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河东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审批局各科室、各进驻部门:
为维护天津市河东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良好形象,及时、有效地处理办事群众意见投诉,结合我区实际,制订了《河东区行政许可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抓好落实。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9月20日
河东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地处理办事人员(以下简称“投诉人”)的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河东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人员高效廉洁、依法行政、热情服务,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东区行政审批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投诉人对中心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有拒绝、延迟受理或拒不答复等行为。
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对投诉人应当热情、礼貌,如实记录投诉内容及相关情况,按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并登记备案。
第四条 对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告知投诉人到相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其中的重要问题或 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五条 中心各进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投诉人可以通过现场投诉、意见箱、投诉电话、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途径以口头或书面等方式进行投诉: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申请不依法受理或决定,或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违反有关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
(三)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履行公开服务承诺,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
(五)工作态度不好,业务质量不高,办事效率低下的;
(六)其他情况。
投诉人也可以直接向行政监察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第六条 对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 对现场投诉,应当记录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事实、理由,及时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经调查核实,事实清楚的,应当场解决;情况复杂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致电答复投诉人;
(二) 对信函、传真等书面投诉,应登记留存,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致电或复函答复投诉人;
(三)对现场突发情况,大厅值班人员应尽快控制场面,妥善处理。投诉人、被投诉人对投诉事实争议较大、现场难以查明的,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可调阅视频资料查明事实;
(四) 对政府便民热线8890转来涉及中心的投诉件,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向被投诉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回复。
第七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尽可能如实告知被投诉人的姓名、单位、投诉事实和理由,鼓励实名投诉;对借投诉之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或者以投诉为名制造事端,干扰中心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被投诉人应协助配合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做好调查处理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责任。
第九条 对投诉人投诉和反映的问题,被投诉人要认真对待、及时整改,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压制投诉或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东区行政审批局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