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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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东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2000144717R/2023-0000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河东政规〔2018〕1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依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该文件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
有   效  性 :
失效
施 行 日 期 :
2019-01-01

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东区残疾儿童

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经河东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河东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东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三条 坚持政府提供基本保障、市场满足多层次康复服务需求。健全政府主导的多渠道筹资、服务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捐赠、提供服务。

第四条 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在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对个人自费剩余部分提供限额补助。剩余部分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超出补贴限额的部分由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自费。

第五条 全面落实《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所确定的救助对象范围、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河东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残疾儿童诊断、评估、治疗、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康复机构),并报市残联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七条 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一般应为0—7岁,部分项目的救助对象年龄可延长至17岁(见第三章“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

0—7岁是指不满8周岁的残疾儿童,17岁是指不满18周岁的残疾儿童;

(二)具有本区户籍,或者其父亲(母亲)有本区居住证并连续3年在本市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

(三)持有残疾人证或有定点康复机构诊断证明;

(四)接受本实施细则所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


第三章 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


第八条 医疗手术类救助:

(一)0—7岁儿童角膜移植手术,单眼手术费用补助累计不超过1万元。

(二)0—17岁儿童先天性白内障复明手术,单眼同期手术费用补助不超过1万元。

(三)0—7岁(言语能力评估达到三级及以上者放宽至14岁)儿童植入人工耳蜗补助。该项补助为一次性补助,不能重复申请。 

购买人工耳蜗产品费用,低保家庭的儿童补助不超过15万元,非低保家庭的儿童补助不超过11.2万元。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调机费用补助不超过1.2万元。

(四)0—7岁儿童唇腭裂手术,多次手术费用补助累计不超过1万元。

(五)0—7岁儿童髋关节发育不良干预,累计费用补助不超过0.15万元。

(六)0—17岁儿童肢体残疾矫治手术,每次手术费用补助不超过1.7万元。

第九条 康复训练类救助:

(一)0—7岁听力、肢体、智力、多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训练费用补助,每月不超过0.2万元,每年度不超过2万元。康复训练补助至残疾儿童满8周岁止。

每名残疾儿童(包含多重残疾儿童),同期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如涉及不同领域康复服务,补助费用总额每年不超过2万元。

(二)0—7岁唇腭裂儿童手术后接受言语矫治训练,累计费用补助不超过1万元。

(三)0—17岁视力残疾儿童接受视觉康复训练,累计费用补助不超过0.24万元。

(四)0—17岁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后康复训练,每次手术后康复训练费用补助不超过0.6万元。

第十条 辅助器具类救助:

同类别同部位的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不重复补助。超过使用年限的,适配件数不超过2件。补贴费用包含评估适配费用。

(一)0—17岁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每例补助不超过1万元,1年内不重复补助。

(二)0—17岁肢体残疾儿童装配矫形器,每例补助不超过0.4万元,1年内不重复补助。

(三)0—17岁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其他肢体类辅助器具,补助不超过0.15万元,2年内不重复补助。

(四)0—17岁视力残疾儿童适配视力类辅助器具,补助不超过0.1万元,2年内不重复补助。

(五)4—17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助听器,补助总额不超过0.6万元,5年内不重复补助。

0—3岁听力残疾儿童申请适配助听器,需按照《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促进计划》规定流程执行。申请《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促进计划》救助的听力残疾儿童,五年内不能重复申请本实施细则助听器项目救助。已申请本实施细则人工耳蜗项目救助的听力残疾儿童,不能再申请助听器项目救助。


第四章 定点康复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包括定点诊断机构、评估机构、康复服务机构(包括医疗手术和康复训练机构)和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本机构注册地点所在区残联提出定点申请。凡经注册地区残联审核后确定为定点康复机构的,均可作为河东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备选机构。申请河东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须经河东区残联同意。

第十三条  注册地点在河东区的康复机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河东区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申请表》,经河东区残联对其资质进行审核同意后,签订《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机构承诺书》。

