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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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大直沽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3-11-08 10:00

一、参保范围及要求

(一)具有本市户籍、学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城乡未就业居民(含新生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儿童(包括外省市、港、澳、台及外国籍学生儿童)。

(二)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父母任何一方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可以凭本市居住证受理回执或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参加居民医保。本市学籍的外籍学生,凭有效护照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加居民医保。

二、缴费标准

(一)城乡未就业居民(成年),自愿选择缴费档次,选择高档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1010元,选择低档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380元,享受相应缴费档次报销待遇。

(二)各级各类在校学生(含托育机构)、未成年居民、新生儿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缴费,每人每年380元,享受高档缴费报销待遇。

(三)特困人员、部分优抚对象、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和孤儿,个人缴费部分按照100%的比例全额资助,个人无需缴纳费用。

(四)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其他重度残疾人(指未享受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统称“其他重度残疾人”)、享受国家助学贷款高校学生等资助参保对象,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90%的比例定额资助,其余10%费用由个人缴纳,具体为每人每年38元。其他重度残疾人中的居民(成年),可自行选择更高缴费档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再享受定额资助参保政策。

三、集中申报缴费期

2024年度本市居民医保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为2023年10月10日至12月31日,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人员,持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2024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四、办理参保登记

(一)各级学校、托育机构、福利机构等单位,线下到辖区医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线上可通过网上申报第三方代办系统(天津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自主在线上完成参保登记业务。享受国家助学贷款高校学生由学籍所在学校统一向区医保分中心申报办理参保登记,市教育部门应指导各高等院校根据助学贷款合同完成享受助学贷款高校学生身份确认工作。

(二)以行政村(组)为主体代居民申报参保缴费的,线下到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线上可通过网上申报第三方代办系统(天津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自主在线上完成参保登记业务。

(三)其他未就业居民,线下到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线上可通过网上申报第三方代办系统(天津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津医保APP医保办事大厅,自主在线上完成参保登记业务。

(四)本市医疗救助对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特困等人员)、部分优抚对象、其他重度残疾人员、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等人员分别由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残联、市委老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向市医保中心提供相关信息(以数据共享或报盘形式提供),由市医保中心负责统一办理相关参保登记及待遇标识维护手续。

五、申报缴费

(一)申报缴费渠道

1.各级各类学校、托育机构、福利机构、以行政村(组)为主体代居民申报缴费的,使用社保费代收客户端“社保费代收代报(自主)”功能进行虚拟户申报,选择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缴费或打印《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方式缴费,不再通过原代办系统“虚拟户医疗申报”功能进行申报;社保费代收客户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资料下载”版块进行下载,用户名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2.其他未就业居民(含新生儿、未成年及成年居民),可以由街(镇)综合服务机构依据居民参保信息,通过代办系统,确定缴费档次,核定缴费金额,打印《缴费通知单》,到银行临柜缴费,也可以通过天津税务手机APP、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扫码等缴费。

(二)缴费方式

1.银行临柜缴费:缴费人持《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或《缴费通知单》,到协议商业银行网点临柜缴费。协议商业银行包括: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天津银行、邮储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滨海农商银行、渤海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齐鲁银行。

2.天津税务手机APP缴费:缴费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网站,或通过《缴费通知单》,用手机扫描二维码,下载注册“天津税务”手机APP,通过“自然人业务-社保缴费办理”功能,为本人或他人自助缴费。

3.电子税务局缴费:缴费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网站,以自然人身份登录后,通过“自然人业务-社保缴费办理”功能,为本人或他人自助缴费。

4.微信、支付宝缴费:缴费人通过微信“社保云缴费”小程序中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功能、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居民医保缴费”功能,为本人或他人自助缴费。

5.扫码缴费:通过扫描“社保云缴费”二维码,选择“天津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功能,为本人或他人自助缴费

6.办税服务厅缴费:缴费人前往办税服务厅,通过现金或使用智能POS机缴费。

7.银联缴费:缴费人通过银联APP的居民医保缴费模块,选择“城市服务-更多-社保缴费-城乡居民”功能,为本人或他人自助缴费。

8.对存在医保个人账户共济的,可选择“津医保”APP中“城乡居民个账代扣”功能实现居民医保自助缴费。

六、缴费与待遇享受

(一)凡按规定在2024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申报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人员,按规定享受2024年居民医保待遇,并在待遇享受期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保障范围。未在居民医保集中申报缴费期内办理2024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的人员,可在2024年内随时办理当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待遇享受期另行计算。

(二)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四个月(含)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自出生之日起四个月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在2023年9月至12月内出生,并办理了2024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2023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和2024年居民医保待遇。

(三)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或连续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待遇中断后三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发生的医疗(生育)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四)在当年度补缴居民医保的,已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不含补缴)且中断缴费3个月内重新参加当年度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的,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生育)费用不予报销。

(五)在当年度补缴居民医保的,未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不含补缴)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生育)费用不予报销。

(六)未参加2023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内以学校、托育机构为单位办理2024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享受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居民医保待遇及2024年居民医保待遇。

(七)经本市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其他重度残疾人、部分优抚对象、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和孤儿,参加当年度本市居民医保后,按照自然年度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待遇。其中,资助参保对象自被确认身份次月起,按规定分别享受对应医疗救助(补助)待遇;被取消相关身份后,自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取消享受医疗救助(补助)等相关待遇。

七、重复参保限制

(一)参保人在本市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不允许参加职工医保。参保人可在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后,参加所在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

(二)在集中申报缴费期已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再次申请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含补缴),参保人应先行办理居民医保退费手续后,方可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三)参保人因在本市参加居民医保造成外省市无法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在校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

八、异地就医备案

跨省异地就医前,参保人需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津医保”、“津心办”等APP自助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服务,也可到我市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参保人前往北京市、河北省住院和普通门诊就医,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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