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7]2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区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综合市、区有关鼓励政策和具体措施,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放开民营企业经营领域
第一条 支持民营企业进入高新技术、清洁能源、重大装备制造等产业,进入现代物流、旅游、文化等现代服务业。支持自然人与企业法人出资设立产业投资公司和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第二条 支持服务外包、综合商社、国际保理、国际物流、非金融租赁等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
放开汽车租赁经营,凡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
第三条 支持民营资本投资办学,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民办教育。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第四条 支持民营经济投资兴办医疗卫生机构。
支持民营经济进入老年护理、康复、保健、口腔、中(西)医诊所和联合诊所等健康服务领域。
二、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第五条 企业可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金。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资金数额申报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登记注册。
具备生产条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可先行登记注册,两年内全部到位。
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可申办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三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三个月的营业执照,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在法定期限和数额内,股东可以通过章程自行约定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不要求所有股东在出资期限内同步、同比例出资。
第六条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企业,可以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企业从事无需行政审批的项目,可以不受核定的经营范围限制。
第七条 凡申请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三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申请组建科技型、先进制造业、现代物流、国际航运、文化、旅游等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三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第八条 放宽企业名称用语限制,允许使用“实业”、“发展”、“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创业投资”、“物流”、“国际保理”等行业用语。
第九条 支持企业为实现资源优化组合、加快发展,申请契约制、虚拟制、相互制、有限合伙制等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支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设立企业。支持自然人和各类法人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企业。
第十条 放宽企业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
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合法市场的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楼宇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企业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
三、放手民营企业自主创业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我区发展重点项目
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对申请登记的项目筹建时间长且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企业(项目筹建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的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先行颁发加注“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限定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
企业凭此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筹建工作或从事前置审批的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作为股东投资设立有限公司。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投资设立公司,其股东权利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第十三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高管人员进行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技术折股等股权激励。
鼓励上市公司对董事、高管人员以及对公司整体业绩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股权激励。
第十四条 鼓励科技人员、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征地农转非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自主创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登记,同时免交涉及工商登记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在市场内从事食品经营的,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为场内食品经营者到卫生部门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场内食品经营者可凭市场主办单位统一申办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执照。
四、落实各项财税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加强规划引导、项目支撑、政策激励,大力发展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业工业地产、中介服务、创意、文化旅游、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
加快发展电子信息和软件、生物医药、节能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新材料和新能源、光机电一体化等现代都市工业。
第十六条 协调落实天津市发展总部经济政策
第一款 对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第二款 对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对金融企业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市财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
第三款 对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第四款 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十七条 协调落实天津市发展金融业政策
第一款 对新迁入的金融企业的核心业务部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补助200万元。
第二款 对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
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第三款 对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四款 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对新设立金融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 协调落实天津市发展中介服务业政策
第一款 对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市财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10%给予补贴。
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二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二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二款 对新设立的大型金融租赁企业及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和资信管理公司等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
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三款 对新设立的为我区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
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四款 对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从事 第三方物流投资或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五款 对新设立的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
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十九条 协调落实天津市发展服务外包业政策
第一款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款 对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机构,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市财政按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其租用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0%给予补贴。
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两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两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两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两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三款 对新设立的经认定从事服务外包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
