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6.5.2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为参加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应急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专业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7 应急保障

7.1 通讯保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至少每年将本单位的人员信息、应急队伍信息、应急专家信息及其联系方式,以及本单位应急值班电话,报送区城市管理委,确保各成员单位人员在岗、通讯畅通。

7.2 应急队伍保障

7.2.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区指挥部依托区消防救援支队应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

7.2.2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区指挥部依托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区级专业燃气抢险救援队伍,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应燃气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抢险队伍,必要时可外委专业应急队伍,承担本区和本企业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重要燃气用户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抢险队伍,做好突发事件情况下的自救工作。

7.2.3社会应急力量

(1)充分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外围工作。

(2)组织具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燃气突发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7.2.4燃气经营企业应急队伍要服从区指挥部统一调动;保持信息互通,确保应急救援联系渠道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与本区以外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必要时增援应急力量,共同协助处置燃气事故。

7.2.5当燃气事故所在单位、部门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由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入现场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7.3 物资保障

7.3.1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参与燃气事故抢险救援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并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同时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建立紧急调用机制。

7.3.2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完善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保养、更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使用状况台账,定期检测和维护;每半年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物资保障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7.3.3区指挥部或者现场指挥部根据处置燃气突发事故和应急力量配置的需要,可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由区指挥部负责及时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7.4 资金保障

7.4.1 区人民政府保障本区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由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区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4.2 燃气经营企业要将燃气抢险设施购置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费用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实施。

7.5 技术保障

7.5.1鼓励企业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和智能化的燃气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产品。

7.5.2 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承担重要公共服务职能和生产工艺特殊的不可中断用户现有燃气设施实施改造,增加燃气应急接头;新建燃气设施必须设置燃气应急接头,遇有气源供应不足或中断突发事件可通过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设施进行应急供气。

7.5.3 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燃气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应急管理信息化、智能化。

7.6 避难场所保障

依据本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和人防工程,作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避难场所。

区应急局负责统筹、指导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同时各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做好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和功能维护。

7.7 宣传教育

7.7.1 区城市管理委和燃气经营企业等相关单位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宣传教育计划,通过召开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全体会议、编制宣传资料等方式,组织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学习熟悉预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研究协调联动事项。

7.7.2 区人民政府将燃气安全宣传纳入社区工作内容,搞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教育。

7.7.3 区教育局负责对在校学生定期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7.7.4 燃气经营企业要以燃气用户和社会公众为对象,通过燃气销售、服务环节,以及设立安全宣传咨询点、在第三方施工工地专题宣传等渠道,加强燃气安全进社区、进企业的宣传,不断提高燃气用户和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用气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与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定期开展老年人燃气应急知识的宣传,逐渐完善老年人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

7.8 培训

7.8.1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制定燃气行业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燃气行业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普及燃气突发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7.8.2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意识、应急统筹能力和应急指挥水平。同时,各成员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应针对燃气突发事件的特点,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防护技能、隐患排查等方面定期进行培训,提升应急救援工作能力。

7.8.3 燃气经营企业定期组织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和应急抢险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应急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8.4 重要燃气用户要定期对组织操作人员及应急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协同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责任和奖惩

对于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区城市管理委承担解释工作。

8.2.2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每2年至少组织1次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燃气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和总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完善应急准备、修订应急预案。

重要燃气用户应根据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燃气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8.2.3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并抄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本单位燃气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要求报送区城市管理委备案。

8.2.4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工作实践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2.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河东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稳定供热的保障能力和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供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推进公用事业运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因燃料短缺、设备故障、外力破坏等原因,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本区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程序启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政企联动,专业处置。

1.5 事件分级

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5.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因各种原因造成5万户以上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48小时以上,或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停热24小时以上。

1.5.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因各种原因造成1万户以上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24小时以上,或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停热12小时以上。

1.5.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因各种原因造成5000户以上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24小时以上。

1.5.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因各种原因造成5000户以下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24小时以上。

