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东区人才创新发展平台建设资助办法
资助标准
1.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民营企业,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申报和推荐条件的,给予5万元的“启动资助”。
2.对已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民营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资助”;对已批准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民营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资助”。
3.按照市有关政策,区财政需要给予“配套资助”的,“奖励资助”视同包含“配套资助”。已经享受“启动资助”的,在“奖励资助”中予以扣除。
4.中央驻津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平台建设资助,由有关部门向区人力社保局(以下简称“具体实施部门”)提出资助建议,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人才办”)审核后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按照申请资金的类型对应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将《申请表》电子版报送具体实施部门。
2.具体实施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结果反馈申报单位。
3.通过预审的单位,将《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关佐证材料报具体实施部门(申请“启动资助”的需提供申报相应平台的全套材料;申请“奖励资助”的需提供批准设立的文件、证书、协议、博士后进站介绍信等有关证明材料)。
4.具体实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委人才办审批。
5.区委人才办审批同意后,资助经费统一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并按照规定拨付至相关企业。
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