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四款 对新设立的从事服务外包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
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五款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际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给予费用资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参展费用的50%。
第二十条 鼓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
第一款 全面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将具有信息化、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特点的现代物流企业,具有高端服务技术的现代服务企业,以及填补产业行业空白的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依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优惠政策。
第二款 民营企业在专利申请、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申请费、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对符合税法规定的技术开发费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款 经有关方面评价认定,对符合我区产业引导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的项目,可享受15~25万元的财政资助。
创建企业研发中心,可获得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引导资金。
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可获得不少于10万元的引导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市政府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天津著名商标和天津名牌产品的企业,区政府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我区进入全国企业500强或全国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排序前500名,按照企业被考核年度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的各项税收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新引进我区的企业,年纳税(含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留区部分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三年内可享受区财政40%的奖励;年纳税留区部分在30万元至50万元的,三年内可享受区财政45%的奖励;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可享受区财政50%的奖励。
河东区内注册的企业,在区外经营并在河东区纳税的,五年内给予该企业当年纳税留区部分50%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当年纳税留区部分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留区税收比上年增长超过当年区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以上的部分,由区财政给予企业10%的奖励,奖励金额可到2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河东区功勋企业、优秀企业和行业排头兵企业,给予3至20万元的奖励。
五、营造良好服务环境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定期向各金融机构通报民营经济百强企业的经营业绩,为企业获得融资支持创造条件。
第二十七条 对我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向注册资本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发放的贷款,按照年末贷款余额超过基数增加的部分,给予一定的成本补偿性资助。
第二十八条 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针对民营企业实际需要,在完善可循环使用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股权投资信托等现有金融产品的基础上,研究推出更加贴近民营企业实际需要的多层次金融创新产品。
第二十九条 定期举办银企洽谈会、民营企业融资恳谈会和项目推介会,协调政府部门加强与银行、担保机构的合作,加强协调服务,搭建银行与企业沟通交流的平台,发展和谐政银、政企、银企关系。建立和完善“政府协调引导、担保积极配合、企业主动参与”的民营企业融资服务平台。
六、聚集民营经济创业发展人才
第三十条 凡在我区工作或居住,并获得发明创造专利、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受到市级维护社会治安先进个人表彰的人员,可批准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在我区落户。
外省市(包括境外、国外)的个人或企业,在津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成立并已经营纳税的企业,其雇用的高级管理人员、营销人员、技术人员等重要岗位人才,可按照蓝印户口政策规定,在企业的实际办公地点或员工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第三十一条 放宽赴港澳商务签注的申请条件。高科技、外向型、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可申请办理一年多次商务签注。
办理有效期限三个月以下的赴港澳商务签注,实行按需申领。
第三十二条 民营企业在人才引进、工龄认定、职业资格考试、职称评审、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公有制经济组织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来我区民营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符合国家或我区相关申报(报考)条件的,可申报(报考)职称。
所从事专业与在外省区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的,申报(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时连续计算专业技术年限。
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科技成果获得国家和市级奖励的,可申报提高退休费(养老金)比例。
第三十三条 积极为民营经济提供人事人才服务,设立民营企业人才工作热线电话,为民营企业提供人事人才政策咨询、疑难问题解答、人才举荐等服务。
发挥各级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人事代理、人才信息、人才劳务派遣等服务。
七、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第三十四条 提高营业执照当场发照率。
除特殊情况外,企业登记注册法定要件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无需实质性审查的,一般做到当场发照。
特殊情况,企业登记发照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个体工商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
对需要通过远程核名系统报市工商局核准的名称申请,工商部门在接件当日完成初审并将名称申请上传市工商局,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的,工商部门在收到市工商局核准意见的当日向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对申请人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受理的登记申请,当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以及与网上申请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到现场提交的,登记机关应当场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国税、地税部门免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发证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质量监督部门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发证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实行行政许可“免费代理代办”。
在区行政许可中心设立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处”,在区审批权限范围内,对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新办和迁入的企业,提供“一照二证”免费代办服务。
第三十七条 强化“并联审批”制度,实行前置许可与主体资格网上并行的审批模式,试行“网上直取前置行政许可”。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若涉及依法设定的前置行政许可事项,工商部门在受理的同时,并联抄告有关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行政许可部门核发相关证件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 实行重点项目领导会办制。对国内外500强企业项目、符合各功能区产业引导项目、拟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区级领导集中会办,采取集中办公、联合审批、特事特办、全程代办、预约办理和上门服务的办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高效优质快捷服务。
第三十九条 建立行政效能考核机制。
实行月统计汇总、季综合评议、年通报考核,将评估考核结果与企业评政风情况纳入河东区党政目标考核体系。
第四十条 建立行政效能举报投诉机制。
充分发挥行政许可中心监察室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作用,用好“三书”(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强化社会监督,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等违规违纪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凡是举报经查属实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凡需由市财政局兑现政策的,区各部门汇总后由区财政局呈请市财政局兑现政策;需由市有关部门兑现政策的,由区各部门汇总,呈请市有关部门兑现政策;需由区财政兑现政策的,由各部门汇总送交区财政局审核后兑现相关政策。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财税奖励部分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其余由区民营经济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