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东区存量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及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河东区存量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及审批程序规定》,请参照执行。
河东区楼宇经济管理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东区存量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及审批程序规定
为规范存量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行为,服务好楼宇建设,严格专项资金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参照《关于促进中心城区加快发展楼宇经济的若干意见》(津政办发[2011]38号)等各项规定,特制定本文件。
第一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一条 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指市、区两级财政出资用于支持现有商务楼宇中经由市级部门认定过的税收亿元楼宇发展的专项资金。存量专项资金特指现存在商务楼宇监管账户的市、区两级财政出资的剩余部分,监管账户无剩余资金的楼宇及未被市级部门认定过的楼宇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银行开户行监管,未经审批,楼宇方不得自由支取。区楼宇办对楼宇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切实将专项资金用于设施配套、招商引资、租金补贴和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楼宇实际管理方(以下简称楼宇方)应在每次使用资金后进行专项审计,未提交审计报告的,不得继续使用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五条 楼宇方按时间要求向区楼宇办提交以下申请要件。
要件1:资金申请表或资金使用报告。用于设施配套的,必须有提升改造目标和采购计划;用于招商引资的,必须有意向企业或具体活动内容;用于租金补贴的,必须有腾空原有面积并引进企业的计划;用于服务平台建设的,必须有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要件2: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要件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要件4:能够证明楼宇进行提升改造工作的合同、造价书、发票等原始凭证复印件。
要件5:楼宇方提供的资金账号,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要件6:楼宇方出具的资金使用承诺书及审计报告。
第六条 区楼宇办对楼宇方提供的要件进行初审,如有不符合第五条要求者,要求其补充完整,并填写《河东区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提交区楼宇办负责专项资金审批科室。
第七条 负责专项资金审批科室对要件、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市、区各项文件要求进行认真复核,在《河东区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中签署复核意见后提交分管领导。
第八条 分管领导根据初审人员、复核人员审核意见及实际情况,确定拨付金额,并在《专项资金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九条 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由负责专项资金审批科室完成关于申请专项资金相关情况的书面汇报,提交楼宇办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楼宇办集体研究通过后,根据实际情况,报分管区领导同意。
第十一条 以上专项资金审批所有流程完成后,楼宇方需向银行出示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方可使用监管账户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和骗取资金的,以及挪用和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并向区政府提交相关报告。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在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楼宇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因为目前楼宇经营情况较为复杂,有的是产权单位管理,有的是物业部门管理,有的是委托第三方管理,因此本办法中的“楼宇方”统称为“实际管理单位”,意指对房屋有相对管理权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