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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王建阳、吴慧民诉你单位(立案号:津东劳人仲案字[2024]第1213、1214号,案由:均为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等)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东劳人仲裁字[2025]第55、56号)。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5]第55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自2024年9月20日至10月28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9月20日至10月28日工资7600元(未扣除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个人应承担部分),1天休息日加班费444.44元,法定休假日加班费1800元,2024年10月20日至10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00元,以上共计11844.44元;
三、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延时加班费的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5]第56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自2024年9月5日至10月26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9月5日至10月26日工资13000元(未扣除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个人应承担部分),法定休假日加班费2600元,以上共计15600元;
三、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延时加班费和休息日加班费的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望你单位看到公告后到本委(本委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与育才路交口河东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022-60567921)领取书面文书,如你单位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亦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