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杭路街道政务服务窗口
工作人员服务管理规范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政务服务中心、执法大队、各社区:
为进一步深入落实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精神,推动街道政务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加强街道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管理,根据市、区相关制度规范要求,并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定《上杭路街道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服务管理规范》。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会议研究决定,现将该规范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杭路街道办事处
2019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杭路街道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服务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深入落实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精神,推动街道政务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加强街道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管理,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切实落实改革措施,完善软硬件设施建设,按照市、区政务服务办工作要求,依据《天津市政务工作人员服务守则》《天津市河东区2019年政务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天津市河东区政务工作人员服务规范》《天津市河东区审批业务制度》等相关制度内容,结合街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街道政务服务各窗口部门,各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窗口严格参照执行。
第二章 岗位工作要求
(三)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规定和工作纪律,须提前15分钟到岗,做好交接班工作及各项服务准备,做好考勤记录。
(四)工作期间要统一着工作服(指有统一配发的窗口部门),不得与其他衣服混穿,并按照《天津市河东区政务服务中心着装规范》要求着装。工作服要严格管理,严禁作为个人物品随意处置。禁止穿拖鞋或露脚趾凉鞋等影响窗口工作人员端庄形象的鞋子。党员于工作期间应在外衣左胸中间位置佩戴党员徽章。
(五)要坚守岗位,严禁工作期间串岗、脱岗和空岗。离开岗位外出时,要按照程序请假,同时明确B岗人员接替并做好工作交接。B岗人员在顶岗期间,享有A岗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并对执行A岗工作的结果负相应责任,不得互相推诿,影响办事效率。
(六)工作前要检查服务窗口对应的书写笔、老花镜、办事指南等相关便民设施是否完备且摆放整齐,并及时补充和更换。因事外出或暂离工作岗位时,须摆放相应提示牌。
(七)工作人员要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做到工作区域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保持办公区清洁卫生,要节约用水、用电和办公用品,禁止私接、乱拉电源。
(八)工作人员头发要修剪梳理整齐,不得染成黑、棕色以外的颜色和烫怪异发型,勤修剪指甲(不超过指头2mm)。男同志不留长发,女同志刘海不遮眼,过肩长发需梳起或盘起,不佩戴夸张的头饰、首饰和装饰品。
(九)工作人员要注意自身仪表卫生,不得文身和使用气味过浓的香水。男同志需保持面部干净清爽,女同志以淡雅、简洁、庄重为原则,不浓妆艳抹、涂有颜色的指甲油。
(十)按时参加市、区级相关部门及街道组织的工作会议、业务培训等,加强对于“一制三化”改革措施及专业政策的学习,熟练掌握为群众办事的相关法律、法规、改革文件等,杜绝存在政策落实“水流不到头”问题。
( 十一)认真落实预约审批服务制度,坚持“微笑服务、高效办事、不说不行、只跑一次”,提供更加亲民便民的服务。
(十二)禁止泄露工作秘密和服务对象隐私。
(十三)其他《天津市河东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中明确的禁止性规范事项。
第三章 窗口服务行为规范
(十四)工作期间要精神饱满,坐姿端正,行为规范,举止得体,杜绝仰靠或趴桌等行为,不准有修剪指甲、伸懒腰等不文明行为。
(十五)工作期间严禁聊天(含网络)、打瞌睡、用餐、吃零食、玩游戏、看影视、听音乐、炒股票、上网购物或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工作时间禁止在窗口服务区域看报纸、书籍、杂志以及拨打和查看手机,禁止使用电话谈论与工作无关事项。禁止工作日午间饮酒,禁止带孩子上班,带朋友、亲属等占用工作时间聊天,禁止在工作台内接待服务对象、会客等,禁止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
(十六)接待服务对象时,要微笑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和普通话,双目平视,请字当先;解答咨询问题时,要态度诚恳友好,做到耐心细致、百问不厌;接件办理业务时,要双手接、递材料,不得使用扔、投等不文明方式传递。要仔细阅读申请材料,对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须一次性地指导清楚,做到“一口清”、“一口准”,可当场补充更正的问题要指导服务对象当场改正,防止出现让办事群众多跑路、反复跑办现象。
(十七)接待服务对象时,要来有迎声,询问有答声,离开时有送声。做到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忙时、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本地人、外地人一样周到。
(十八)接听电话时要做到迅速接听,用语温和谦恭并使用普通话;挂断电话前应先征得对方同意,禁止使用“找谁!”“不知道,问别人去吧”“快点,我这里正忙着呢!”“我要下班啦”等粗暴言语,切忌蛮横无理或随意中断电话。
(十九)与服务对象交谈时应当口齿清楚、条理清晰、言简意赅、用语文明,禁止使用否定语、烦躁语、嘲弄语、蔑视语、斗气语等。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用语敷衍搪塞或推诿扯皮,甚至故意刁难服务对象。
相关文明用语严格按照《天津市河东区政务服务中心语言规范》执行。