注: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本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与《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本预案对各街道办事处制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制定保障方案和供热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具有指导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设立天津市河东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全面负责本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有关副主任、区城市管理委主任担任。

2.1.2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负责组织区城市管理委及有关部门制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城市管理委报备;负责组织辖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动员和实施;负责集中供热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负责区级专项供热应急处置资金的筹措;负责组织实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工作和较大及以下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和安置工作;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内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区指挥部下设天津市河东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落实区指挥部部署要求;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和报告;负责落实区指挥部提出应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物资、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对供热企业制定(修订)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检查供热企业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负责区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2.3.1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区供热设施抢修及恢复;负责配合做好在燃气供应中断时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保证燃气锅炉的燃气供应;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涉及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区集中供热应急专家组的建设和管理以及推动应用市应急指挥平台的工作;负责协调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市级热电联产供热企业的供热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本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较大和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及时调控管控有害和负面信息;会同公安河东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在上游气源问题导致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时联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协调对接上游供气单位,恢复天然气保障供应。

区产业发展促进局: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单位和铁塔公司做好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协调供电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区域供热设施供电保障工作。

公安河东分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警戒范围设置与人员疏散;负责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财政局:负责本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依法组织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转发市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预报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特种设备相关的应急处理,负责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协调供水单位做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抢险区域内的用水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依据临时救助制度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困难群众开展急难生活救助;协助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遇难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区国资委:负责组织所属供热企业做好供热保障及抢险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建立伤员救治绿色通道,及时救治和转运受伤人员,开展心理干预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燃气锅炉房泄漏造成外部环境污染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并上报区指挥部。

区人社局:负责按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按照相关部门拟定的统一宣传口径发布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信息,及时做好正面宣传,主动引导舆论,为公众解疑释惑,维护社会稳定。

交警河东支队: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开通应急气源运输车辆、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队伍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街域内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同相关企业做好供热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负责抢修现场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受影响区域人员的信息通知、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工作。

区总工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工作。

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负责处理因停水影响供热运行的供水抢修、恢复及抢险供水保障工作。

中国移动河东分公司、中国联通河东分公司和中国电信河东分公司: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区域通信抢险及相关保障工作。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供热设施正常供电。

2.3.2 区指挥部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的实际情况,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4 供热企业

供热企业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或自身产生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负责建立本企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预防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按照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本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制定特殊天气或突发事件条件下燃料保障应急方案;负责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抢修物资及抢修设备;负责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负责及时、准确上报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及恢复供热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各项应急任务。

2.5 燃气供应企业

燃气供应企业指为供热热源提供气源的单位,负责保障燃气锅炉的气源供应,做好燃气锅炉房燃气供应不足和中断、燃气泄漏及抢修等的应急处置。

2.6 现场指挥部

按照区指挥部的要求,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由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相关供热企业组成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法律法规及文件对现场总指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现场总指挥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根据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现场处置、治安维护、医疗救护、信息舆情、后勤保障、事故调查7个应急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应工作。工作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作相应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各项指令,协调督促各单位落实指令情况;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根据区指挥部要求,起草向区委、区政府报送的文件;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现场处置组: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会同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建设委、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区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燃气供应企业和供热企业组成。负责组织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物资;掌握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情况;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治安维护组:由公安河东分局牵头,会同交警河东支队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疏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发地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维护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信息舆情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公安河东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应急局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区指挥部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对网上舆论加以引导;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供热企业、燃气供应企业、中国移动河东分公司、中国联通河东分公司和中国电信河东分公司组成,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经费保障、物资保障、供水保障、气象预报、通信保障、善后处理和人员安置等工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委和区总工会组成,负责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等。

2.7 专家组

区城市管理委牵头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一般及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对策建议及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部署,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总体预防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企业组织做好预防工作,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建立与能源供应部门的沟通机制,对本区燃气资源的供需平衡状况实施动态监控;

(2)加强非采暖季集中供热设施的检修;

