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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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态罚字[2024]014号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4-17 18:00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态罚字[2024]014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河东区乖乖悦悦宠物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2MA070LPG0A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东新街道冠云西里6-1-101-105

经营者:林雨松(身份证号:2201***********919)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河东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2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你单位有一台DR设备(型号:Lim2Vet牌DR设备),于2020年5月投入使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设备系统数据,显示该设备2020年5月5日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共计开展检查563次,拍摄图像1191张。经调取X光片收费系统记录,显示你单位自2020年5月5日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共计收取X光检查费用237913.28元(自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共计收取X光检查费用90966.9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2月28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2月29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营者身份证明;

5、授权委托书;

6、经营者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2024年2月2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DR影像的收费记录和检查记录;

8、2024年2月28日和2024年2月29日现场检查照片材料;

9、2024年2月28日和2024年2月29日现场检查视频材料。

证据1证明当日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射线装置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

证据2证明你单位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DR设备(型号:Lim2Vet牌DR设备)及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3-6证明违法主体基本信息;

证据7证明你单位DR设备的使用及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8-9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4月3日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生态听告字[2024]0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4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2024年4月3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生态听告字[2024]004号)及其送达回证(津东生态送字[2024]041号)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序号45的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情形,应没收违法所得且罚款违法所得的1倍,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我局:

1.对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万零玖佰陆拾陆元玖角;

2.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玖万零玖佰陆拾陆元玖角。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河东支库。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河东支库。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等级调整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满三个月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联系人:曹阳 王璟璇          联系电话:24160436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21号

邮政编码:300170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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