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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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河东区教育局关于落实《河东区教育系统信访 工作受理查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20001449957/2020-0000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教育局
发 文 字 号 :
东教发〔2018〕24号
主    题 :
教育\基础教育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机关各科室、各基层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河东区教育系统的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天津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了《河东区教育系统信访工作受理查核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学习和领会,压实责任,积极化解信访问题。


2018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东区教育系统信访工作受理查核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东区教育系统的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天津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育系统信访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便民、公平合理、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问题的原则;

(二)实行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与信访相分离的原则;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方便群众、接受监督,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的身份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与办理


第三条  教育系统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是:

(一)对教育系统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反映;

(二)对教育系统校(园)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干部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反映;

(三)对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反映;

(四)对教育局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有关人事、工资、待遇、职称等方面的申诉和要求;

(五)其他应由教育系统处理的信访事项。

第四条  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区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其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我系统不予受理。

局信访科对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15日内告知信访人。

第五条  局信访科对收接的信访件分别实行统一登记、归口管理,并报局分管领导阅批,按照领导批示要求及时转交承办科室或单位进行办理。


第三章   转办与督办


第六条  承办科室或单位接到信访件后,按照工作流程(附件1)和分管领导阅批意见,确定承办人、明确办结时限和办理要求。承办科室或单位应在转办单上明确的时限内(一般信访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件。情况复杂的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批,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按时向局信访科报备相关材料。

第七条  局信访科转办的信访件由承办科室或单位形成办理情况报告(参照附件2),并由承办科室或单位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局信访科。信访件办理意见的落实,由局信访科进行核实督查,并将落实结果备案。

第八条  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信访科将采取电话提醒、发函催办、领导约谈等方式,实施信访事项办理的提醒、催办、督办等工作:

(一)对信访工作推诿、敷衍,不认真受理、查核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规定期限办理信访工作事项的;

(三)不及时上报查核情况及处理意见的;

(四)不落实信访处理意见的。

第四章  查核


第九条  对信访事项的调查核实,可以采取个别谈话、走访有关部门、查阅资料、函询、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调查问卷、经济责任审计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查核中,如遇到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及时向教育局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信访查核应做到问题调查清楚、责任认定清楚、处理依据和结果清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因履行职责不当引发信访事项,或弄虚作假、隐瞒、缓报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科室或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反映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对反映人打击报复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四条  对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通报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信访事项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全系统各单位信访案件数量和办结情况在全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实行信访工作考核制度。将信访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考核范围,对信访案件数量较多,特别是存在越级信访、造成一定影响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性谈话,制定整改措施,责令整改,并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实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基层单位开展好信访工作,研究和制定针对我局各类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理预案。凡涉及本局范围能够解决的信访问题,联席会议有决定权、责令处理权、调处权以及对涉事人员、单位、科室的处理建议权;凡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承办的科室或单位须不折不扣地落实。


第七章 信访工作专职人员队伍


第十八条  各基层单位根据局机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框架建立本单位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信访工作负主要责任,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专职人员备案。各基层单位要推荐综合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职信访干部做好信访工作,并填写《教育系统信访干部信息登记表》(附件3),如信访专职人员发生变动,请各单位重新填写登记表并及时上报局信访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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