(3)加强采暖季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检查;

(4)加强极端天气条件下供热设施的安全监控;

(5)定期采用技术手段进行供热管网、电气设备、锅炉房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建立数据档案;

(6)每年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隐患问题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加强市政道路施工现场供热设施的安全监护。

3.2 监测

区城市管理委利用集中供热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实时对热源厂、供热企业的运行状况及主要参数进行监测。区城市管理委与各街道和区有关部门配合,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反映等多种渠道收集供热信息。区城市管理委与各供热企业保持联络畅通,与各街道办事处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掌握供热情况和动态。气象、地震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各供热企业应对重点部位、危险源进行持续性监测,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工作要求。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根据停热影响范围大小、持续时间长短和发展趋势等因素,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红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红色预警:

①预测本市未来连续5天内日平均最低温度低于-9℃;

②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万户以上,并持续48小时以上;

③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

④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橙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橙色预警:

①预测本市未来连续4天内日平均最低温度低于-9℃;

②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1万户以上,并持续24小时以上;

③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

④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重大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黄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黄色预警:

①预测本市未来连续3天内日平均最低温度低于-9℃;

②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000户以上,并持续24小时以上;

③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较大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蓝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蓝色预警:

①预测本市未来连续2天内日平均最低温度低于-9℃;

②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000户以下,并持续24小时以上;

③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一般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2 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转发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一般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的发布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网络、政务媒体、电视和其他方式进行。区人民政府组织属地街道在预警信息发布时对老年人进行风险提醒和紧急避难场所提示。

3.3.3 预警响应措施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城市管理委和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②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城市管理委和有关部门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区城市管理委做好用户宣传引导工作;

③组织供热企业、行业专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科学研判事件发展趋势;

④向用户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等全部上岗,加强值班值守,密切关注事件发展情况;

②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供热企业迅速提前预置应急抢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等应急物资;

③供热企业加强预警区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④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转移、疏散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3.3.4 预警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可能的发展态势和相应处置进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研判可能引发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按照预警发布权限,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发生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有关单位要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4.1.2 区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接报后15分钟内电话、30分钟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区人民政府在接报后,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对于区委、区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4.1.3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及时收集汇总相关信息,经研判后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4.1.4 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的时间、地点、设施名称、联系电话;

(2)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区域、户数、持续时间、损失程度,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宜;

(5)由此事件引发次生灾害或社会影响的初步分析;

(6)其他需要通报的有关事项。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因设备设施故障引起的突发事件,要迅速调集应急队伍、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开展以关闸、查找漏点、抢险堵漏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及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2 属地街道办事处接到突发事件消息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基层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组织供热专业应急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1.1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启动和应对,依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要求执行;初判发生较大、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响应启动和应对;对于较大及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视情提请市指挥部提供支持援助。如事件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5.1.2 本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共3个等级。

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市级层面决定启动的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

二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市级层面视情启动的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

三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5.2 指挥协调

5.2.1 指挥协调机制

(1)组织指挥。区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做好有关处置工作。超出事发区处置能力的,区委、区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指挥权移交市指挥部。

(2)现场指挥。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等级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统一开设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收发点和新闻发布中心,组织完善相关后勤保障。

5.2.2 指挥协调措施

(1)一级应急响应

接到特别重大或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报告后,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领导立即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供热企业赶赴现场成立区现场指挥部,区现场指挥部按上级指挥机构的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组织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必要的先期处置工作,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指挥部及区有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待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做好相关综合服务保障并按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2)二级应急响应

①接到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报告后,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领导以及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后,区指挥部组织各应急救援力量在市指挥部办公室协助下,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综合协调组及时传达现场指挥部各项指令,督促各单位落实指令,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

④现场处置组立即组织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物资。

⑤区指挥部组织区城市管理委、区发展改革委和区国资委在市城市管理委的协助下,协调上游气源供应、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保障、集中供热燃料正常运输等工作。

