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属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女儿童保健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精神,进一步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提高对妇女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和《市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关于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津卫指导〔2017〕460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区委属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女儿童保健中心母婴设施建设制定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需求导向,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大力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需求,保障母婴权益,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力争到2018年底,全区委属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女儿童保健中心母婴设施建设,配置率达到100%全覆盖。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二、基本要求
(一)坚持需求主导。制定母婴设施建设规划,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委属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女儿童保健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和管理,协调推进母婴设施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和团体积极参与,推进母婴设施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二)坚持属地管理。母婴设施建设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管理,谁建设”的原则,明确母婴设施建设的管理职责。统筹资源、强化协调、加大投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
(三)坚持标准规范。制定母婴室配套和设置标准,委属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在公共设施建设中,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各单位应建设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根据需要参照该标准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建设,便民服务。统一名称标识、统一基本设施、设置醒目导向标志。新建母婴室按照标准要求,规范建设;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母亲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二)加大宣传,优化环境。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公益广告等,广泛宣传建设和维护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将母婴室建设成为孕期和哺乳期母亲安全、舒适、卫生的私密空间,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医院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统筹推进辖区内母婴设施的建设,将其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中,动员全社会、社会公益组织和母婴保健领域的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同时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和《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法规规定,积极推进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建设。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健康城区健康村镇建设工作。
(二)明确部门分工,强化日常管理维护。区卫生计生委、承担职能范围内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同时督促责任单位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加强行业监管,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正常使用。
(三)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开展高层倡导,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公益广告等公共信息资源,广泛宣传建设和维护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同时,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知识,加大母乳喂养知识的宣传力度,将母婴室建设成为孕期和哺乳期母亲安全、舒适、卫生的私密空间,不断改善群众体验,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四)强化指导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依据配置标准,积极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区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适时联合组织开展对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督导调研,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问题,确保母婴设施正常运行。为使我区母婴设施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委属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女儿童保健中心要选派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
附件:1.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标准
2.母婴设施建设资金分配表
3.母婴设施建设工作联络员报名回执
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