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修订河东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各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全面加强性别比日常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简称《人口计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简称《母婴保健法》)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计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药监局第9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修订了河东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各项管理制度。现将7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2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B超使用管理制度
(一)超声波诊断仪使用单位和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得到行政审批部门的许可,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其它人员一律不许擅自使用B超。同时,要将超声诊疗设备台帐、超声诊疗从业人员台帐、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及禁止“两非”行为承诺书报区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科备案。
(二)对妊娠妇女进行超声诊断和其他定期孕情保健检查,应由接诊医师开具超声检查单,并须在医学检查报告上签字,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胎儿性别;B超医师应同时填写《孕妇超声波检查登记表》登记备案。凡是诊断胎儿有死胎、缺陷、发育不良等需终止妊娠的情形,对检查结果应详细记载,必须有B超医师签名,出具诊断报告。
(三)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非医学需要要求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孕妇,应严辞拒绝。B超室应悬挂或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警示标志并公布举报电话。医疗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与B超科室负责人、B超科室负责人与B超操作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并存档备查。
(四)除批准开展产前医学诊断的机构经过法定审批程序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用B超或其他任何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人口计生法》、《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五)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天津市行政审批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计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药监局第9号令)实施。
(六)对所有孕妇进行超声检查,必须经临床医生申请,并查验孕妇身份证、生育服务登记情况,准确、完整填写《孕妇B超检查登记表》,并将有关信息按要求录入天津市妇幼卫生信息系统。
(七)B超室实行“双门、双锁、双人”管理制度。B超孕检时,应有两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实行“双签名”。
终止妊娠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一)终止妊娠药品包括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利凡诺等。
(二)批准使用的医疗单位必须到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审定的药品定点批发企业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其他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三)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提供下列原始证件:
1、《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专用证》;
2、采购人身份证。
(四)批准使用的医疗单位要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区(专柜)、专账管理,并做到出入库手续规范齐全,与处方相符,出入库账账、账物相符。
(五)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仅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
(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开具处方(含电子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七)实行“看服入口”制度。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的医生要监督病人现场服药。
(八)严格登记药品使用情况,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中期(14周)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一)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必须依法获得行政许可和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医疗机构签订不进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承诺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终止妊娠业务。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严格查验并登记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终止妊娠手术对象身份证;
2、怀孕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要求终止妊娠的,由街道计生办审批,报区卫生计生委备案。
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医疗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施行手术,并及时报告区卫生计生委,区卫生计生委应及时开展相关调查。
(三)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紧急施术的,须经施术医师和施术单位分管业务院长确认并签字后施术,并在24小时内报告辖区镇街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四)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出具虚假的医学诊断证明,一经发现查实,按照《人口计生法》、《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内持外区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证明,拟在本区辖区内施术的,接诊医疗技术服务机构必须要求施术对象将审批证明送交辖区内区卫生计生委核实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实施。妊娠14周以上孕妇属区外流入人口的,其终止妊娠申请均由流入地区卫生计生委审批;外省市对象必须持户籍地区级卫生计生委同意引产证明方可比照市内程序施术。
(六)妊娠14周以下的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孕妇人流(含药流)登记表》;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孕妇引产登记表》,并如实填写胎儿性别。
(七)使用终止妊娠口服药品的医生要监督病人现场服药,实行“看服入口”。
(八)施术单位必须将终止妊娠手术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信息平台。
跨区域协防工作制度
为切实增强区域间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合力,提升跨区域协防工作整体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建立本工作制度。
(一)实行跨区域协防联动,必须坚持各区齐抓共管、共同参与原则,加强区域间的沟通协调,整体联动;坚持事要解决、灵活处理原则,根据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坚持多管齐下、综合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区力量,形成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合力。
(二)成立联动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学习交流机制,加强辖区之间跨区联动、上下级卫生计生部门纵向联动、各基层计生部门横向联动以及基层计生部门与社会的双向联动。
(三)跨区域协防联动工作以区卫生计生委为依托,争取相关部门配合,共同落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部门联动机制,及时通报“两非”案件进展,联合应对。加强与其他省、市、区协调沟通,及时通报情况,联合打击“两非”违法行为。
(四)区卫生计生委设置协防联动工作联络员,负责上下级卫生计生委与各街计生办及其他社会部门之间的联络与协调。
孕情监测制度
(一)对符合生育政策且有生育意愿的夫妇,宣传讲解优生优育知识,组织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及时指导其办理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相关手续。
(二)各街道计生办、各社区居委会计生工作人员与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密切配合,及时做好孕情监测对象的摸底工作。通过定期走访育龄夫妇家庭,及时掌握孕情信息,协助做好生育登记,孕产监测、孕产随访,做好孕情孕产记录,填写孕情监测和产后访视信息。
(三)孕情监测实行全程跟踪监测管理,按照随访服务的要求,孕情每月上门随访一次。在随访过程中,要向育龄妇女宣传宣传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孕产期和育儿期的有关知识。对于人户分离或本区户在人不在的育龄妇女协查工作,已在户籍地进行生育登记的,户籍地要与现居住地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沟通,协助现居住地做好育龄妇女的孕情管理及跟踪服务;跨区户在人不在人员,在户籍地进行生育登记的,户籍地应向现居住地提供所需妊娠信息。
(四)各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配合计生部门按照全程随访服务的工作要求,在怀孕早期、中期、晚期加强跟踪服务,并做好登记汇总,建立孕妇孕情监测信息卡,认真做好随访监测,信息反馈报告工作。
(五)在孕情监测过程中,发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妊娠或孕情不明消失的,须查明原因,将相关情况报区卫生计生委。
(六)妇幼保健机构对孕产妇进行孕期保健服务中发现无《生殖保健手册》和《计划生育证》的,应及时向所在地计生部门通报,并落实补救措施。
出生信息共享制度
(一)由区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各街道计生办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实施,协同开展。
(二)各街道计生办每月10日前将人口出生信息报告单与所在地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上月本街道出生婴儿与外地户籍出生婴儿性别进行逐一比对。
(三)医疗机构对每一位住院分娩孕妇在办理入院手续时查验《生育登记服务》相关信息,发现未办理《生育登记服务》的对象及时记录《无证分娩报告单》,并将此报告单在分娩后二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孕妇户籍地街道计生部门或医疗机构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及时补登。
打击“两非”有奖举报制度
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有效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非法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河东区卫计委决定实行有奖举报。
一、举报范围
1、医疗技术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的工作人员和非法行医者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2、医疗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查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证明,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3、不具备执业许可、执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个体医疗机构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4、医疗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街镇、村(居)干部为妊娠妇女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卫生计生部门证明导致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5、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6、医疗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规使用、销售终止妊娠药物的行为;
7、药品生产、批发、零售机构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物的行为;
8、个体诊所、性保健品店非法出售终止妊娠药物的行为;
9、妊娠对象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10、其他涉及“两非”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一)来信举报:河东区古田路9号;
(二)来电举报:24569988 。
三、奖励办法
对举报管理对象情况属实,提供的信息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区卫生计生委根据案件性质和影响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每例奖励1000元。
凡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对象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以邮戳或记录时间为准),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凭有效证件到区卫生计生委领取奖金,逾期作放弃处理。
四、保护承诺
依法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压制举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否则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对举报人的信函、姓名、电话、地址等一切信息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