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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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津门风暴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2MB1715518C/2020-0062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河东政发〔2009〕17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

    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7号)及公安部《关于集中力量迅速开展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公传发〔2009〕36号)精神,按照天津市“津门风暴”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公共聚集场所、高屋和地下建筑“津门风暴”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专项整治的时间

    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整治的时间从3月11日至4月20日结束;

    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时间3月11日至7月底结束。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整治的范围重点是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3、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4、网吧、游艺场所;

    5、洗浴馆、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体育场馆、会堂等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标准界定的所有在用和在建的高层、地下建筑。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1、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

    3、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4、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1、建筑情况

    (1)地下建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建筑或者场所是否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3)公众聚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4)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

    (5)是否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高层建筑管道井封堵等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是否落实。

    2、消防设施

    (1)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烟、封闭楼梯是否正常,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是否运行正常;

    (2)室内外消火栓是否正常好用;在建工程的临时消防供水是否正常可靠。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是否运行正常;

    (4)消防控制室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5)灭火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3、消防管理

    (1)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

    (2)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检测制度是否落实;

    (5)疏散和灭火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

    4、灭火救援条件

    (1)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并符合登高作业等使用要求;

    (2)消防电梯功能是否正常;

    (3)消防水泵结合器是否好用。

    三、专项整治的工作措施

    (一)区政府组织召开河东区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津门风暴”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推动会,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区政府每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一次联合检查,消防支队每周组织开展一次集中式消防监督检查。

    (三)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

    (四)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采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

    (六)消防部门针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完善灭火救援预案,逐一开展“六熟悉”、进行实地演练,加强灭火救援组织指挥,落实安全防护和战勤保障措施,切实提高处置高层、地下建筑火灾的能力。

    (七)建立相应汇报、汇总机制,从即日起做到“四个一”即每日一汇报、每周一汇总、每月一简报、每阶段一总结。

    (八)采取治宣并举措施,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及时对问题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问题予以曝光,做到隐患不改工作不停。

    对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处理。

    四、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部署。各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整治合力。政府将组织公安、文化、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积极开展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严格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协作配合,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和改进的工作措施,形成执法合力。对本区所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在此基础上,与公安、文化、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本区公众聚集场所逐一排查。

    (三)严格依法整治,强化服务意识。专项整治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坚决依法整治,绝不手软。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责令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要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存在问题的业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督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要树立“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将专项整治工作与新修订《消防法》宣传贯彻工作结合起来,全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增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定、修订有关法规,完善有关制度,不断健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坚决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为建国60周年大庆等重要活动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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