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河东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及全过程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4年天津市审计局固体废物专项审计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河东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及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请参照执行。
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29日
河东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及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实施原则)
第四条(实施部门)
第五条(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源头减量)
第七条(分类投放)
第八条(分类收集)
第九条(收运单位确定)
第十条(收运作业单位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收运规范)
第十二条(转运站)
第十三条(处置方式)
第十四条(垃圾处理费)
第十五条(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六条(应急机制)
第十七条(禁止行为)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对本区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三)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分类,是指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4类进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分类处置。
第三条 (实施原则)
(一)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
(二)谁产生、谁负责。
第四条 (实施部门)
(一)区政府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并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派出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管理工作,做好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并做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三)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区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全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监督管理,推动全区生活垃圾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2.区宣传部门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及行业宣传载体广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营造全区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良好氛围。
3.区文明办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类文明创建工作。
4.区机关事务服务部门负责指导、推动、检查本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高标准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公示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为全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起到带头示范引领作用。
5.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推动、检查本区内国有企业高标准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公示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为全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起到带头示范引领作用。
6.区政府服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项目立项、审批、核准等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7.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规范本区内各单位有害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转工作,对有害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对危废处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8.区住房建设、民政部门负责加强本区内各类在建工程施工区域、物业服务区域的管理,指导、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各类在建工程施工区域、物业服务区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工作。
9.区商务、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本区宾馆、酒店、旅游景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城市生活垃圾中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再利用,提高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收集比例,推动本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转型升级,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行业检查内容。
10.区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推动、检查本区医疗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防止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11.区教育部门负责推动本区内各级学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做好本区教育系统垃圾分类的指导、检查及考评工作。在校园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教育、宣传和推广。
12.区武装部门负责指导推动驻区部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考核机制和各项制度,充分发挥带头引领示范作用。
13.区社工部门负责指导规范本区居民公约的制定、修订工作,倡导居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4.区财政、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妇联、团委及区人民政府垂管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规划和建设)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制定本区的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源头减量)
(一)区政府在保障生产生活安全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二)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第七条 (分类投放)
(一)本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2.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3.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属于城市居住区的,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4.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5.火车站、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码头船舶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6.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遵循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和行业规范,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五)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八条 (分类收集)
本区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分类收集、运输的标准及要求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收运单位确定)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区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的服务单位。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或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核发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许可证。
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
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的,自行收运单位应当向区城市管理部门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由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服务区域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收运。
第十条 (收运作业单位具备的条件)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并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生活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收集工具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生活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车辆应当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有与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处置协议;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存放场所。
第十一条 (收运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作业标准和相关规定,提供安全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收运服务;
对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运输;
收运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复位,并及时清扫,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收运生活垃圾的专用密闭车辆应当标识清晰,车容整洁、车体完整,并具备与所运输的生活垃圾性质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区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转运站、处置场所存放或者处置。
第十二条 (转运站)
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可根据生活垃圾运输需要,设置生活垃圾转运站。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
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运转应当符合环境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接受区城市管理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处置方式)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应当按照区城市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垃圾收运至生活垃圾转运站或处理厂(场)。
第十四条 (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生活垃圾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建设)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健全完善信息化智能监管平台,将生活垃圾全流程运营的所有信息、在线监测接入区生活垃圾全流程分类信息平台,提高运营监管的智能化、现代化水平。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建立运营台账,并按期将运营情况报送区城市管理部门。运营台账应当如实记录所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运营数据汇总,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市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应急机制)
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生活垃圾清扫、收运单位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清扫、收运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的,生活垃圾清扫、收运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十七条 (禁止行为)
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过程中禁止任意丢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集、运输。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
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依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开展监督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十九条 (其他规定)
厨余垃圾的收运、处置和管理,按照《天津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一)本办法的解释工作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上级单位对生活垃圾管理颁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