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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吴焕如诉你单位(立案号:津东劳人仲案字[2023]第684号, 案由:计时工资等)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东劳人仲裁字[2023]第671号)。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3]第67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工资49764元人民币;二、申请人第三项和第四项仲裁请求均不属于劳动人事仲裁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受理及处理;三、驳回申请人第二项及第五项仲裁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望你单位看到公告后到本委(本委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与育才路交口河东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60567921)领取书面文书,如你单位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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