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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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河东区文件  >  上杭路街道办事处
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上杭路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200014715XM/2020-0000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上杭路街道办事处
发 文 字 号 :
东上政发〔2018〕2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印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上杭路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

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执法大队、各社区:

  由行政办拟定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上杭路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已经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上杭路街道办事处2018年第2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各科室、执法大队、各社区请参照执行。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上杭路街道办事处

                   2018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上杭路街道办事处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和适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依据《天津市河东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上杭路街道办事处审议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之前,相关科室、执法队交由街道综治办对该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重大行政决策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街道综治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街道办事处最终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街道综治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办事处审议或报街道领导决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的决定。

以下事项适用本制度:

一、制定涉及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包括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民生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及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规划;

三、使用大额财政资金,实施大型工程项目,处置大型国有资产;

四、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五、以办事处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办事处领导认为其他需要经过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制度:

一、人事调整;

二、机关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对程序作出规定的决策事项。

第二章 审查程序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部门应将相关资料转交街道综治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起草部门需提交资料包括:

一、提请办事处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草案的法律依据及政策依据;

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材料、专家咨询意见、听证报告、不一致意见的专门说明等材料,若借鉴外地做法的还需提交其相关资料;

五、决策起草部门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起草部门应当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街道综治办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起草部门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当在街道综治办指定的时间内补齐。

第六条 合法性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街道综治办认为有必要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或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征求意见等形式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办事处法定职权;

二、决策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

三、决策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八条 街道综治办应当在收到待审查决策草案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合法性审查报告。重大决策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紧急情况的,街道综治办应当自收到审议材料后即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决策起草部门补充相关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三章 审查结论

    第九条  街道综治办经审查应按照下列内容作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决策事项属于办事处法定职权,决策内容合法、适当,决策过程符合规定程序的,建议提交办事处审议或街道领导审定;

二、决策事项主要内容合法,但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建议修改完善后提交办事处审议或街道领导审定;

三、决策事项主要内容或者程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完善的,建议暂不提交办事处审议或街道领导审定;

四、认为决策超越办事处法定权限、决策内容不合法,建议不提交办事处审议或街道领导审定。

第十条 街道综治办与决策起草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街道综治办出具的审查意见,仅作为办事处决策参考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四章  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街道综治办可以邀请兼职法律顾问或区法制办、街道人大工委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十三条 街道综治办草拟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直接由街道综治办报办事处审议。

第十四条 办事处召开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时,街道综治办应就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出说明,并对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提供进一步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决策起草部门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街道综治办参与。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部门可以邀请区法制办参与前期的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参与合法性审查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合法性审查事项的内容。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街道党工委交办的需进行合法性审查事项视具体事项依法依规办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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