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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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200014504XG/2020-0000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东司发〔2020〕10号
主    题 :
司法行政\政府法治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水平,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配套制度,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现制定《河东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方案》,请各单位参照工作方案及时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

附件:河东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方案

                         

                                                                             河东区司法局

2020年11月16日


河东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提高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水平,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一定程序、标准对其制定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分析和评价,提出后续完善及改进意见,并以此作为确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修改、废止的重要依据的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

二、评估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评估”的原则,由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备案工作。

三、评估对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评估对象为我区现行有效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对我区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较大影响的;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两年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建议的。

四、评估标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重点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实施效果是否达到制定的预期目的;

(二)是否可转化为由市场调节、企业自律、行业自律、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三)制发的法定依据是否发生了变化;

(四)内容是否已为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明确。

五、评估结论

经过评估,评估主体应对所评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形成评估结论,出具后评估报告报区司法局备案。

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措施的重点问题论证情况;

(三)后评估结论,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等相关建议;

(四)其他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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