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适应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要求,解决“人户分离”老年人无法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问题,增加老年人可支配收入,满足多样化、自主化养老需求,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和我市增加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工作的总体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形式
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形式由养老服务券改为现金,采取社会化方式按月发放。可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也可依托社会保障卡、惠农资金“一卡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转存到补贴对象账户中,由补贴对象自行领取。将补贴资金存放入指定代理金融机构的,一般应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确定,且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补贴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具体方式由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调整时间
自2017年12月起,调整为现金方式发放。
三、资金来源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50%转移支付补助。
四、拨付程序
市级补助资金采取提前下达和年终结算方式拨付。市民政局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年度资金分配意见。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资金分配意见,按比例将下年度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市民政局于次年年底前提出资金结算方案。市区两级财政局、民政局根据资金结算方案,进行结算。
各区财政局收到市级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根据区民政局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将资金拨付发放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民政局要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严格做好补贴资格审定工作。老年人照料等级评估可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相关评估标准进行,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确保实现“由券变现”的平稳过渡。
(二)加强人员保障。各区民政局要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和制度,依托街道乡镇和社区,指定专人做好补贴发放工作。现有工作人员不足的,可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按规定足额安排区级补贴资金,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民政部门开展老年人照料等级评估、政策宣传等工作。
(四)加强服务保障。各区民政局要向补贴对象提供本区域内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企业等名录和养老服务内容清单,方便补贴对象自主选择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五)加强信息化管理。各区民政局要完善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本级居家养老信息平台,加强补贴发放和管理,并做好与市级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区民政、财政局要加强监督,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