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河东区司法局关于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 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部门:
《河东区司法局关于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司法局
2021年7月27日
河东区司法局关于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结合我局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办理复议案件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四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五条 严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行政复议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行政复议代理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鉴定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
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向分管局领导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分管局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河东区司法局应当将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并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