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关各科室、各基层单位:
2019年5月9日,市教委印发了《天津市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津教规范[2019]13号),现将该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天津市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基层单位(科室)要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本单位(科室)人员认真学习。
二、在教育统计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天津市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保障教育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教育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三、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应当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岗位及其职责;教育统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和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四、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教育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教育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附件:
2019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