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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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河东区文件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名    称 :
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2MB0T76095F/2020-0008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东卫医〔2018〕17号
主    题 :
卫生健康\医疗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区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不断推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持续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充分保证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通知》(津卫医政〔2018〕13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通知》(津卫医政处便函〔2018〕30号) 要求,现就我区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升对保障人民健康的思想认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保障人民健康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自觉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高度重视医疗质量管理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医疗服务规范化、连续化管理。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确保医疗质量安全,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担当作为,尽职履责,着力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全面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二、守住底线,统筹协调保证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一)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化依法执业主体责任意识,经常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三基三严”等培训考核和自查整改工作。各医疗机构要贯彻《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落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服务行动的通知》(津卫医政〔2018〕13号)的要求,统筹科学分析疾病特点和患者就医需求,协调各方资源,积极解决群众就医难题,全面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医务人员开展执业活动要严格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各专业诊疗规范等要求,保证各项诊疗活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二)严格加强质量管理控制

    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完善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医疗质量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医疗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对诊疗行为的规范性、合规性进行质量控制,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保证医疗安全。严格执行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切实规范医疗行为,全面优化诊疗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要保证临床必需药品、耗材和医疗护理相关物品的配备使用,满足群众医疗需求。

    (三)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

    各医疗机构要落实首诊负责制,严禁以各种违背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理由推诿病人、拒绝患者就医的行为。二级医疗机构要统筹协调管理本机构的医疗资源,根据诊疗形势研判结果,加大对就诊压力大、工作强度大的科室支持力度,完善对薄弱专业和短板学科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措施,坚决杜绝以任何理由擅自停止门诊、急诊和住院诊疗服务、由于因科室利益原因拒绝收治住院患者等行为,同时不得随意停止辅助检查科室等其他诊疗服务。

    (四)严格把握入院出院指征

    要认真掌握患者入出院指征、转诊条件和手术适应症,患者入、出院应由具备资格的医师根据病情决定,患方要求自动出院的,要完善相关手续方可离院,严禁以各种违背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理由推诿病人、勒令出院,坚决杜绝违规将不符合出院标准的患者办理出院后再次办理入院,从而形成两次住院变相增加患者负担的行为发生。

    (五)严格规范各项诊疗行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各项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要求,根据患者病情进行各项诊疗活动,做到合理诊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要增强底线意识,严守法律红线,严禁通过开具虚假证明、伪造或变造就诊记录、挂床住院、套用医保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等方式,骗取或套取医保资金的违法行为发生。

    三、加强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立即针对以各种违法违规和违反诊疗规定的理由推诿病人、勒令出院、违规将不符合出院标准的患者办理出院后再次办理入院以及各种骗取或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进行自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定倾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医疗机构依法依规执业的监督管理,借助医疗质量控制专家力量,采取“双随机”、飞行检查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现存在违规将不符合出院标准的患者办理出院后再次办理入院、通过开具虚假证明、伪造或变造就诊记录、挂床住院、套用医保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等方式骗取、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处分,绝不姑息宽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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