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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方洪艳、王娜、华乃妤诉你单位(立案号:津东劳人仲案字[2023]第685号、686号、687号,案由:计时工资等)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东劳人仲裁字[2023]第714-1号、714-2号、715-1号、715-2号、716-1号、716-2号)。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3]第714-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3]第714-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间欠付工资35946元(大写叁万伍仟玖佰肆拾陆元整);
二、申请人提出的拖欠工资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取费用。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3]第715-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3]第715-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欠付工资32964元(大写叁万贰仟玖佰陆拾肆元整);
二、申请人提出的垫付报销费用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仲裁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取费用。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3]第716-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3]第716-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欠付工资44735元(大写肆万肆仟柒佰叁拾伍元整);
二、申请人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并开具证明、补缴社会保险、垫付报销费用,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的请求均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取费用。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望你单位看到公告后到本委(本委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与育才路交口河东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60567921)领取书面文书,如你单位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亦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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