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河东区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及全过程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4年天津市审计局固体废弃物专项审计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河东区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及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请参照执行。
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29日
河东区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及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实施原则)
第四条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源头减量、备案核准)
第六条 (分类收集、处理)
第七条 (运输管理)
第八条 (运输规范)
第九条 (处置及利用)
第十条 (联单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收费制度)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参照管理)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第十七条 附则
第十八条 附件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提高建筑垃圾的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全过程管控建筑垃圾源头申报、收集运输及消纳处置产生的环境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固体废物。
3.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是指将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
第三条 (实施原则)
1.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属地化。
2.谁产生、谁负责。
3.规范运行、市场参与、就近消纳。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加强部门协同,统筹协调建筑垃圾治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收运体系,做好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的监督管理及信息化管理,提升建筑垃圾安全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水平。
(二)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派出机构按照本市和区人民政府的具体要求,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行政执法和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三)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
区城市管理部门:
负责全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运输的审核;
(1)牵头组织本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考核,指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2)负责市容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
(3)负责建筑垃圾城市道路运输、市容环境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体不洁、撒漏、不按规定地点装卸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
(4)按照《天津市环卫设施布局规划》要求,落实本区建筑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
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负责区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以及装饰装修领域的建筑垃圾源头治理;
(2)指导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督促责任单位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
(3)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目录,积极推广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
2.交管河东支队:
(1)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本区内不遵守交通法规、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牌照污损等违法行为;
(2)会同区城管部门核准区属项目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输时间及路线;
(3)协助市交通运输部门开展超限超载治理。
3.区生态环境部门:
(1)负责对本区内建筑垃圾车辆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抽测;
(2)对涉及环境污染的违法情况进行查处。
第五条 (源头减量、备案核准)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筑垃圾减量工作的统一部署,会同区住房建设、公安交管等部门建立健全本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明确本区建筑垃圾减量目标、任务、措施,加强源头监督管理。
鼓励建设(施工)单位充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减排。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建筑垃圾类别数量、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措施、就地回填利用措施和目标、外运队伍、末端处理去向及所属区意见、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施工)单位将处置方案报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同步申报建筑垃圾运输时间和路线,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装修施工前,装修业主应主动向社区备案,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日常巡查和入户宣传工作,督促业主做好袋装密闭收集和规范清运等事宜,形成“业主报备、社区(物业)备案、确定收运单位、清运及时、去向明确”的装修垃圾管理模式。
第六条 (分类收集、处理)
(一)建筑垃圾的收集、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本市的相关规定。
(二)工程建设施工项目
建设(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排放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鼓励设置视频监控、计量称重等设备,记录车辆出入以及建筑垃圾种类、数量等信息。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防止污染环境。
施工项目严格执行建筑垃圾源头管控责任,落实施工工程场内建筑垃圾堆放、苫盖、控尘、出门冲洗、门禁监控等措施。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纳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安全、诚信管理等考核指标范围。
(三)装饰装修垃圾
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区城市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装修垃圾,并承担运输、处置等费用。
居民小区应设立装修垃圾临时暂存点。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设立,具备条件的实施密闭管理;非物业小区由居委会负责设立。沿街商户产生的装修垃圾,按照街道要求,存到指定地点或及时清运。
暂存点内的装修垃圾,暂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2小时。
区城市管理部门结合本区实际,以街为单位确定一定数量的居民装修垃圾收运单位并采取联单或信息化管理。收运单位应使用密闭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到市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第七条 (运输管理)
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全过程行为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纳入市级、区级信息化管理平台,运输企业的车辆应符合本市相关要求。
建筑垃圾运输车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严格按照核准的运输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并随车携带核准证件,沿途不得带泥行驶、抛洒滴漏、污染道路。
第八条 (运输规范)
运输车辆应符合本市相关要求,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垃圾运输车,安装使用“北斗”定位系统,鼓励使用具备条件的新能源车,提高新能源运输车辆占比,保持车身整洁,牌照号、放大号清晰,密闭装置、卫星定位等装置正常使用,开启顶灯,符合上路条件。
驶出建筑垃圾产生地和处置场所前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
第九条 (处置及利用)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按照“就地处置设施、临时处置设施、固定处置设施”分类,各类设施的设置、运行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要求。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本区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场所的台账管理,台账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规模、处理技术、处理能力和运行现状等,并定期检查,及时掌握处置(利用)场所的运行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区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及我市节能降碳、污染治理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予以支持。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应当优先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原则上不少于 10%。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提升综合处置利用水平。
第十条 (联单管理)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完善联单管理模式,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建设(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利用)场所之间实施联单管理制度,对建筑垃圾全生命周期内的审核、收运、处置等形成监管记录、存档建册,并做好建筑垃圾统计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制作联单,开具联单时明确运输路线及处置(利用)场所。建设(施工)单位按联单要求填写相应信息盖章后交付委托的运输单位,运输单位凭联单运输建筑垃圾至处置(利用)场所,处置(利用)单位在联单上加盖公章确认,再由运输单位定期将联单汇总交付给区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信息共享)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积极搭建本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管理平台,确保建筑垃圾信息收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与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共享本区建筑垃圾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收费制度)
按照污染担责原则,谁产生、谁负责。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中,不得擅自设置接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禁止个人或未经核准的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未经京津冀三地生态环境部门核准(备案),跨省(市)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予在本区通行。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区各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住房建设、公安交管、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违规企业退出机制,对多次或严重违反建筑垃圾相关管理规定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违法违规单位实施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罚。
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建筑垃圾处置事中、事后监管,并定期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考核,防止出现偷乱倒、超量倾倒、超期处置等现象。
鼓励社会公众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对违法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发动群众共同参与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 (参照管理)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参照建设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的解释工作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上级单位对建筑垃圾处理管理颁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附则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工程渣土,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工程泥浆,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工程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拆除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装修垃圾,指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第十八条 附件
天津市河东区建筑垃圾排放处置登记表
天津市河东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登记申请双联单
天津市河东区建筑垃圾处置(利用)场所信息汇总表
施工工地-----建筑垃圾管理流程图
居住区----装修垃圾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