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及时依法处理群众诉求,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积极作用,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对工作中受理的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和行政复议机构在工作中受理的属于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事项相互通报、转送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区级信访工作机构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立以信息通报、问题研究、案件转送、协商处理为主要内容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行政复议和信访工作方面的信息和资料,及时掌握全区行政争议的动向和趋势,提出预防和化解的对策,为区领导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参考意见。
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
第四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在接待信访投诉过程中,遇有信访事项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应向信访人提出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建议,引导其向行政复议机构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并及时将信访事项书面转送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事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告知其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或向信访工作机构反映,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转送相关信访工作机构。
第五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与行政复议机构应组织工作人员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在群众来访场所明显位置公示行政复议相关制度规定,宣传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程序及条件等,积极引导来访人员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条 建立信访工作与行政复议工作联络员制度,信访工作机构与行政复议机构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双方日常的工作联系。
本规则自二O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201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