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河东区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管理,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东区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4年4月15日
河东区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东区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市内六区土地平衡项目试点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意见》(津政发〔2010〕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是河东区根据国家、天津市有关规定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报经区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和天津市文件的规定用途安排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的来源
根据天津市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有关规定,区土地平衡试点项目地块、散片危陋平房拆迁地块以及其他政策范围内涉及的地块出让后,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后,按市、区两级财政各50%的比例分配;散片危陋平房拆迁地块,土地收益全部返还区财政。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的使用范围
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规定的用途,由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使用范围:(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二)土地开发支出。(三)城市建设支出。(四)其他支出。
第六条 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的使用程序
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项目安排,由使用单位向区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管理领导小组提交项目计划、基本情况和资金预算方案。经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基金预算范围内,使用单位根据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区政府领导签批后,由区财政拨付到使用单位。
第七条 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使用单位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科目记账管理。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的管理,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对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