注册地点在河东区以外的康复机构,经注册地所在区残联审核批准后,可以持注册所在地区残联盖章确认的《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申请表》,到河东区残联提出申请。经河东区残联同意后,方可确定为河东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并签订《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机构承诺书》。

第十四条  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需单独申请方可作为定点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服务规范、考核标准暂时参照中国残联《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试行)》及相关医疗服务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河东区定点康复服务机构,须向注册地残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机构法人(医疗机构、事业单位、民非、企业登记)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经营场地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年以上有效期),服务场所平面图;

(四)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五)已开展的康复服务项目清单; 

(六)消防安全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有厨房的康复机构);

(七)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科室内医师、教师、治疗师、保育员、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等)清单及联系方式,上岗资格证、培训证书复印件;

(八)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九)申报脑瘫儿童定点康复机构需提供相应医疗资质证明及具备康复资质的执业医师证明。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的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或定点康复机构诊断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申请时须提供下述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残疾儿童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证或定点机构诊断证明、四张2寸近期同版免冠照片;

(二)残疾儿童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如代理人办理,需提残疾儿童供监护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组织或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办理,需提供残疾儿童供监护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授权委托书、社会组织或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组织或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开具的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外地户籍残疾儿童需提供其父母在本区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近三年来连续纳税、缴纳保险证明;

(四)申请医疗手术类救助,须首先取得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并取得诊断证明及住院证;

(五)8岁及以上儿童申请人工耳蜗补贴的,应提供《听觉言语能力评估报告》,证明其言语能力达到三级及以上水平;低保家庭儿童申请人工耳蜗补贴的,须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街道残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康复救助项目及限额,并指导残疾儿童监护人填写《天津市河东区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救助申请证明》《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经街道残联受理人签字并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后,报区残联审核批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街道残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各街残联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残疾儿童到定点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并据此核定康复救助项目和限额。

对申请医疗手术类服务的,申请受理人需对残疾儿童监护人进行情况告知,并由监护人签署《医疗手术救助知情告知书》及《医疗手术救助知情同意书》。

《天津市河东区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救助申请证明》一式三份,街道残联、区残联、受助儿童监护人各留存一份。《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一式四份,街道残联、区残联、受助儿童监护人各留存一份,由受助儿童监护人转交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一份作为提供康复服务的依据。

第十九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在相关定点康复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机构并接受康复服务。接受医疗手术类救助的残疾儿童,如本区签约定点医院不能开展手术治疗需要转院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应持本区签约定点手术医院转诊证明,至街道残联备案,并由街道残联报区残联审核同意后,方可转院接受治疗,否则不予救助。

第二十条 定点康复机构接收残疾儿童时应核实《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及残疾儿童身份信息,填写《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接收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接收表》反馈至街道残联备案。对于本机构不能提供的康复服务项目,提出转介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定点康复机构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按照残疾儿童实际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为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康复服务。

第二十二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建立完整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如实填写《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记录表》,做好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记录,反映康复服务全过程。

第二十三条  残疾儿童接受康复训练,原则上在一个月内不能变更康复训练机构。如需变更康复训练机构,可于每月训练周期结束,办理完经费结算手续后,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到街道残联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康复训练类救助及辅助器具类救助的费用结算:定点康复机构在服务结束后于每季度最后一月15日之前,将《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结算表》及费用明细报街道残联进行审核。街道残联审核后于当月20日之前报区残联进行复审。区残联复审后于当月月底前将《天津市河东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汇总表》报送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于次月10日前与提供服务的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结算。

医疗手术类救助费用结算:街道残联自接到《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结算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区残联进行复审,区残联自接到街道残联报表后10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并报区财政局,区财政自接到区残联报表后10个工作日内与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结算。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由区级负担,市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补助。2019—2020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由市财政给予100%补助,以后年度市财政给予40%补助。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卫生计生、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商区残联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区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贪污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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