(二十)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时,要持欢迎、虚心的态度,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遇到服务对象出现误解或情绪激动时,要控制好自己情绪,保持职业素养和服务耐心,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避免激化矛盾。遇到重大复杂问题时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或上级部门请示、汇报。
第四章 场地硬件建设
(二十一)服务场地风格要本着整洁美观、实用高效、方便群众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业务经办窗口和办事区域,明示各服务窗口标识。
(二十二)场地内做到地面墙面干净整洁,禁止吸烟、摆放烟灰缸、吃零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以及大声喧哗嬉戏。
(二十三)各服务窗口配备书写笔、老花镜、办事椅、办事指南等,场地内配置饮水机等便民设施,残疾人服务窗口有相应人性化设计;对外开放洗手间,内设有残疾人无障碍设施。
(二十四)办公桌面只摆放与工作有关的物品并保持规范整洁。办公区域及办公电脑、办公用品、相关文件、受理材料等摆放情况参照《天津市河东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摆放规范》执行。
(二十五)公布窗口服务业务受理材料及相关政策、办理流程等告知事项。
(二十六)窗口设有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点和党员示范岗,能够提供相应服务。
(二十七)场地内显著位置设有电子屏幕、相关公益广告和禁烟标识,窗口或部门获得荣誉应统一在指定位置悬挂摆放。有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器材,无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现象。未经批准不得悬挂张贴地图、标语等。
(二十八)做好安全技术保障,安装场地监控设备,确保工作区域和人员全覆盖。
(二十九)档案资料要随办随清,分类整理,定期归档,档案工作有专人负责。文件资料柜内资料摆放规范,严禁存放办件资料以外的其他物品。
(三十)公开投诉电话、设置意见箱,畅通投诉监督渠道。
(三十一)其他便民利民设施。
第五章 相关管理制度
(三十二)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加强日常出勤、请假等方面日常管理和报备审批,对不按程序请假、无故旷工人员按规定严肃进行批评或处理,具体程序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进一步规范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
(三十三)实行班前会和周例会制度,开展月度培训。班前会于每日上岗前十分钟召开,由窗口部门负责人主持,强调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周例会于每周一上午召开,由窗口部门负责人主持,重点交流汇报一周重点工作和问题,如遇特殊情况另在本周内择期召开;每月定期举办月度工作例会和学习培训,由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负责人主持,加强对工作人员政策理论、制度规范和业务知识等方面日常培训。
(三十四)建立健全岗位制度。全面实行公示公开制度,严格执行AB岗工作制、首问首办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承诺审批制等相关审批制度。要一次性准确全面地告知服务对象办理程序、申请条件和办结时限等全部内容,让其对自己要办的事、要准备的材料、能否办成做到心中有数。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事项,要明确具体告知受理的部门和窗口,耐心做好解释,严禁推诿或拒绝回答服务对象咨询,让其反复跑。
(三十五)要全面落实网上办、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等改革措施,不得擅自提高申报条件,增加申请材料,增设审批环节,严禁推诿扯皮、吃拿卡要。同时,严禁在业务办理中以权谋私,违规办理。
(三十六)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窗口部门相关应急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稳妥处理各类服务纠纷、闹访、缠访和暴力事件,加强上下联动和部门协调,有效化解各类问题和危机。
第六章 考核监督体系
(三十七)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由各窗口部门负责人牵头实施,按照公正、客观、全面、程序规范的原则,组织每天对工作人员在岗考勤、着装仪表、服务态度、执行制度、办公设备摆放以及场地环境卫生、综合运行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做好巡查问题记录,及时处理办事人员投诉,协调解决工作人员反映的问题等,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相关科室、部门反映。
(三十八)建立定期自查体系。各窗口部门结合上杭路街道政务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工作,围绕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管理制度标准化、服务行为标准化和场地建设标准化等,每季度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并进行整改提升。
(三十九)建立效能考核办法。按照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重点围绕工作人员日常考勤、工作纪律、业务办理、个人作风、社会评价以及落实“一制三化”改革措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切实发挥效能考核的激励性、约束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强考核结果的运用。
(四十)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强化窗口部门的组织、制度和纪律监督,畅通信访、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对待和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支持相关社会监督员、企业群众和新闻媒体等开展广泛的社会舆论监督,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对于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行为,以及服务态度不好和相关政策制度执行不力的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打造风清气正、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服务窗口阵地。
第七章 附则
(四十一)本规范由上杭路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四十二)本规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