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无障碍 简体 | 繁体 长者模式 长者模式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态罚字[2024]013号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4-15 18:00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态罚字[2024]013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99NQ5M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军华园5号楼1门103室

法定代表人:曹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河东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3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我市2024年3月12日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2024年3月14日20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自2024年3月16日20时终止Ⅱ级应急响应。2024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监控大屏对河东区成林道与万东路交口西南侧的“万欣城A地块钢结构围挡建设项目”进行非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期间,你单位有一台挖掘机正在进行土方施工作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强制性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3月15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3月18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情况说明;

7、整改报告;

8、《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序号46号;

9、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

10、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

11、2024年3月15日和3月18日现场检查照片材料;

12、2024年3月15日和3月18日现场检查视频材料。

证据1证明当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现场检查,该单位存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未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施工的情况;证据2证明该单位在2023年3月15日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未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施工;证据3-5证明违法主体相关基本信息;证据6证明该单位施工承包情况相关说明;证据7证明该单位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情况;证据8证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依据;证据9-10证明自2024年3月14日20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自2024年3月16日20时终止Ⅱ级应急响应;证据11-12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预案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态罚告字[2024]00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4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2024年4月1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态罚告字[2024]007号)及其送达回证(津东生态送字[2024]036号)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我局:

1.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河东支库。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河东支库。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等级调整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满三个月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联系人:曹阳 王璟璇          联系电话:24160436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21号

邮政编码:300170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