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洋:
因你在天津市河东区金地紫乐名邸2-4实施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
于2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逾期未拆除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你负担。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二号桥街道办事处
2025年2月10日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东区耐火路10号
联系电话:022-84370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