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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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2MB1715518C/2020-0047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河东政发〔2015〕9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

    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也是市政府对区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重要项目。为做好迎接市政府对区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就进一步强化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各单位必须在送审前,报送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未经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一律不得发文。区政府办公室对于各单位拟报请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认真予以区分,确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告知有关单位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区法制办在进行法律审核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听取区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意见、建议。通过法律审核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单位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由区长签发。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后,由区法制办按照规定报送市政府备案。各单位拟以区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送审前,报送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未经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一律不得发文。区政府办对于本单位自行发文或者各单位拟报请以区政府办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认真予以区分,确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报送法律审核程序。区政府办自行发文的,由区政府办自行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各单位拟报请以区政府办名义发文的,由区政府办告知有关单位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

    二、各有关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区政府其他工作部门以本单位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由本单位法制科或法制干部对草案进行法律审核。法制科或法制干部在进行法律审核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听取本单位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通过法律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本机关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由行政首长签发。各单位应当自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区政府备案。报区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报送区法制办。

    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注意事项

    (一)有效区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不能把所有“红头文件”均视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不得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设置禁止性规定。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各单位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每一个条款均应当有充足的上位法依据。不得在没有上位法依据或上位法依据不足的情形下,自行拟定有关内容。

    (四)严禁大幅照抄、照转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 〔2011〕44 号)要求,“进一步精减贯彻落实类文件。坚决杜绝层层转发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或会议要求的文件,要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凡大篇幅照抄照转上级文件的,一律不予发文。”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大幅照抄、照转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一律不予发文。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规定有效期条款和解释权条款。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各单位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写明有效期。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解释。以各单位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解释。

    (六)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区政府及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区政府及区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一律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工作要求

    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被纳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重要性,要严格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将作为各单位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指标内容予以考核。违反规定,未经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或备案,擅自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影响区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成绩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承诺书


                                                                                        2015年8月11日




 

附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承诺书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起草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报送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由区长签发。本单位(不含区政府办)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由本单位法制科或法制干部审核,由本单位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由行政首长签发。自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区政府备案。


单位名称(盖章):



行政主要负责同志签字: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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