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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曝光|安全生产“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来源:河东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8-11 19:20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河东区应急管理局聚焦精准执法,牢牢抓住“关键少数”,严格执行“一案双罚”,分别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压紧压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典型案例分批整理推出,以案说法、以案警示、以案教育,希望对推动广大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所帮助。

案例:某公司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案

【查处理由及结果】

近日,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东区的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主要其负责人未履行新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7项安全生产职责。在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等人的询问中,被询问人均承认违法事实。结合执法现场证据及询问结果,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部工作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以上条款,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了以上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规定。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安全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职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单单是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企业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地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安全生产,迫切需要把全体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形成全面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良好生产经营环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员必须亲自带头,自觉执行责任制的规定,经常或定期检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奖优罚劣,提高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执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得以巩固;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线员工,也要自觉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起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根据业务要求和岗位实际,不断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更要注重将相关制度落到实处。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停留在纸面上,相关制度规定流于形式,未能切实发挥作用,新安法强调“落实”二字,要求把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扎根到生产经营每个环节、落实到生产经营一线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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