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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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河东分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来源: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 发布时间:2024-01-22 09:51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编制,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分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不断提升政务公开质效。

    (一)主动公开情况。2023年,分局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平安河东”双微及各类新闻媒体主动公开各类信息2695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3年,分局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5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答复24件,1件结转至下一年度办理。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2023年,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发行政诉讼2起,结果均被法院维持。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230187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637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5

0

0

0

0

0

25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

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4

0

0

0

0

0

24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24

0

0

0

0

0

24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1

0

0

0

0

0

1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 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 计

结果维持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 计

0

0

0

0

0

2

0

0

0

2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分局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下一步,分局将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全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一是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我局的重要工作内容认真抓好落实,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是进一步优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运行机制,严格落实“谁制作、谁审核、谁发布”原则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年度,我单位未收取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