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道精诚(天津)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迟雪薇、任响响、蔡晓梦、张权利、孙美华、王晓敏
诉你单位(立案号:津东劳人仲案字[2024]第1071号至第1075号、第1109号,案由:劳动争议计时工资等)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仲裁决定书(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578号至579号、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581号至583号、津东劳人仲定字[2024]第407号)。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578-1号仲裁裁决书(迟雪薇)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7月提成522.54元,8月工资4500元,9月2日至3日工资346.15元,经济补偿4500元,以上共计9868.69元;
二、驳回申请人提出的休息日加班费和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578-2号仲裁裁决书(迟雪薇)主要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1日至9月3日防暑降温费780.87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582-1号仲裁裁决书(任响响)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7月提成1621元,8月工资5000元,8月提成2212元,9月工资384.6元,经济补偿5000元,以上共计14217.6元;
二、驳回申请人提出的休息日加班费和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582-2号仲裁裁决书(任响响)主要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1日至9月3日防暑降温费780.87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578-1号仲裁裁决书(蔡晓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工资3951.63元(已扣除社保个人应缴纳部分),9月2日至3日工资346.15元,经济补偿4169.23元,以上共计8467.01 元;
二、驳回申请人提出的休息日加班费和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578-2号仲裁裁决书(蔡晓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1日至9月3日防暑降温费780.86元;
二、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支付报销款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579-1号仲裁裁决书(张权利)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7月工资3115.38元,7月提成3374元,以上共计6489.38元;
二、驳回申请人提出的休息日加班费和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579-2号仲裁裁决书(张权利)主要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1日至9月2日防暑降温费435.64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583-1号仲裁裁决书(孙美华)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7月工资及提成12940.69元(已扣除社保个人应缴纳部分,未扣除个人应纳税额),业绩精英奖第四名300元,以上共计13240.69元;
二、驳回申请人提出的休息日加班费及黑马奖励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583-2号仲裁裁决书(孙美华)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1日至7月27日防暑降温费468.52元;
二、申请人提出的补交在职期间社保公积金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津东劳人仲定字[2024]第407号仲裁决定书(王晓敏)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王晓敏诉被申请人宜道精诚(天津)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委于2024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独任庭),因申请人未按仲裁庭规定的开庭时间出席庭审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决定撤回。”
望你单位看到公告后到本委(本委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与育才路交口河东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60567921)领取书面文书,如你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亦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