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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卫健执法机关实行“首违免罚”柔性执法见实效
来源:河东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6-09 17:23

2023年5月9日,我委执法人员对某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共场所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为期5天,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在该案中,由于该违法行为是该单位在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违法,该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上岗时间未超过7天,且该单位仅一人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并在改正期间停止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该案当事人签署了《合法诚信承诺书》,承诺于20日内完成整改,后该案中的从业人员于2023年5月25日取得了健康合格证明,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符合《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不予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经酌定不予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附件1:序号1)

本案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备注: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1.符合文件规定条件;2.持有健康合格证明但有效期超期不超过7天(如无证人员为新上岗人员,该工作人员上岗时间不超过7天);3.人数不超过3人的。

思考延伸

NO.1 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构成要件?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我市卫生健康委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参照该文件规定,本办法所称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首次发生《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文件规定构成“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①首次发生;②危害后果轻微;③及时改正。

本案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案卷档案材料等,查询相对人在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二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借此鉴别“首次”执法领域、执法地域、执法时间,以此确定是否属于“首次”违法;结合《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在行使裁量权的范围内,充分考虑社会影响度客观判断“危害后果轻微”;利用《合法诚信承诺书》,由当事人自愿签署接受执法人员普法教育,按期核查“及时改正”。

NO2. 推行“首违不罚”制度现实意义?

《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共列举了“首违不罚”情形13项,大力推行柔性执法,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主动消除或减轻社会危害,让经营主体在感受“执法力度”同时感受到“执法温度”。

“首违不罚”制度给了行政相对人纠错空间,行政执法的绝非“为罚而罚”、也非“放任不罚”,而是要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首违不罚”并非“一罚了之”,对于适用《清单》的,执法人员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特点,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告知承诺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经营主体自觉守法,达到执法效果。执法人员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的同时,要求行政相对人做出合法诚信的承诺,签署《合法诚信承诺书》,履行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等责任。促进经营主体自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以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着眼于发展市场经济全局,助推河东卫健领域高质量发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