⑥区城市管理委会同区国资委负责组织供热企业开展供热设施抢修及恢复,在燃气供应中断时配合区发展改革委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保证燃气锅炉的燃气供应。

⑦公安河东分局组织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做好事件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⑧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调派专家团队和卫生应急队伍,开展事故伤病员医疗救治。

⑨交警河东支队负责事发地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送伤员和救灾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优先通行。

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3)三级应急响应

①接到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报告后,区有关领导、区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②市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后,区指挥部组织各应急救援力量在市指挥部办公室协助下,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区指挥部组织供热企业抢修受损的供热管线、锅炉等供热设施,尽快恢复供热。

④区指挥部组织区城市管理委、区发展改革委和区国资委在市城市管理委的协助下,协调上游气源供应、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保障、集中供热燃料正常运输等工作。

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5.3 新闻与舆情应对

区委宣传部负责较大、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区委、区政府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

信息发布可通过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借助手机短信、电视、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未经批准,参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5.4 应急结束

5.4.1 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件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4.2 市指挥部按程序宣布特别重大、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区级现场救援队伍按照指令有序撤离。较大、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生产

6.1.1 供热企业要充分估计和考虑事故遗留问题,受损建筑物倒塌等潜在危险。履行撤离现场全面交接手续,恢复供热,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确认后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1.2 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电力、供水、燃气、道路等设施的检查和受损设备修复工作。

6.1.3 供热企业负责现场清理工作;负责及时修复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中受损的供热设施;负责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恢复情况。

6.2 调查评估

6.2.1 公安河东分局负责派专人保护现场,维持现场秩序,为事件调查创造条件。参与处置人员要按照规定继续保护现场,为事件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必要时对事件现场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人员明确指令后,再决定清除事件现场。

6.2.2 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上级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做好较大及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发生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后,区应急局负责依法组织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6.2.3 责任单位要根据事件发生原因立即着手进行整改,同时要根据应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修改、完善自身的应急处置预案。

6.3 应急救助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事件调查结束后,相关供热企业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赔偿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区城市管理委建立区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辖区内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等工作;各供热企业要根据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企业应急抢险队伍,并合理分布。

7.2 物资保障

供热企业负责配置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保养、更新制度;每年9月30日前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应急物资保障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7.3 资金保障

7.3.1 区人民政府保障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由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区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3.2 供热企业在年度预算中要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专项资金作出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和维护大型抢修设备、组织应急预案大型演练等。

7.4 技术保障

7.4.1 区城市管理委与各部门协作,逐步实现本区热电联产及调峰锅炉房主干管网互联互通,满足不同区域间的供热调度需求。

7.4.2 供热企业加大投入,与供电部门配合逐步完成热源及换热站的双电源建设;加快供热自动化与信息化的融合建设,及时掌握供热参数运行及预警情况。

7.5 避难场所保障

依据本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学校室内场所、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和人防工程,作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避难场所。

7.6 社会动员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供热企业会同市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媒体、社会团体共同发挥作用,做好及时的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7.7 宣传教育

7.7.1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制定行业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组织能力。

7.7.2 区人民政府要将供热安全宣传纳入社区的工作内容,做好供热设施安全保护和宣传教育。

7.7.3 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集中供热安全宣传教育。

7.7.4 供热企业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8 培训

7.8.1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制定行业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组织能力。

7.8.2 供热企业定期组织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和应急抢险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责任和奖惩

对于在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委承担。

8.2.2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每2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供热企业应急演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典型经验交流推广。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供热企业应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并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和总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完善应急准备、修订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实用性和供热从业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负责急修、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8.2.3 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实施方案,落实本部门预案执行的负责人、责任人、联络人,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

供热企业依据本预案,编制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应急预案;在预案中应明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发生时,停、限热企业排序名单。企业应急预案须经专家论证后,上报区城市管理委备案。

8.2.4 区城市管理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5 区城市管理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和公布等各项程序。

8.2.6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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