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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河东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7-25 18:00

为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主动担当作为,统筹开展“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津市河东区舍汇人服装店销售侵权服装案 

2023年9月,河东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河东分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BALENCIAGA(巴黎世家)、GUCCI(古驰)、FENDIA(芬迪)侵权服装355件、鞋31双、皮带3条,经品牌商标权利人进行鉴别为侵权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情形,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权服装355件、鞋31双、皮带3条;罚款80000元。

案例二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津市河东区大美丽服装店销售侵权服装案

2023年11月,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公安河东分局的移送线索,并对接收的当事人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经鉴别,涉案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情形,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LOUISVUITTON”品牌、“BALENCIAGA”品牌侵权商品共计353件;罚款60000元。

案例三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津市河东区佳乐雅烟酒店

未履行进货查验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1月,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烟酒店正在销售的3瓶“汾酒”牌白酒经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白酒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销售白酒未查验供货者资质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3瓶;罚款2000元。

案例四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津市河东区新百汇丰烟酒店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2月 ,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待售的42%vol“海之蓝”白酒(480ml/瓶)3瓶、52%vol“海之蓝”白酒(480ml/瓶)4瓶,上述白酒经“海之蓝”注册商标权利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员现场鉴定,非该公司生产,为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商品依法予以扣押。

当事人销售侵犯“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结合本案中自由裁量情况,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没收侵权的42%vol“海之蓝”白酒(480ml/瓶)3瓶、52%vol“海之蓝”白酒(480ml/瓶)4瓶;罚款3000元。

案例五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津市河东区驼白金鞋帽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2月,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骆驼牌”鞋与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经商标注册人的委托代理人当场鉴别,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骆驼牌”品牌标识的鞋151双;罚款5000元。

案例六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津市河东区酱酒酒类销售部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11月,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移送,称天津市程天发烟酒茶商行销售的三箱规格为53%vol,500ml的飞天茅台白酒采购自当事人处。上述白酒在售出后,经丰镇市公安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专业鉴定人员鉴定,其中两箱非该公司生产,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发后,当事人联合天津市程天发烟酒茶商行经营者主动联系消费者,已将货款退还给消费者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当事人销售的白酒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案例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津市河东区潮尚男装店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2月,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公安河东分局案件线索,称当事人销售的GIVENCHY(纪梵希)、LOUISVUITTON(路易威登)、CHANEL(香奈儿)等服装涉嫌违法。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到现场后对品牌商标权利人鉴别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进行了交接并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案自由裁量情形,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权服装共计872件、鞋共计104双、皮带3条、皮包11个、袜子9盒;罚款150000元。

案例八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津市河东区聚福禄烟酒店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10月,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同酒厂鉴定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正在销售的剑南春、五粮液等65瓶白酒经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65瓶;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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