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阅婚姻档案(2020年12月31日前的结、离婚登记档案)
1、婚姻当事人持身份证,可以查阅本人的结婚、离婚登记档案。
2、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
(1)近亲属(直系亲属)可以执两人身份证、能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户口本、当事人委托书(双方签字按手印)进行查阅。
(2)近亲属(直系亲属)以外的其他受托人可以执两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进行查阅。
3、残疾人查阅婚姻情况,可由残疾证上注明的监护人执双方身份证代为查档。
4、若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已亡故。
(1)由公证机关工作人员执工作证和单位介绍信查阅。
(2)由其近亲属(直系亲属),执两人身份证、能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户口本、当事人死亡证明进行查阅。
5、再婚夫妻想要查阅配偶与前夫(妻)的婚姻登记信息以及继子女想要查阅继父(母)的婚姻登记信息的,因涉及第三人隐私,必须由公证机关工作人员执工作证和单位介绍信查阅。
6、区档案馆查到档案后,只出具(复印或打印)婚姻登记信息底档,不提供任何书面证明。
注:本馆只保存当时在河东区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的档案,在法院离婚的档案不在本馆保存,请到办理离婚时的相关法院查询。其他婚姻问题请咨询河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龙潭路与广瑞路交口,电话:24131935或24150513)
二、查阅知青档案
1、当事人持身份证,可以查阅本人的知青档案。
2、知青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知青档案,可委托亲属或朋友,执两人身份证和委托书进行查阅。
3、当事人已经亡故的,查阅人可以执两人身份证件及当事人死亡证明进行查阅。
注:本馆只保存部分随街道和学校下乡的知青花名册和登记表,以下几种情况不在本馆保存,请到相应单位进行查阅:
(1)疏散的知青档案在区民政局保存。
(2)遣返的知青档案在公安局保存。
(3)知青子女返城审批表在区人社局保存(河东区津塘路与十三经路交口)。
(4)自行下乡者,如回原籍等情况未在本馆保存。
(5)知青的迁出迁入户口页在所属街道派出所保存。
三、查阅其他类型档案
1、持有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等合法证件的我国公民和组织,可直接来本馆查阅馆藏开放档案、图书资料和政府公开信息;港、澳、台同胞凭有效证件及相关单位或组织的介绍信办理查阅手续;外国公民和组织查阅档案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馆藏未开放档案,须持原档案移交单位同意查阅的介绍信。
3、 查阅利用下列档案,须履行必要手续。
(1)查阅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归档的区委常委会议记录、区长办公会议和常务会议记录,以及其他控制使用的档案须经“两办”主任批准;查阅利用区纪委监委会议记录类档案,须报请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查阅利用区各直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等单位的会议记录,须持移交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介绍信。
(2)移交单位查阅利用其移交进馆的涉密档案,应由移交单位工作人员持有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的查阅利用审批表及介绍信,办理查阅利用手续;其他单位查阅利用涉密档案,利用者必须征得档案移交单位同意,并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涉密档案原则上仅提供阅览及摘抄,不提供复制、拍照等利用方式,确因工作需要复制、拍照的,须经原定密单位批准,并使用其指定的涉密设备进行复制或拍照。
查阅利用涉密档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利用档案,凭单位介绍信和查档人员工作证办理查阅利用手续。
(4)查阅已去世的河东区委管理的死亡干部档案,利用者须持有区委组织部开具的《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方可进行查阅利用,仅供摘抄,严禁复制、拍照等。
四、以下几种未在本馆保存的档案,请到相应单位进行查阅
1、居民个人的人事档案,请到相关的人才中心、街道办事处、原单位或原单位的上级单位进行查阅。
2、公安系统的户籍档案(含下乡知青的迁出、迁入户口页等),请到相应的派出所进行查阅。
3、各学校的学籍档案,到所属学校或区教育局查阅。
4、房管系统的产权、拆迁等档案,到区房管或住建部门查阅。
5、就业招工小票未在本馆保存,请到相关单位查阅。
河东区档案馆地址:河东区萃缘路(上实仰山小区后原天津工业大学教学楼)
查档电话:24223795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夏令时期间为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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