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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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天津河东斯坦姆眼科医院、天津河东中科医院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4-02 11:10

近日,区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河东斯坦姆眼科医院等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过度检查、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诊断与性别不符、串换收费、高靠收费、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关于印发《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区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医保处字〔2024〕第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24026.94元。

二、天津河东斯坦姆眼科医院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关于印发《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区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医保处字〔2024〕第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36138.15元。

三、天津河东中科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串换收费、过度检查、诊断与性别不符、重复收费、串换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关于印发《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医保规字 〔2021〕10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区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医保处字〔2024〕第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34193.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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