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卫健委关于印发河东区突发事件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公安河东分局、交警河东支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医保局、区红十字会:
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规范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河东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4日
河东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完善本区应对突发事件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高效进行,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减少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东区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河东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5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设立河东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区工作机制),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
2.1.2 区工作机制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要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政策措施;配合天津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开展本区重大、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应急工作,组织本区开展较大和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应急工作;研究解决本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等。
2.2 办事机构
2.2.1 区工作机制下设河东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工作机制办公室)。区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担任。
2.2.2 区工作机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工作机制的部署,协助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有关工作;起草以区工作机制名义发布的文件;组织、检查、督导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修订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专家组建设;承办区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区委网信办:统筹协调做好突发事件和紧急医学救援相关工作的网上宣传、舆情引导和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加强对涉网络突发事件和紧急医学救援等方面有害信息的发现研判处置;依法规范管理通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政务直播等方式发布的相关内容,依据相关部门意见,依法依规查处网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展主要农副产品价格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和食用油市场供应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医疗卫生力量和资源,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突发事件伤病员的医疗救治、伤亡统计、心理干预、灾后流行病调查分析及防疫防病等工作;做好各类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专家组管理、培训工作;做好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等医疗救援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和协助区有关部门及街道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区科技局:按照市科技局要求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
公安河东分局: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交警河东支队: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入事件现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生产、储备、调运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必要经费,监督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区人社局: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区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政策的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给予生活救助;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区医保局:按照本市医保有关规定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区红十字会:负责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4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2.4.1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急救机构、医疗机构、化学中毒和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和精神卫生救援机构。
2.4.2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急救机构、化学中毒和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根据职能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健康监督工作。
2.4.3 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作为本区化学中毒和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机构,负责辖区内化学中毒事件和核事故、辐射事故的现场处理与伤病员救治工作。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区精神卫生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心理卫生援助,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
2.5 工作组
2.5.1突发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按照区工作机制部署,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配救援物资、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转移疏散、治安维护等工作。
2.5.2 根据服务人口、医疗救治需求和有关规划要求,加强急救机构建设,完善急救网络。
2.5.3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设综合协调、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防治、后勤保障5个基本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区工作机制办公室会同各有关单位执行区工作机制指令,传达上级精神,协调救援工作,就突发事件情况及时向市、区有关部门报告及在上级授权后发布相关信息。
(2)医疗救治组: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确定承担院前急救及院前转运救护医院;组织专家会诊,确定救治方案,调配医护人员、器械药品等,联系市卫生健康委专家组,为现场及医院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3)卫生监督组、疾病防治组: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依法查处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发生次生或衍生事件。开展突发事件的卫生调查、评价和疾病监测,提出并指导实施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
(4)后勤保障组:区卫生健康委会同河东交警支队等部门,协调、安排各类救护车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通行,保障救护药品、物品、器材的供应,与有关单位沟通协调,确保医疗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2.6 专家组
区卫生健康委组建覆盖医疗救治、健康教育、化学中毒、核与辐射、心理防护、中医药、传染病防治、食源性疾病、院前转运等专业的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答疑、技术指导和支持。
3 信息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15分钟内电话、30分钟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区委、区政府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10人的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区委、区政府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区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市领导小组有关工作组开展信息收集、报告工作。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区卫生健康委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共3个等级。
4.1.1 一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区工作机制在市领导小组指挥下,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市领导小组派出的应急救援力量到达本区前,区工作机制组织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卫生监督组、疾病防治组和后勤保障组开展医疗救治、现场秩序维护和生活救助等必要的先期处置工作,做好卫生应急物资和资金保障,对突发事件影响、人员伤亡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领导小组,按市领导小组发布的指令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 二级响应
(1)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或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报告后,区政府立即启动本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二级响应。各成员单位和本区医疗卫生力量在区工作机制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开展医疗卫生救援、治安维护、现场救护和死亡人员善后处置等工作。
(2)区工作机制组长率有关成员赶赴现场,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事件信息收集、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处理情况。
(3)根据本区事态严重程度,区工作机制请求市领导小组提供医疗卫生救援支援,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和专家赶赴我区后,区工作机制组织各工作组在市领导小组的协助、指导、督导和技术支持下,共同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研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4.1.3 三级响应
(1)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或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报告后,区政府立即启动本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三级响应。各成员单位和本区医疗卫生力量在区工作机制的领导和组织下,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2)区工作机制副组长率相关成员赶赴现场,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区工作机制报请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工作人员和专家对本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给予指导。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研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4.2 处置措施
4.2.1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情况。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2)转送伤病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医院救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必要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②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汇总。
③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舱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④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⑤合理分流伤病员或向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指定的医疗机构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2.2 医疗机构救治
收治伤病员的医疗机构,要立即开通急救“绿色通道”,对接收的伤病员进行早期处理,对有生命危险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理。同时,做好伤病员的统计汇总,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对超出医疗机构救治能力的伤病员,医疗机构要写好病历,按照区卫生健康委统一安排,及时将其转往就近或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并妥善安排转运途中的医疗监护。
4.2.3 疾病防控和卫生健康监督
区卫生健康委根据情况组织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开展卫生学调查评价、卫生监督执法,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3 社会动员
区政府可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4 应急响应终止
4.4.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待市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后,终止响应。
4.4.2 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区政府宣布区级应急响应终止,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并将终止响应信息报市卫生健康委。
4.5 信息发布
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区政府和市领导小组、区工作机制的部署,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权限做好相应级别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信息发布。
5 应急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5.1 应急队伍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应具备以下处置能力:紧急医学救援、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医疗卫生防疫等。区级管辖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建立不少于20人的院级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并按要求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2 物资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区发展改革委协助做好防疫物资保障工作。
5.3 资金保障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急救机构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4 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河东交警支队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5 信息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推动实现医疗机构与区卫生健康委之间以及区卫生健康委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6 宣传培训
区卫生健康委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提供宣传资料并做好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6 附则
6.1 责任和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天津市和河东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2 预案管理
6.2.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承担。
6.2.2 区卫生健康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卫生应急管理与专业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培训和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须报区政府同意。
6.2.3 区工作机制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6.2.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包括本市在内,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二、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定的需要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事件。
三、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定需要启动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事件。
四、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定需要启动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事件。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